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粮油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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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起,对多卖给国家的粮油实行奖励政策。所奖物资只奖给平价购买指标,不奖实物。是年,
卖贸易粮750公斤,奖棉布5米、胶鞋1双和0.67米布票购买针织品;卖50公斤出口绿豆、青豆、小豆
等,奖化肥7.5公斤;卖50公斤花生油、芝麻油,奖化肥15公斤、棉布1.7米。1963年,卖小麦750
公斤,奖棉布5米、胶鞋1双、6.7米布票购买针织品、糖1.5公斤、卷烟12盒、絮棉O.4公斤;卖50
公斤花生油、芝麻油,奖化肥15公斤、棉布1.7米、1.7米布票购买针织品、糖O.5公斤、卷烟5盒、
絮棉0.1公斤。1964年,超卖粮达95元,奖棉布16.7米、化肥47.5公斤;花生1公斤,奖化肥0.5
公斤;个人超卖花生1公斤,奖棉布O.33米。1965年,超卖粮100元,奖棉布5.67米;花生仁50公斤,
奖化肥3.25公斤、棉布O.75米;花生油50公斤,奖棉布2.3米、化肥9公斤;芝麻50公斤,奖棉布1
米、化肥4公斤或粮食100公斤、花生油15公斤。1969年,超卖粮100元,奖化肥40公斤;花生油50公
斤,奖化肥38.5公斤;大花生仁50公斤,奖化肥17.5公斤;伏花生仁50公斤,奖化肥12.5公斤;
芝麻50公斤,奖化肥15公斤或粮食100公斤或花生油15公斤;绿豆50公斤,奖杂粮60公斤。此后,奖
励标准再未改变。
1985年,国家实行合同定购粮油,定购的粮油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卖粮100元,奖化肥40公斤、
柴油3公斤;大花生仁50公斤,奖化肥27.5公斤;小花生仁50公斤,奖化肥22.5公斤。花生油按38
%出油率折算成小花生仁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