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划管理体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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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中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以集中为主的计划管理体制。文登、莱阳两专区经济计划管理主要是承上启下代省向县(市)转达经济工作方针和政策,指导、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各种统计报表,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拟定规划,下达省批准的各种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烟台市计划部门则根据省颁布的计划控制指标,直接综合平衡、编制和下达本市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有:市人委直接管理的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工业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生资供销社、生产小组和个体手工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市人委直接管理的农场、群众性农业、林业、渔业生产、农田水利及私营农业计划;社会商品零售比重计划;初等教育、工农业余文化教育、卫生事业计划;城市公用事业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劳动工资、干部培养计划;成本财务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对省直各厅、局、社所属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工业计划草案、正式计划和商业、对外贸易、粮食、合作社系统逐级上报和下达的商品流转以及主要商品采购、供应、加工、订货计划,负责审查平衡;参予平衡、编制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计划;同时监督与协助中央、省在本市所属企业计划的执行。在督促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烟台市计委负有协调和直接仲裁、处理各方面问题的职能。这种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基本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对经济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也存在中央管得过多、统得过死,束缚地方和企业积极性的弊端。如国家对工业生产、物资分配、财力支配等方面逐年扩大了直接计划管理范围,国家工业生产计划的产品目录1955年为495种;直接管理的企业由1953年的2800个,增加到1957年的9300个;国家统配物资品种由1953年的57种,增加到1957年的532种;财力支配中央占75%,地方占25%。同时,生产建设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实行“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以至形成部门和地方各管各的局面,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方面出现不平衡和相互脱节。
"一五"期末,为消除统一集中计划管理体制弊端,中央采取改革措施。山东省从1958年始,决定设立专署一级财政,由省分配给一定财权。195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进计划管理制度的决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的计划体制,强调在中央集中领导下,实行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地方与专业部门相结合,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中央把占88%的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同时扩大了地方在安排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财力、物力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权限。是年12月,山东省向各地、市下放了某些计划管理权限,明确规定各地市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任务条件下,可以对所属县(市)之间的工农业生产指标进行调整和安排;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新增生产能力、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增加国家投资和主要物资分配量的条件下,可对所辖县(市)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及投资使用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重要原材料、设备的调拨计划条件下,可对本地区内的物资调剂使用;重要产品的超产部分,省与地、市按比例分成;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主要商品购销任务及调拨计划的条件下,可在本地区内调剂使用;在确保完成财政收入上缴任务或不需省增加补助的条件下,可自行支配使用;在确保完成国家劳动计划和技术力量调配任务的条件下,可对本区内的劳动力和技术力量统筹安排;可统筹安排地方交通、邮电、文教卫生及城市建设等事业。是年,中央和山东省下放给烟台专区管理的重点企业有威宁、石岛、莱州、金口4个盐场,烟台机床附件厂和莱阳动力机械厂。这次计划管理体制改变使计划管理权限下放过急过多,计划工作的综合平衡被忽视,特别是“大跃进”期间,追求大计划、高指标、高速度,造成经济建设的盲目性,全区基本建设战线拉长,国民经济内部比例关系逐步失调。
1961年1月中央作出调整经济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再次强调计划管理的集中统一,把经济管理大权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3级。原来下放给烟台专署的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的审批权,财政收支、物资分配及劳动等计划的机动权上收,下放给专署的企业亦上收。国家统配物资的范围逐年扩大。1959年为225种,1964年增加到417种。整个计划管理权限,基本恢复到"一五"时期的程度。
从1965年起,中央再次下放计划管理权限,扩大地方对基本建设投资、物资分配和财政等计划管理的机动权,地方农牧业、农业机械站和维修网、农垦、林业、水利、气象、水产、交通、商业、银行、高校、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科学、城市建设等18个部门的投资计划归地方统筹安排,国家各部委安排的地方建设项目,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进行调整,节约的投资归地方调剂使用。除大中型项目外,地方自筹的基建投资由省、市、自治区自行安排。属于用地方外汇进口和分成的原材料生产的地方产品,由地方自行支配。企业之间和地方之间可进行物资协作和调剂。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方面亦作出扩大地方和企业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地方工业有了更大的灵活性。烟台地区小钢铁工业在这次放权中迅速发展起来。1970年中央和省继续放宽对地方的管理权限与范围。此间山东省又将烟台机床附件厂、莱阳动力机械厂、烟台拖拉机配件厂、黄县内燃机配件厂以及山东建设兵团二师十团所属的几个企业下放和移交给烟台地区管理。山东省对中央提出的18个有关部门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的审批权向地、市切块,由地,市具体平衡安排。地、市一级自行平衡分配的物资数量也逐年增加。以钢材为例,烟台地区1965年自行平衡分配1100吨,1969年增加到4500吨,1973年为8050吨,1975年为15143吨,1978年增加到36500吨。财政收支在实行总额分成基础上经过政策调整,地方财力支配权不断扩大。1965年山东省对烟台地区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定为31%,1967年提高到41%,1972年又提高到50%。上述一系列政策调整,促进了烟台地区“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加快了以“五小”企业为重点的地方支农工业的发展步伐。但在贯彻统一计划与管理的计划体制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是部门和地方自成体系,都要求各项事业“大干快上”,导致重复生产、重复建设、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基本建设战线拉长,造成经济损失和浪费。
1978年后,根据中央制订的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烟台地区对农村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实行指令性计划;推广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经济合同制;广开多种形式的流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对工业企业的管理逐步进行放权;对基本建设投资、施工实行包干和承包等等。1983年11月实行市管县体制后,陆续将15个县(市)区所属的280多个骨干企业划归市直接管理。1984年国家将烟台市列为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建设的自主权扩大。市计委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国家计委及山东省对计划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专门组织力量深入县(市)区及基层调查研究,分析市情,研究落实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办法,1985年1月9日拟定《关于贯彻省府“关于改革计划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是:第一,市计委直接组织编制和下达的年度计划及五年计划范围由原来19种减少到10种,即国民收入(暂不下达)、农业生产、工业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商品收购调拨、外贸商品收购、物资平衡分配、教育事业等计划。综合财政信贷和综合经济效益计划,待条件成熟后组织编制下达。其他方面计划由市直各部门根据市计委总要求各自编制,经市计委平衡衔接后,再由各部门具体上报和下达。第二,属于市计委编制下达的计划,其管理及权限划分,总原则是简政放权,精减指标,放开搞活,实行分级管理。第三,重视和加强宏观经济计划管理,具体包括加强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经济信息工作,经济杠杆的协调工作,经济计划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重视计划业务培训,提高计划干部思想及业务素质。这一时期的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初步呈现出活而不乱、协调健康发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