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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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编报 清末、民国时期,府、道和专署不设一级财政,也无独立的预决算体系。
40年代,胶东革命根据地从行署、专署到县均建立编报预决算制度。1941年7月,胶东行政联合
办事处颁布的《十大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各会计单位及附属会计单位每年编报总预决算书各1次,
分期预算书4次,计算书12次,分期决算书12次,否则停拨经费。1942年,胶东行署联合办事处又制
定《政府会计工作条例》,将预算分为概算和预算两类,将决算分为收入和支出两类,收入决算每半
年编报1次,支出决算每季编报1次。各专署负责汇编总决算书报胶东行署,胶东行署汇编总表呈省核
批。1945年,胶东行署规定,专署所辖各单位经费和粮秣预算先由各单位编造,经费预算分自给和发
给两部分编造,并需附说明书,报专署财政科审核。专署财政科审核后,填写"审核报告书"报送胶东
行署财政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建国后,预决算制度逐步完善。1951年,文登专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暂行
条例》规定,专署为总预决算单位,县为预决算单位,区为附属预决算单位(区预决算由县统一编报)。
县预决算书上报专署,专署汇总后报省府审核批准执行。全年报预算书1次,批准后逐月拨款。岁出
总预算"款"不得流用,"项"流用需经省府批准,"目"流用需经专署批准。各单位执行分配预算时,如
有剩余或超支,需按款、项、目编造收支对照表,报专署专呈省府批准,转下月或补助超支项目。各
机关按月或季编造预算,按年编造决算。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停拨下期经费。1953年,从中央到
乡镇全面推行预算管理,专署虽不设一级财政,也需编制本级预算,同时负责指导、监督辖属县市预
算执行。是年,各级各单位在编造预算时,均以保证抗美援朝军费开支及大规模经济建设经费支出为
准则,收入打足,地方事业支出采取维持的方针。预算变更必须经省府批准。1954年,贯彻省府《关
于1954年收支预算指标与要求》,莱阳专署提出"积极组织收入,认真贯彻政策,把应收的钱十足收
起,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方针,预算编造各项支出都要低于1953年的实支数。决算对特种资
金分自收自支类和统收统支类分别编报。1956年,在编报决算时,要求将工商、农业和渔业筹征地方
自筹经费收入单列出来。1957年,各项预算外增加的开支,按"谁出题目谁拿钱"的原则办理。1958年,
烟台专署建立一级财政,同时建立专署级年度收支总预算。在财务管理上实行按级负责制度。中央和
省下放的企业,财务也同时下放,实行分成,收支列地方预算管理。省拨基建投资、重大灾害救济等
专款,也列地方预算统一管理。1959~1960年,烟台专署要求,各县市编报总决算和预算外收支,一
律一式两份报专署,并附决算说明书。1961年,预算编造强调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实行"上下
一本帐",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各地区的决算要如实反映情况,
反对弄虚作假,并于1962年3月底前上报中央。1962年,开始纠正"大跃进"中造成的国民经济失调、
农业减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等问题,在编造收支预算时均作大幅度调整。1963年,编造决算强调加
强财政收支的统一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差额管理事业单位,将国家预算拨
给经费和本单位收入全部列入单位预算;自收自支各种资金在国家预算外单独管理。1964年,在预算
执行中,对超收款首先要用于预算内急需项目,后安排新项目。地方用超收资金、调整收支数字,报
财政部备案。1965年,编报预算按农、轻、重为序的原则,大力支援农业,积极挖掘企业潜力,增加
财政收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管理处停顿状态,预算编制、执行均无具体规定和要求。在决
算中,要求地方财政管理的各项附加,单独编造决算,作为总决算的组成部分一起上报。1971年,在
预算中只要求搞好预算的综合平衡。1972年,强调不准打赤字预算。地方超收和支出结余,主要用于
发展生产;地方用机动财力搞基本建设,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如安排大中项目,要经国家批准;
对逾期不交纳税款的,收1‰的滞纳金。1975~1979年的预算,均以省分配的收支指标进行安排。其
中1978年,烟台地区财政局还编财政收支平衡表,上报省财政厅。1980年,安排预算仍是逐级下达收
入指标,支出由各地根据当年财力安排,做到收支平衡。1981年,省批准烟台地区商业利润留成比例
增加2%,由此影响地方收入部分,列入决算"上级补助收入"中处理。1982年,工商税也纳入专、县
级预算,实行总额分成。1983年,对预算外资金从总决算中划出,单独编报决算。1984年,省将烟台
市留成比例调为42.9%,以此安排当年预算,做到财政收支平衡。1985年,编报预算一律按新的财
政体制规定口径填报。凡留成比例低于44.65%的县市区,按实际分成比例计算分成收入和差额上解
数;留成比例高于44.65%的县市区,按44.65%计算分成收入,按55.35%计算总额上解数;定额
补助收入按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的44.65%之差填报。编报决算时,要结合税收、财务大检查进行,
把检查中收入的现金编入当年收入决算中。财政收支结余全部留地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
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作财政支出列入决算。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省分配烟台全区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505万元,其中企业管理费140
万元、基建管理费79万元、经济建设事业费61万元、社会文教事业费196万元、行政及其它费用29万
元。专署将应压缩183.9万的行政事业费上交省92.3万元,同时将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117.9
万元,分配到专直各单位,确保完成。1961年,省分配压缩1166万元,其中行政事业费956万元、企
业管理费200万元、基建管理费10万元。在完成上述指标任务中,行政事业费从当年预算中扣除;企
业管理费由各企业在编制财务计划时自行扣除;基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按月预提,并解缴建设银行。
1962年起,继续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按限额供应。要求各级财政、商业、
计委、银行等部门共同做好监督控制工作。1964年,全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为2250万元。专署
规定,购买国家限制三年内不准购置的物品,确属必需要经批准,否则银行不付款、商业部门不供货。
1965年,省分配给烟台专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为2570万元。此年,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团购买
力不具体管理,专署及县市在分配指标时不作分配,但统计数字仍包括集体单位实现数。
1973年,山东省规定禁购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像机(包括放
大机、闪光灯等)、计算机、小汽车、摩托车、机动脚踏车、电风扇、电唱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
100元以上)、缝纫机、铁制橱柜箱、保险箱(柜)、大型炊事设备、高价针棉织品、绸缎、呢绒22种商
品。确属必需者申请地市财政局或省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财政金融局核批。1976年,省将打字机、油
印速印机、钟表、自行车、呢绒、绸缎、木制桌椅床柜、手提喊话器、藤器、大型炊事设备、缝纫机、
保险箱(柜)、电唱机13种控制购买商品审批权下放地市,并限在当地购买,到外地购买要持地区商业
局介绍信。省批购买的商品不出省,到省外购买需持省商业厅介绍信。1977年,地、县市财政局成立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具体负责分配控制限额、审批专控商品等项任务。1978年,地区审批的
专控商品有电视机(不包括大屏幕投影电视机)、收音机、扩大和多用机、电唱机、自行车、缝纫机、
家具、公用包、卷烟、各种酒及50尺以下呢绒、绸缎、化纤布。1982年,对于直接用于生产、经营、
科研的专控商品,原则上停止审批。确实需要者,地级企业、事业单位报省控办审批;县级单位报地
区控办审批。1984年,山东省决定,专控商品由32种减为14种,省控办只审批小汽车和大轿车。烟台
市规定,驻芝罘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及中央、省级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卣市控办审批;芝罘区所属单
位由芝罘区控办审批;其余各县市区部门、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属单位)均由所在县市区控办审批。
此年,省对地市不再实行限额控制,由各地、各单位按勤俭节约方针办理开支。
1985年,山东省又恢复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管理制度。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相机4种专
控商品由省审批;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照像机和放大机、大型和高
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13种商品由市控办审批。市只
分配各县市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市直单位及中央、省驻芝罘区单位指标留在市控办统一掌握
使用。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8年,烟台专署成立一级财政后,专署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只有集中的一部分农业
税附加。各县市、各单位预算外资金项目较多,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企业利润留成、企业大修理基金、企业工资附加、学杂费收入及各项自筹资金等。1959年,加强预算
外资金管理,建立起年度、季度计划报表制度和月份执行报告制度。1960年,各县市预算外资金项目
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渔业自筹、县办交通搬运收入、企业利润留成、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
公房房租、卫生清洁收入、招待所收入等。除地方附加由财政统收统支外,其它资金均由各单位掌握
使用,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接受监督。此年,全区将预算外资金1121万元用于基本建设。
1962年,山东省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管理原则、收支范围和项目、计划管理和
财政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烟台市(今芝罘区)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正常轨道管理,并从8月起开征电力、
电话、自来水、公共汽车4项公用事业附加,共征收10.6万元。同年,贯彻山东省《预算外资金预决
算制度和会计处理手续的暂行规定》,凡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单位均要编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按期报主管部门汇总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平衡汇编,再报同级人委批准,并经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下达
执行。各单位要按月、季编报收支情况表,年终要编报决算。1965年,烟台专署规定,将1964年增加
的5%农业税附加全部集中,统筹安排使用。1966年,专署决定自筹资金兴办几处小化肥厂。为此,
从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渔业自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房地产税中抽调20%。"文化大革命"期
间,放松预算外资金管理。
1979年,在贯彻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关于重申渔业自筹使用范围的通知》中,强调渔业自筹
要取之于渔, 用之于渔, 不得挪作它用。198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编造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1984年,贯彻《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对全市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1985年,凡列入
国家计划的自筹基建资金,在6月底前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