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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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建国初期,将固定资产的价值折合成实物(小米)计算管理。1950年
取消公营企业固定资产折实办法。1952年,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1956年,文登专署确定,
土地、房屋、设备、家具(价格在1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等,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此年,
山东省规定,合营企业按使用时间计提折旧基金,其他企业按平均折旧率计提。基本折旧基金按月交
当地交通银行,大修理折旧基金存人民银行。1958年,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单位之间可无偿调拨。调
给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收变价款。1959年,烟台专署对基本折旧基金采取按季提交
办法管理。1961年,企业调入、拨入、新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管理;凡报废、调出、变卖、
转移固定资产时,按规定报批并及时处理帐目,做到帐实相符。1964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调拨固定资
产,采用转帐办法,双方分别增减基金,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则收变价款。1965年,各项专用基金工
程(含小型技措工程)完工后增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管理。1966年,省确定掖县材料试验机
厂、烟台机器厂、烟台轴承厂、烟台通用机械厂、烟台轧钢厂、烟台造纸厂、烟台罐头厂、烟台木钟
厂、烟台印刷厂、烟台张裕公司、烟台醴泉公司等企业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按800元标准
执行。1967年,将"四项"(技术组织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劳动保护、新产品试制)费用、固定资
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基金,这部分基金
从固定资产基本折旧中提留,提多少,用多少,不准超支。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交,
全部留给企业,与基本折旧基金合并使用。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制度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
基金分提合用,但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1968年,山东省制订《山东省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
造基金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基金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各地遵照执
行。1971年规定,设备报废须经单位工人、领导、技术人员三结合小组审查、鉴定、并报上级机关批
准。1973年,烟台地革委决定,矿山企业按矿产量提取"简单再生产费用",不再提基本折旧基金。提
取标准为:黑色冶金矿每吨1.70元;有色冶金矿和粘土矿每吨3.50元;石灰石矿每吨0.50元。提
取的总金额单位留70%,上交30%。原属省下放的矿山企业,上交省和地区各15%。单位使用这部分
资金时,必须编报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1978年,地属国营工业、水产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交国家
财政50%,交地方财政10%,企业留40%。地属国营交通、商办工业企业及烟台市(今芝罘区)、威海
市市属国营工业、交通、水产、城市公用及商办工业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国家财政50%,企业
留50%。地属采掘工业企业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将原上交省主管部门的30%,改交地区财政。
按固定资产价格计提的基本折旧基金,交国家财政50%,交地区财政10%,企业留40%。地区直属及
烟台市(今芝罘区)、威海市新建的国营工业、交通、水产、城市公用及商办工业,从投产月起三年内
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国家财政,三年后按老企业规定办理。1979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
之间调拨固定资产,一律实行价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固定资产残值,留给单位
作重新购置固定资产专用基金。超过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变价款,主管部门可提一部分作统一重新购
置固定资产用。1980年,将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非生产用、租出、未使用、不需用、封存及土地七
大类进行管理。同时重新划分固定资产标准,凡使用期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小型企业200元、中型企
业500元、大型企业800元以上,方为固定资产,否则均为低值易耗品。此年开始,试行国营企业之间
有偿调拨固定资产办法。开征固定资产占用费,月率为2~5‰。1982年规定,更新改造基金只能用于
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准用于新建项目和其它支出。更新改造基金要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行统一管
理。1983年,对机械、电子首批技术改造企业增提折旧基金,每年提高1 %的折旧率。增提的资金全
部用于企业规划内的技术改造。此年起,还从技术改造单位的销售额中提取1%,作为企业技术开发
基金。1984年,市属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交国家财政30
%,交省财政20%,交市财政10%,企业留40%。1985年,贯彻国家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试行条例》,企业折旧基金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企业和主管部门都要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
更新改造计划,按计划实施,主管部门并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者,按《条例》
规定处罚。
流动资金管理 1956年,莱阳专署对公私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进行核定。凡单位多余的流
动资金,由主管机关汇总解缴同级交通银行;流动资金不足的单位,由交通银行根据生产需要逐步拨
足。1959年,要求划清基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界限,并分别进行清理。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和商品流
转的需要,由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核定各企业流动资金数,并由财政部门把资金拨给
银行,银行统一贷放。此年,全区共核定242户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共占用定额流动资金46766
万元,比1958年增加12916万元。资金周转天数由1958年的89.72天减到78.06天。1960年,凡实行
独立核算的地方工业、交通、邮电、文化企业及各级物资部门,一律核定流动资金定额。1961年,企
业定额流动资金80%改由财政通过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拨款,20%由银行发放贷款供应。1963年,开始
核定地方国营工业、城市公用、文化、卫生、水产(不包括水产供销公司)等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定额,
处理积压物资,松动资金,将企业多余的流动资金交专署财政局。1964年,大力处理积压物资,减少
资金占用,全区共清理出积压物资价值达2672万元,报拨、盘亏、调价三项损失1412万元,省批准核
销1330万元。
1971年,对清查出来的流动资产,如调拨给需要单位,要以质论价,收取价款。同一主管部门领
导下的基本建设单位相互调拨流动资金,可办理转帐手续,1973年,地区物资单位财务划归省物资局
统一管理。1978年,对农机产品实行"三包"(包价、包换、包退)造成的损失,作为"企业管理费"处理。
1979年,全区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对独立核算的国营工业、交通、邮电、物资供销、商业、粮食、供
销社、外贸、农林、建筑安装、文教卫生、城市公用等企业及地质勘探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重新核
定流动资金定额。今后再需增加流动资金,由企业和主管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银行审核报财政部
批准。1980年,对地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流动资金超过定额部分,应交同级财政部门,用以弥补
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同年10月1日起,凡已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的企业,按每月月初国家拨给的自有
流动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向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月率2.1%。1983年,开
始试行流动资金使用责任制,以财政、银行为主,定期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凡流动资金
周转指标未完成的企业,扣减应提利润留成资金的10%;多占或少占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或下调
20%。同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含预算外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财政部门
不再管理企业流动资金。
成本管理 1958年始于国营企业。1959年,省分配烟台专署工商企业节约资金123万元。为筹
集这批资金,在企业成本管理中,将工资、福利费、医药费、电讯费、差旅费、会议费、房屋租赁费、
水电费、邮资费等,一律压缩20~30%;办公费、设备购置、各项业务费等,自6月20日到9月底,一
律停止开支。各单位节省的钱,作企业收入交国库。是年,确定国营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
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费列工厂
产品成本。1962年,在贯彻《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时,要求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地
编制产品成本计划,依据原始记录资料核准成本,严防推算或估算。1964年,对没有实行劳保条例的
企业,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退休金和工商业者退休费,请长假者的生活费,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的运杂费,也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中开支。1965年,企业利用废料建零星、小型、简易生产急需的建筑
物,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利用废料和节余工时开展技术革新,购入的新部件不超过500元,均可列
生产成本中开支。1969年,原按工资总额提取工会经费(1%或2%) 、劳动保险金(3%)、福利补助金
(2.5%)、医药卫生补助金(5%)的办法停止执行,上述费用改由生产经费直接列支。1970年,地方
国营企业取消大修理基金按比例提取办法,改为按实际支出数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技措费500元以下
列生产成本,500元以上由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列支。企业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劳保开支,
改在营业外列支。将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
总额11%从生产成本中提取,包干使用。1973年,工业企业实行厂和车间两级核算的单位,要按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6个项目进行核算成本。实行一
级核算的企业,将车间经费并入企业管理费,按5个项目核算成本。小修理费和职工文体宣传费列入
产品成本。文体宣传费按每人每月3角计提。1978年,开始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奖金一般不得超
过标准工资总额的10%。1979年,恢复由行政拨交工会经费制度,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1981年起,
按工资总额1%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教师酬金和脱产学习人员工资。此年,将国营企业公用经费,
在上年基础上压缩20%。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中实行特定燃料和原材料节约奖,奖金率为节约价值
的3~15%。1983年,在增收节支中,压缩企业管理费,压缩幅度为年计划的6.67%。1984年,贯彻
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推行成
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果负全责;总会计师协助厂长领导好企业成本管理,正确
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上采取有效降低成本措施;财务部门承
担制定成本管理制度、成本计划,并要分解落实到基层,定期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搞好
成本核算。1985年,规定国营工业企业设备租赁期限,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上,租期不应低于折旧年限
的50~60%;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下,租期不应低于折旧年限的60~70%。设备的租赁费,用该项设备
提取的折旧基金、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支付。对中外合资企业,属于注册资本的固定资
产折旧,留企业使用,不得按股分配;用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折旧,在不影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正
常生产的情况下,可用于归还贷款。对实行利改税、递增包干和盈亏包干的国营企业核定税后留利"
五项基金"的比例,对留利较少的企业,只核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利润分配 建国初期,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亏损下拨,地方不参加分配。1958年,专署成
立一级财政,开始参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1959年,省从烟台地区抽调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资金80万元。
1960年,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其实现利润的40%留给地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除继续交纳
工商税外,有利润者还要交纳所得税。年内抽调企业利润现象严重。烟台、海阳、文登、威海、荣成
等县市人民公社抽调基层国营商业利润8%;牟平、掖县、招远、蓬莱、栖霞等县,则抽调9%;莱阳
县抽调10%。烟台地委抽调部分企业利润留成的20%,地委留10%,分给各县市委10%。同时还抽调
地方附加20%,归地委掌握使用。此年,调整企业利润留成比例:重工业由10.73%调为14%,全年
留利427万元;轻工业由10.5%调为13.5%,全年留利351万元;交通运输企业由5%调为7.5%,
全年留利82万元;冶金工业和建材工业由10%调为15%,全年留利105万元。调整后,全区年留利965
万元,比1959年增加43.7%。1961年,烟台专署将企业留成比例由1960年平均10.53%调低到6.95
%。并规定,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利润留成资金,不得超过企业留利的20%;县市不得抽调辖区内中
央、省、专署级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1967年,对企业扩散的分厂实现的利润和应交的税金,全部留
给企业, 作填平补齐之用。1973年1月起,基层供销社由上交利润改为恢复交纳工商所得税,税率为
39%,并附征地方自筹经费1%。国营饮食服务业的利润上交财政、企业留用各50%。1975年,对副
食品加工企业实行利润分成办法,分成比例为上交70%,企业留30%。1978年,在国营企业中试行企
业基金制度。凡全面完成年度"八项"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提5%作企业基
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和利润四项指标及供货合同的企业,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完成的可提
3%,再每多完成一项指标,增提O.5%;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可比照盈利企业标准提取企业基金;计
划性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可提3%企业基金;经营性亏损企业,一律不准提取企业基
金。各企业主管部门按直属企业汇总计算利润,盈亏相抵后,超过年度计划利润部分,可提取企业基
金。石油、电力、外贸部门提5%;冶金、机械、化工、轻工、纺织、森工、建材、建筑安装、邮电、
交通运输、商业、水产、物资供销等提10%;煤炭、军工、粮食、农牧部门提15%。提出的企业基金,
50%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50%用于生产和本系统福利设施。1980年,在国营工业企业
中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同时规定企业提取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时,
均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算。1981年,对盈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分别试行"基数利润留
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
成或留用"、"超计划利润留成"五种利润分配办法;对亏损企业分别实行"亏损基数包干,超亏不补,
减亏分成"、"亏损递增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或分成"、"定额补贴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
留用"三种办法。规定亏损补贴包干一般应低于上年,减亏国家所得不低于60%,部门和企业所得不
高于40%。同年10月开始试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利润分配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
"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利润包干"、"亏损包干"、"以税代衬,自负盈亏",二轻集体
企业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1982年,对企业包干基数偏低,留成比例偏高,重复提取各种基
金,拿双钱的情况进行调整,纠正违反财政纪律现象。各县市帮助省检查省级企业,追回的偷漏税款、
截留利润的80%交省金库,20%作地方固定收入,存县市金库。同年12月,除大修理基金、育林基金
外,其它基金按当年实际收入征收10%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
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交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同年10月,地区核定盈利国营企业留利20.10
%,上交利润24.90%;商业大中型企业留利13.86%,上交利润31.14%;县以上供销社留利37%,
上交利润10%;物资企业留利35%,上交利润10%;供销企业留利8%,上交利润37%;其它企业税
后利润全部留用。1984年,进行第二步利改税,财政收入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将企业与国家
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对城市商业体制进行改革,企业和公司直接同财政、税务、银行发生关系,税
后利润按规定上交后,全部归企业和公司支配。将小型企业放开,对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
自负盈亏单位,实行八级累进税率,税后余利超过合理留利50%的部分要交纳承包费;对直接转为集
体所有制单位,也实行八级累进税率;对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小店铺,企业原有资金和财产归国家所有,
新增加的收益归经营者个人所有;对大中型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实行内部经营责任制。实行
第二步利改税后,商业企业奖励基金采取利润奖金率办法计提,随实现利润多少上下浮动,上不封顶,
下不保底。1985年,在利润分配上,核批市级国营工业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主要对不交调节税的
大中型企业和不交承包费的小型企业核减所得税额;调整市直有关企业的调节税,将减征的调节税作
为生产发展基金,改善生产设备;核定国营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城市粮店近期内免交承包费,
留利由同级财政集中60%,粮油加工企业税后利润,按"五、二、三"比例分配,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
得税后留利,全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核定市级国营工业企业调节税税率,造锁总厂21.3%、玻璃
厂20.40%、瓷厂13.10%、造纸厂12.40%、酿酒厂21.60%、张裕公司35%、啤酒厂33%、印刷
厂30%、纺织公司7.2%、建材公司24.10%、化工公司14%、机械局21.60%、冶金公司4.10%;
核定国营商业、 物资、交通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商业批发企业的基期利润为374万元,企业留利
56.8万元,调节税税率为29.8%;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基期利润为529万元,企业留利16万元,调
节税税率23.1%; 小型商业企业承包费为65万元;亏损企业留利19万元。大中型交通企业基期利润
416万元;小型交通企业应收承包费7万元。弥补第二步利改税后商业企业的亏损,原则上财政不予补
助,但经批准后,可用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抵补一定数量亏损,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全额管理 建国后,对全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收统支办法。1955年7月,
将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包干制改为工资制。1959年,贯彻《山东省关于分级制定行政事业经费开
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专署和县市均作出相应具体规定。"文化大革命"中,行政事业经费管理混
乱,乱开口子现象严重。1977年开始,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加强工资
基金管理;整顿开支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1980年,行政机关和文教
卫生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管理,超支不补,结余归单位留用。1985年,贯彻省财政厅《加强
经费定额管理意见》,对行政经费、中小学经费等,从制定预算开始进行定额控制和监督。
差额管理 1955年,莱阳专署对医院采用"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收支平衡不补助;收
大于支,剩余部分上交主管部门掌握平衡,主管部门平衡后仍有余,上交财政。1956年,对部分体育
场也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按其财务收支计划,确定补助或上交数额。各级体委可在所
属体育场之间调剂使用经费,总收入不抵总支出时,不足部分列国家支出预算解决。1960年,对医院
实行"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只包人员工资和3%的附加工资,其余各项开支均由
医院收费解决。1963年,对良种场、种畜场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对国营林场实行"收支全额管理,以
收抵支,差额补助或余额上交"的方法。此年,全区艺术表演团体均实行"自负盈亏,盈余不上交"的
办法。对个别亏损单位,由同级文化部门在预算内给予适当解决。1964年,对畜牧兽医站、农牧业科
研所等单位实行"差额补助"办法管理。对海带育苗场、海水养殖场和鱼种场等实行。定员,定额,定
任务,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办法。1965年,对有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剧团采取公助办法,但公助金
额最多不超过全体人员两个月的工资额。1973年,将属于公社和街道办的141所医院转为县分院或城
市全民所有制医院进行管理。1974年,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专业艺术团体试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
预算包干"的办法,人员工资和练功营养补助费,由国家预算补助,其余各项开支均从演出收入中解
决。1978年,对国营良(原)种场、种畜繁育场和农牧良种场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再发生经营亏损,
财政不予补助。1979年,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营农牧良(原)种繁殖场、种畜场、蚕桑园艺特产场等
单位的科研制种任务,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定额标准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超收照补,完
不成任务照扣。1980年,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场、育苗场等单位,因自然条件差,
收支平衡有困难的单位,两年内实行"定额补助,一年一定,结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差额预
算管理的单位,一律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对地区卫生局直属的差额预
算单位,提出固定资产折旧费转入"更新维护基金"科目,折旧率平均为4.3%。1983年,卫生事业单
位的更新维护费按季提取,上交地区卫生局30%统筹安排使用。1984年,修订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
月收管理费20元,不满3周岁增收保育费3元,不满4周岁2元,4周岁以上1元。提高收费标准后,除大
型房屋修建给予专项拨款外,其余开支均在收费中列支。每月从收取的管理费中提35%作为修缮费和
设备购置费。
企业化管理 1958年,事业单位拖拉机站实行企业化管理,保留事业单位性质。1963年,对各
良种繁殖场、种畜场试行企业化管理。各单位要进行成本核算,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减
少财政补贴。1980年,国营海水养殖场、育苗场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增收留用,短收不补"办
法。对国营淡水养殖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1982年,对农林系
统的良(原)种繁殖场、种畜(禽、蜂)场、园艺特产场、林场、苗圃、良种公司(种子公司、种子站)、
家畜配种站、改良站、兽医站、机电排灌站、水库、闸坝、灌区管理单位、打井队、农业科研单位、
中专学校附属的实验、实习场(厂)等;文教、卫生、工交商系统的剧团、文化馆(站)、开放文物单位、
校办实习和实验厂(场)、医院、体育场(馆)、广播服务部、设计、测绘、标准计量、展览馆等;行政
系统的旅行社、招待所、对外开放的礼堂、修理厂(部)等单位均试行企业化管理。凡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单位,增加的收入和节省的经费补贴用于发展事业、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发放职工奖金。对上述单
位,从1983年开始,按1982年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拨给正常事业费和各类定额补贴基数,一定几年不变,
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对收大于支的单位,主管部门可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本系统事业单位经费
不足问题。1985年起,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范围。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均要试行企业化管
理,要求逐步达到经费自给。对收益好的单位,逐年减拨事业费数额;个别剩余较多单位,还要上交
财政一部分。凡全面完成事业计划,并向财政上缴一定收入的单位,自1985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
济效益挂钩。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和财务计划后,有权选择经营项目和
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计划,有权提供劳务、技术、科技成果的收费价格。对1984年已达经
费自给有余的单位,1985年要上交主管部门或财政一定比例结余资金,用于发展事业,作预算外管理。
对1984年经费自给达50%以上单位,其收入要抵顶一部分事业经费,减少财政补贴,争取三五年间达
到经费自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