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供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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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物资由私商经营,用户到经营单位自由选购。
建国后,物资由物资部门统一经营,逐步建立起一套物资供应办法。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
资,原则上按隶属关系进行分配。地(市)属单位需要的物资,分配给主管局,县市区属单位需要的物
资,分配给县市区物资部门,再由主管局和县市区物资部门分配到所属企事业单位。对于计划外采购
的物资,一律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由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物资部门办理供应。
在物资供应中,分别采取直达供应、中转供应、加工供应和承包配套供应办法。对于专用物资、
通用物资需用量较大、生产稳定的单位,物资部门给物资需用单位下达供应计划,供需企业之间直接
订货,直接运输,不经中转环节。如烟台合成革厂、烟台港务局、烟台海洋渔业公司、烟台机床附件
厂、烟台钟表厂、烟台救捞局、威海火柴厂、威海铅笔厂、招远金矿等单位需用的生产物资均采取直
达供应的办法。对需要品种规格复杂、数量不大的通用物资,先由物资部门组织进货,再转发到需用
单位,使物资适当集中在物资部门,起到"蓄水池"的作用。全市多数企业所需生产物资实行中转供应。
物资供应部门对某些物资加工成型,供应成品或半成品。如市木材公司加工供应无节材和新式家具,
市燃料公司加工供应蜂窝煤,市建材公司加工供应成型玻璃等。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生产企业
需用的物资,由物资部门和需要单位签订供需协议,按合同要求进行配套承包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