第一辑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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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十四年(1381),"定赋役籍",对农业征课地赋和户役。地赋分"夏税"和"秋粮"。明万历九
年(1581),推行"一条鞭法",将赋和役合并一起征收银两,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改变历代赋与役平
行征的办法。
清朝初期,田赋劳役制度,仍沿袭明朝"一条鞭法"。农业税称地丁、漕粮。胶东各县田赋,只征
地丁,无漕粮。地丁包括地税和丁税两项。地税,有时征收银两,有时征收麦米;丁税,只征收银两。
在征收地税和丁税中,推行"丁增额增,田增赋随"的政策,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为逃避丁税,采取隐
瞒、流散人口的办法,致使官府出现"丁额不足,丁税难征"的局面。康熙五十一年(1712),颁布"盛
世滋丁,永不加赋"的政策。但人丁减少时,以新增人丁抵补,保持原额不变。雍正二年(1724),将
丁银摊入地亩,地银一两摊入丁银一钱一分五厘一起征收。
清末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于古历5月15日开仓征收,7月底结束;秋季于10月1日开仓征
收,12月底结束。在正赋之外,还有附加"耗羡"。"耗羡"收入一部分归州县官吏,名日"养廉",一部
分上缴,名目"羡余"。当时,山东省一两正赋征收"耗羡"二钱以上。后又改为正赋和耗羡同时征收,
全部上缴。清光绪末年,蓬莱县、黄县、福山县、栖霞县、招远县、莱阳县、文登县、荣成县、海阳
县、掖县、宁海州(今牟平县)共有纳税田2674052亩,年征赋税银265788两。正税、附税之外,还有
各种苛捐杂税,如播种一亩花生需纳大钱4000文。同时官府在征收农业税时,以铜元折算银两,压低
铜元比值。1910年,莱阳县按7折扣算,到1911年则按5折扣算。每两银还.要加收大钱3780文。
民国的农业税称田赋。民国初期,征收田赋仍沿用清末制度,每年分上忙(夏季)和下忙(秋季)两
次征收。1912年,田赋以地丁银计算征收京钱,地丁银一两、耗银一钱四分征收京钱4800文。1914年
改征银元,每两地丁银征收1.8元,附税O.4元。1915年,每两地丁银加征银元0.22元。1919年,
福山、蓬莱、黄县、栖霞、招远、莱阳、牟平、文登、荣成、海阳、掖县11县共征收赋税648698元,
其中正赋558585元,附加55980元,地方附捐34133元。1923年,每两地丁银实征赋税增加到3.47元。
1925~1928年,田赋附加多达16种,每两地丁银征收税捐达25.97元,外加大钱778文。1931年,福
山、蓬莱、黄县、栖霞、招远、莱阳、牟平、文登、荣成、海阳、掖县11个县有田赋丁银253375两。
刘珍年占据胶东期间,除田赋正附税捐外,还征收地方特捐、给养代金等,征额每两地丁银高达10元
以上,额外又强索银元25万多元。1933年,上述ll县,再加威海卫,共征正税862511元,各种附加税
捐550366元。
1938年,日军侵入胶东后,日伪政权对农民横征暴敛,农民生产的粮食几乎被掠夺一空。1944年
征收第一期田赋时,每两地丁银征收正附税高达109.80元,莱阳县出现将土地送人耕种,每亩还倒
贴小麦半升。
1938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和根据地,在废除旧的田赋制度后,对农业征收田赋和救国
公粮。 以地亩地级征收田赋, 以产粮累进办法征收救国公粮。1942年8月,胶东行政主任公署颁布
《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规定,每人每年平均产粮50.5公斤为起征点,按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最
低税率1%(50.5~75公斤),最高税率35%(500.5公斤以上),共分15个档次。
1942年11月,将起征点提到75.5公斤,各档均提高25公斤,累进税率不变。鉴于烟台各地盛产
甘薯、花生、可征收甘薯干、花生代替救国公粮(甘薯干1.25公斤、花生1公斤折粮1公斤),但征收
比例不得超过15%。1943年6月,胶东行署决定,改按每人平均产粮75公斤为起征点,共分16档,最
低75~99.5公斤,税率1%;最高450公斤以上,税率35%。另外1~3档,从起征点开始,每增加O.
5公斤,按累进税率0.02%加征;4~8档,每增加O.5公斤,按累进税率0.04%加征;9~15档,每
增加 O.5公斤,按累进税率O.06%加征;16档,不再加征。征收粮色比例为:小麦35%、玉米40%、
大豆15%、小米10%。对抗日家属及鳏寡孤独者,每人减25~75公斤后计算负担;租地者扣除地租计
算负担;出租土地者以地租收入计算负担;雇人种地者扣除工资计算负担;游击区减半征收。1943年
10月,胶东行政主任公署制定的《征收田赋暂行办法》规定,田赋分夏(上期)、秋(下期)两次征收,
凡划分地级地区均按产量征收,余者仍按地亩或银两征收。游击区和敌占区田赋减征三分之一到三分
之二;抗属、贫困农民及受灾户,经县政府批准,酌情减免。1944年6月,胶东行署又作出《胶东区
征收救国公粮、征收田赋暂行办法修正与补充决定》。将田赋和救国公粮分别计算,同时征收,减征
最多30%,平均不满5分地者,免征田赋。游击区和敌占区的田赋和公粮合并计算征收,减征30~60
%,平均不满5分地者,田赋和公粮均免。同年10月,征收下期田赋,各海区一律按不同等级土地平
均产量的4%征收。游击区和敌占区田赋和救国公粮仍合并征收,有的按地亩征收,有的按银两征收,
按银两每两银实征50~175公斤不等。1946年5月,胶东行署制定《整理土地等级陈报登记暂行办法》,
土地一律按600平方米为1亩进行整理陈报。有的按每亩年平均产粮5公斤为1级,每3级为1等,共分20
等60级;有的按每亩年平均产粮15~37.5公斤为1级,再每增加25公斤进1级,到12级为止;有分下、
中、上3等地,下等地亩年产粮53公斤以下,中等100公斤以下,上等地100公斤以上。同年,夏季田
赋征收标准为:实行等级地地区,按产量征收,每公斤征北海币(下同)0.20元;上等地每亩征40元,
中等地25元,下等地15元。烈、军属及贫困农民免征。1946年6月,胶东行署关于《胶东区三十五年
度征粮办法》规定,第一种办法,每人年均产粮不足50公斤者,免征救国公粮;50公斤以上者,征收
3%;达到50公斤后,再每增加0.5公斤,累进率为万分之三;年人均产粮583.5公斤,累进税率达
到35%,不再增加。第二种办法,将土地都折成中等地(下等2亩折中等地1亩,上等地1亩折中等地2
亩),人均不足0.6亩中等地,免征;O.6~1亩者,每亩征夏粮半公斤,秋粮1公斤;l~1.5亩者,
每亩征夏粮1公斤,秋粮2公斤;以此类推,直至达7.5亩者,征夏粮7.5公斤,秋粮15公斤为止。烈
军属及鳏寡孤独困难户减征,减征比例为10~70%。1947年2月,胶东行署颁布《关于征收三十六年
度上期田赋决定》,凡评定60级地、12级地和17级地的地区田赋,按土地平均产量征收,每产粮1公
斤,征收北海币1.10元;划为上、中、下三等地区,上等地每亩征北海币110元,中等地征70元,下
等地征40元;未划分土地等级地区,每亩一律征收70元。同年6月,支援解放战争,粮食需求量增加,
胶东区党委决定,征收夏季救国公粮在上年基础上增加40%。同年9月,在征收下期田赋时,评定60
级地地区,按平均产量每公斤征北海币4元;三等地地区,上等地每亩征350元,中等地征280元,下
等地征200元;未划分土地级别地区每亩征250元。1948年5月,征收上期田赋时,评定60级地者,产
粮1公斤征北海币16元;按三等划分的土地,上等地每亩征1600元,中等地征1200元,下等地征800元;
未划分地级者每亩征800元。征收下期田赋标准为:60级地地区,每级地征粮O.1公斤;折合"中亩"
地区,每亩征粮1.5公斤。同年胶东行署《征收三十七年度公粮公草暂行办法》规定,全年每级地征
收公粮1公斤。每人平均30级以下者,免除10.5级不负担公粮;人均30级以上者,免除7.5级不负担
分粮;人均45级以上者,按实有地级计算征收。1949年5月,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三十八年度新
区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将田赋、公粮、柴草粮、乡村经费粮合并征收农业税。标准按各户人均地
亩(一律折成中亩,每亩产粮75公斤计算)数征收。人均0.8亩以下者免征;O.8~l亩者,每亩征粮2
.5公斤;1.01~1.2亩者,每亩征粮4公斤;以此类推共分18等,最高为人均12.01亩以上者,每
亩征粮35公斤。同年6月,胶东行署结合本地实际颁布《三十八年度夏征工作实施决定》,凡已将土
地折成中亩地区一律按省规定标准征收;按60级评定地级地区,每人扣除10级免税后,再按每级地全
年征粮1.5公斤计算征收,夏秋季各征0.75公斤。对烈军属、鳏寡孤独者、荣誉军人、残废军人、
村干部及有各种困难农民等,给予一定减免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1年开始查田定产,土地一律改按市亩为计算单位 (5市尺为1杆,
240方杆为1市亩),到1953年下半年查田定产工作基本结束。通过查田定产,统一土地面积标准,查
出一部分黑地和满期开荒地。文登专署共查出黑地50883亩,满期开荒地和过拨登记差错地等154617
亩。
1950年,征收农业税以户为单位,全部以中亩计算,按农业人口每人扣除O.7亩地免征农业税。
夏征标准(包括地方附加15%)则按夏收作物面积占应征亩数的比例计算征收。每人夏收田不足2分者,
免征;占2成者,每亩征粮2公斤;再每增加 O.25成,加征粮0.25公斤,以此类推,直到占7成,每
亩征粮7公斤为止。每亩按40公斤产量计算,如产量高于或低于标准5公斤,按上述税率递增或递减12
.5%。对照顾对象,对其本人再扣除0.5亩计征。凡是农业生产耕畜,每头减征农业税2.5公斤。
受灾三成以上者,减征二成;受灾四成以上者,减征三成;受灾五成以上者,减征五成;受灾六成以
上者,减征七成,受灾七成以上者,全免。1952年,农业税征收,依据常年产量农业人口每人扣除.
50公斤免征后,余者按20%征收,夏秋季各占一半。1953年,文登、莱阳专署普遭水灾,国家给予减
征部分农业税。1954~1955年,农业税仍按1952年标准征收。果园农业税,人均收入50元以下者,按
粮田标准征收;51元以上者,税率3%;101元以上4%;151元以上6%;201元以上8%;再每增加100
元,税率提高2%,直到801元以上者,税率20%。1956年,将果园累进税率改为有差额的比例税率。
烟台市将农业社13处果园分为5种类型,税率分别为9.5%、6·5%、5.3%和5%,按实产果量计算
征收。1956~1957年,农业生产关系发生变革,烟台市郊区农业税改按比例税率征收,其它仍按原办
法征收,由农业社统一缴纳。
1958年对农业税进行改革,一律实行比例税率,一定5年不变。莱阳专署定为常年产量为118096
.5万公斤(包括即墨县和莱西县,下同),较原产量提高12.1%,平均税率为14.5%,年征收标准
粮17124万公斤,比原负担增加9.28%。烟台市常年产量为891.5万公斤,税率为12%,全年依率征
粮107万公斤。随同农业税征收的地方附加,一般不超过15%;园艺、特产作物地区,地方附加最高
不超过30%。1961年农业严重减产,全区实征农业税粮11000万公斤(包括附加1000万公斤),较1960
年下降15.59%。1962年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年征收11504.5万公斤,调减比例为23.88%,受灾较
重的即墨县和莱西县,调减比例分别为46.16%和49.95%。地委要求各县市向下分配任务时,做好
平衡工作,实际负担率(正税和附加)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15%。此办法直到1978年基本未变,唯1971
年对特产税由按实产征收改为按定产征收,一定5年不变。1972年规定灾情减免农业税标准为:歉收
三成不减;歉收六成以上全免;歉收三成以上六成以下,酌情减免。1979年规定,征收农业税,按生
产队人均口粮180公斤、人均分配40元为起征点,凡人均分配不足40元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少
数生产队虽在起征点以上,但纳税确有困难,可酌情减征。1983年,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
业税由生产队缴纳改由户缴纳;同时取消农业税起征点规定。1984~1985年,征收农业税仍贯彻合理
负担、依率计征政策;实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交,金额结算办法。对烈属、军属、残废军
人及无劳力的困难户,仍实行减免政策。减免额度掌握在总额的2%左右统一安排。灾情减免,仍执
行1972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