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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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一切赋税归国库,地方财政支出均按国家规定在税收项下扣取。清末,登州府和莱州府及辖
县均不设一级财政,其财政收支均列省预算内统一安排。
民国期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道和专署不设一级财政,其财政收支列省预算统筹安排。
1940~1949年,胶东解放区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财政权集中在省,胶东行署及所辖专署不
设一级财政。实施过程中有时随形势发展调整。
1940年11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规定,各项税收及田赋、官产、逆产(没收汉奸财产)、
行政罚金、募捐款等为国家所有,不得擅自动用。各级经费开支,每月按规定编造预算,经当地审查
机关批准后,由最高行政机关指定在某种款项内拨付。1941年,胶东行署将"统收统支"体制具体化,
制定《十大财政制度》,要求各级按规定征收税捐,按日、旬、月上报,按月解缴金库,再凭批准预
算书领用。1942年,省将田赋附加、公产收入、契税、屠宰税定为县级财政收入,用以抵充行政费、
建设费、教育费、内务费、特别费及群众团体补助费支出。胶东行署经费仍由省批拨。1945年,省将
财政收入分为款项和粮秣两类,财政支出分为军费和政费两类,由政府统一管理。行署和专署将本区
财粮开支数按年度、半年编造概决算报省批准后执行。各行政区征收的财粮除供给本区外,余者每年
分两次解省。1947年,胶东行署决定,各专署所需经费由地委决定,直接于金库开支;各县所需费用
由县委决定,直接在县金库开支。1948年,恢复"统收统支"体制。同年12月,省将营业税、屠宰税、
迷信品产销税划归专署和县征收管理。1949年,胶东行署决定,县市文教费、优抚费、支前费等,收
归行署直接管理。
1950年,财政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莱阳、文登专署列省财
政预算单位。地方所掌握的机动财力,只有部分地方附加和少量的地方税,省对这部分收入提取8%
作准备费,余者由专署视所辖县的盈绌情况调节使用。
1951年,实行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即"划分收支,分级管理"。1953年1
月1日起,改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每级财政都划分一定收入。专署级预算仍列为省级预算。
1958年,专署始设一级财政,由省分配一定财权。省对专署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
制。在收入方面采取分类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根据各地区平衡财政收支需要,分别计算确定。把
地方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节分成收入3种。时烟台专署只有固定收入一种。
1959年,山东省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全省
地方财政划分为省、专署(市)、县(市)和人民公社四级管理。凡属烟台专署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全部
下放给烟台专署及所辖县市。省根据生产发展计划和上级分配的任务,核定烟台专署的收支预算,按
支出占收入的综合比例进行总额分成。收入大于支出,多余部分按比例上缴,收入少于支出,不足部
分由省补助。分成比例总额确定后,多收入上缴比例不提高,少收入上缴比例不降低。1961年,省对
专署(市)、县(市)的财权适当上收,基本上与企业、事业管理体制相适应。凡划归专署管理的企业、
事业收入和由专署征收的工商税、农业税、盐税及杂项收入,均列专署预算内,商业企业收入除饮食
服务业收入列专署预算内,其余一律归省。财政支出也按照企业、事业、行政部门隶属关系管理,但
资金来源不同,基本建设投资、救济款、公社投资等支出,由省专拨;其它支出全由专署分成收入解
决。1963年,省对"总额分成"进行局部调整。行政、文教、卫生、农村水利、经济建设等事业经费以
外的支出,均不作为支出预算分成基数计算。1965年,烟台专署调整后的分成比例为31%。同时在收
入总额分成指标中扣除房地产税收入,在支出总额中扣除省各项专案拨款后的余额作为分成支出指标。
到1967年,烟台专署留成比例提高到41%,此后到1970年无大变化。
1971年,山东省对地区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地区的年
度收支预算经省核定下达后组织实施。收入大于支出,包干上缴,收入少于支出,由省给予差额包干
补贴。是年烟台地区超收分成比例为60%。实行这一办法,超收分成收入和支出结余均由地区调剂使
用。1972~1973年,省将烟台地区的超收分成比例调为50%。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
省核定烟台地区固定留成比例为1.35%,超收分成比例为9%。1974年全区未完成收入任务,中央将
超收分成比例调为20%,并直接计算到县。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改固定比例留成为固定
留成数,1976年烟台地区留成数为530万元(此数为1975年按固定比例留成的实际额)。1977年第四季
度省决定,临时实行"保证上缴,超收归地方"的办法,在原定收入任务基础上,增一超收指标,完成
超收指标以外全归地区。是年烟台地区上缴省超收金额400万元。
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以上年实际收入数为基数,计算出当年比上年增
收额,按23%计算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变。1979年,烟台地区超收分成比例提高到40%。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各级财政开始"分灶吃饭"。实行此体制后,工商
税全部上缴中央,地区所属企业收入、所得税、地方税、农业税和其它收入归地级财政,盐税地区同
省均分。1982年,省将工商税也纳入地(市)预算"总额分成"中。是年,省核定给烟台地区分成比例为
43.4%。 1983年,仍执行"总额分成"的办法,省对分成比例进行微调,核定给烟台地区分成比例为
43.2%。1984年,莱西县析出后,省将烟台市的分成比例调减为42.9%。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省对烟台市则采取"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
的办法。总额分成比例为44.9%。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在8%以内,增长部分按总额分成比例44.9
%分成;如增长幅度在8~15%,增长分成比例提高10%;如增长幅度在15%以上,在保证上缴中央
分成数后,余者全部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