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辑 预算管理

档案浏览器

预决算编报 清末、民国时期,府、道和专署不设一级财政,也无独立的预决算体系。
40年代,胶东革命根据地从行署、专署到县均建立编报预决算制度。1941年7月,胶东行政联合
办事处颁布的《十大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各会计单位及附属会计单位每年编报总预决算书各1次,
分期预算书4次,计算书12次,分期决算书12次,否则停拨经费。1942年,胶东行署联合办事处又制
定《政府会计工作条例》,将预算分为概算和预算两类,将决算分为收入和支出两类,收入决算每半
年编报1次,支出决算每季编报1次。各专署负责汇编总决算书报胶东行署,胶东行署汇编总表呈省核
批。1945年,胶东行署规定,专署所辖各单位经费和粮秣预算先由各单位编造,经费预算分自给和发
给两部分编造,并需附说明书,报专署财政科审核。专署财政科审核后,填写"审核报告书"报送胶东
行署财政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建国后,预决算制度逐步完善。1951年,文登专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暂行
条例》规定,专署为总预决算单位,县为预决算单位,区为附属预决算单位(区预决算由县统一编报)。
县预决算书上报专署,专署汇总后报省府审核批准执行。全年报预算书1次,批准后逐月拨款。岁出
总预算"款"不得流用,"项"流用需经省府批准,"目"流用需经专署批准。各单位执行分配预算时,如
有剩余或超支,需按款、项、目编造收支对照表,报专署专呈省府批准,转下月或补助超支项目。各
机关按月或季编造预算,按年编造决算。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停拨下期经费。1953年,从中央到
乡镇全面推行预算管理,专署虽不设一级财政,也需编制本级预算,同时负责指导、监督辖属县市预
算执行。是年,各级各单位在编造预算时,均以保证抗美援朝军费开支及大规模经济建设经费支出为
准则,收入打足,地方事业支出采取维持的方针。预算变更必须经省府批准。1954年,贯彻省府《关
于1954年收支预算指标与要求》,莱阳专署提出"积极组织收入,认真贯彻政策,把应收的钱十足收
起,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方针,预算编造各项支出都要低于1953年的实支数。决算对特种资
金分自收自支类和统收统支类分别编报。1956年,在编报决算时,要求将工商、农业和渔业筹征地方
自筹经费收入单列出来。1957年,各项预算外增加的开支,按"谁出题目谁拿钱"的原则办理。1958年,
烟台专署建立一级财政,同时建立专署级年度收支总预算。在财务管理上实行按级负责制度。中央和
省下放的企业,财务也同时下放,实行分成,收支列地方预算管理。省拨基建投资、重大灾害救济等
专款,也列地方预算统一管理。1959~1960年,烟台专署要求,各县市编报总决算和预算外收支,一
律一式两份报专署,并附决算说明书。1961年,预算编造强调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实行"上下
一本帐",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各地区的决算要如实反映情况,
反对弄虚作假,并于1962年3月底前上报中央。1962年,开始纠正"大跃进"中造成的国民经济失调、
农业减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等问题,在编造收支预算时均作大幅度调整。1963年,编造决算强调加
强财政收支的统一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差额管理事业单位,将国家预算拨
给经费和本单位收入全部列入单位预算;自收自支各种资金在国家预算外单独管理。1964年,在预算
执行中,对超收款首先要用于预算内急需项目,后安排新项目。地方用超收资金、调整收支数字,报
财政部备案。1965年,编报预算按农、轻、重为序的原则,大力支援农业,积极挖掘企业潜力,增加
财政收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管理处停顿状态,预算编制、执行均无具体规定和要求。在决
算中,要求地方财政管理的各项附加,单独编造决算,作为总决算的组成部分一起上报。1971年,在
预算中只要求搞好预算的综合平衡。1972年,强调不准打赤字预算。地方超收和支出结余,主要用于
发展生产;地方用机动财力搞基本建设,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如安排大中项目,要经国家批准;
对逾期不交纳税款的,收1‰的滞纳金。1975~1979年的预算,均以省分配的收支指标进行安排。其
中1978年,烟台地区财政局还编财政收支平衡表,上报省财政厅。1980年,安排预算仍是逐级下达收
入指标,支出由各地根据当年财力安排,做到收支平衡。1981年,省批准烟台地区商业利润留成比例
增加2%,由此影响地方收入部分,列入决算"上级补助收入"中处理。1982年,工商税也纳入专、县
级预算,实行总额分成。1983年,对预算外资金从总决算中划出,单独编报决算。1984年,省将烟台
市留成比例调为42.9%,以此安排当年预算,做到财政收支平衡。1985年,编报预算一律按新的财
政体制规定口径填报。凡留成比例低于44.65%的县市区,按实际分成比例计算分成收入和差额上解
数;留成比例高于44.65%的县市区,按44.65%计算分成收入,按55.35%计算总额上解数;定额
补助收入按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的44.65%之差填报。编报决算时,要结合税收、财务大检查进行,
把检查中收入的现金编入当年收入决算中。财政收支结余全部留地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
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作财政支出列入决算。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省分配烟台全区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505万元,其中企业管理费140
万元、基建管理费79万元、经济建设事业费61万元、社会文教事业费196万元、行政及其它费用29万
元。专署将应压缩183.9万的行政事业费上交省92.3万元,同时将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117.9
万元,分配到专直各单位,确保完成。1961年,省分配压缩1166万元,其中行政事业费956万元、企
业管理费200万元、基建管理费10万元。在完成上述指标任务中,行政事业费从当年预算中扣除;企
业管理费由各企业在编制财务计划时自行扣除;基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按月预提,并解缴建设银行。
1962年起,继续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按限额供应。要求各级财政、商业、
计委、银行等部门共同做好监督控制工作。1964年,全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为2250万元。专署
规定,购买国家限制三年内不准购置的物品,确属必需要经批准,否则银行不付款、商业部门不供货。
1965年,省分配给烟台专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为2570万元。此年,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团购买
力不具体管理,专署及县市在分配指标时不作分配,但统计数字仍包括集体单位实现数。
1973年,山东省规定禁购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像机(包括放
大机、闪光灯等)、计算机、小汽车、摩托车、机动脚踏车、电风扇、电唱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
100元以上)、缝纫机、铁制橱柜箱、保险箱(柜)、大型炊事设备、高价针棉织品、绸缎、呢绒22种商
品。确属必需者申请地市财政局或省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财政金融局核批。1976年,省将打字机、油
印速印机、钟表、自行车、呢绒、绸缎、木制桌椅床柜、手提喊话器、藤器、大型炊事设备、缝纫机、
保险箱(柜)、电唱机13种控制购买商品审批权下放地市,并限在当地购买,到外地购买要持地区商业
局介绍信。省批购买的商品不出省,到省外购买需持省商业厅介绍信。1977年,地、县市财政局成立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具体负责分配控制限额、审批专控商品等项任务。1978年,地区审批的
专控商品有电视机(不包括大屏幕投影电视机)、收音机、扩大和多用机、电唱机、自行车、缝纫机、
家具、公用包、卷烟、各种酒及50尺以下呢绒、绸缎、化纤布。1982年,对于直接用于生产、经营、
科研的专控商品,原则上停止审批。确实需要者,地级企业、事业单位报省控办审批;县级单位报地
区控办审批。1984年,山东省决定,专控商品由32种减为14种,省控办只审批小汽车和大轿车。烟台
市规定,驻芝罘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及中央、省级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卣市控办审批;芝罘区所属单
位由芝罘区控办审批;其余各县市区部门、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属单位)均由所在县市区控办审批。
此年,省对地市不再实行限额控制,由各地、各单位按勤俭节约方针办理开支。
1985年,山东省又恢复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管理制度。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相机4种专
控商品由省审批;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照像机和放大机、大型和高
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13种商品由市控办审批。市只
分配各县市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市直单位及中央、省驻芝罘区单位指标留在市控办统一掌握
使用。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8年,烟台专署成立一级财政后,专署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只有集中的一部分农业
税附加。各县市、各单位预算外资金项目较多,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企业利润留成、企业大修理基金、企业工资附加、学杂费收入及各项自筹资金等。1959年,加强预算
外资金管理,建立起年度、季度计划报表制度和月份执行报告制度。1960年,各县市预算外资金项目
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渔业自筹、县办交通搬运收入、企业利润留成、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
公房房租、卫生清洁收入、招待所收入等。除地方附加由财政统收统支外,其它资金均由各单位掌握
使用,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接受监督。此年,全区将预算外资金1121万元用于基本建设。
1962年,山东省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管理原则、收支范围和项目、计划管理和
财政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烟台市(今芝罘区)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正常轨道管理,并从8月起开征电力、
电话、自来水、公共汽车4项公用事业附加,共征收10.6万元。同年,贯彻山东省《预算外资金预决
算制度和会计处理手续的暂行规定》,凡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单位均要编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按期报主管部门汇总转报同级财政部门平衡汇编,再报同级人委批准,并经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下达
执行。各单位要按月、季编报收支情况表,年终要编报决算。1965年,烟台专署规定,将1964年增加
的5%农业税附加全部集中,统筹安排使用。1966年,专署决定自筹资金兴办几处小化肥厂。为此,
从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渔业自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房地产税中抽调20%。"文化大革命"期
间,放松预算外资金管理。
1979年,在贯彻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关于重申渔业自筹使用范围的通知》中,强调渔业自筹
要取之于渔, 用之于渔, 不得挪作它用。198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编造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1984年,贯彻《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对全市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1985年,凡列入
国家计划的自筹基建资金,在6月底前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