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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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建国前,合作社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切财务方面重大问题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建国初期,供销社的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制度。1952年起, 供销社财务管理重点抓资金周转率、商品周转率、费用率、利润率及商品损耗率5项制度落实。1953年开始自下而上地编、批财务计划。1954年,基层供销社实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和"月终盘存计销"的销货管理制度,简化商品核算办法,减轻售货员、会计员的劳动强度。
1958年,基层供销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片面强调简化手续,"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被打乱,一度出现"以单代帐"、"白条顶货"、赊销预付、挪用资金等混乱局面,给供销企业造成极大损失。1 961年恢复各级供销社建制后,全面开展清理资金、库存及在途商品,全区共清出有问题的商品总值达2109万多元,待核销的财产损失1719万多元。其中商品削价损失566.8万多元,报废损失1044.7万多元。
1963年,各级供销社均恢复"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同时实行"定购销计划、定流动资金、定商品库存、定经营利润、定资金周转、定经营品种、定管理费用、定商品收益损耗率"和"超定额奖励"的"八定一奖"制。并建立健全审批预决算、月终清查盘点、商品出入库验收验付制度,以及采购供应商品时必须经过采购员、营业员、保管员"三员"联系制度,实行领导、会计、计划"三把关"制度,财务管理逐步走上正轨。1965年1月,地、县两级批发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分级核算,统一盈亏"制度。1975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制度,财务管理逐步走上正常化、制度化。
1979年起,各级供销社全面推行"定额管理,超额奖励"的经营管理制度,在财务上则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制度。1984年,财政部、商业部颁发《关于改革各级供销社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后,全区基层供销社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不负担政策性亏损。
资金管理 基层供销社资金来源于社员股金、公积金、公益金和上级社拨入的调剂基金等。县以上供销社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上级社拨入调剂基金、经营利润中提取的专用基金和银行借贷。1950年12月起,各级供销社按"现金管理规定",在当地银行开立帐号户头,将各项资金分别存入银行,由银行实行监督管理。此后,凡收入的现金,除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按时送存银行。除向社员个人、生产队收购农副产品和废品,按规定支付现金外,一律通过银行划拨结算。1952年,国家合作总社对供销社各种基金使用作出明确规定,政府拨的合作基金是供销社的长期负债款;教育基金用于社员、职工教育;建设基金用于供销社基本建设;公益金用于社员、职工福利事业;公积金是供销社经营积累,均从每年盈余中按规定比例提出,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动用;调剂基金由下级社在年终盈余中按规定比例提缴上级社掌握,以贷放方式扶助薄弱供销社或经营特种业务单位;只有社员股金才是供销社的资本。各级供销社要做到专款专用。1955年,基层供销社供应业务短期贷款,贯彻信贷与商品流转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存贷合一。1958年,将供销社的公积金、调剂基金、修建基金、教育基金、未分配的盈余及社员股金,全部交国营商业。1961年恢复供销社建制后,上述资金全部退给供销社,并补发社员股金分红。同年,贯彻国家总社《关于基层供销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后,进一步强调各级供销社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所有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通和生产周转需要,坚持"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压缩集团购买力,加强商品流通费和一切管理费的开支审核,任何人不准不按规定擅自批准报销。按照国家规定的纳税比率,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照社章和上级社的收益分配规定分配。县市供销社行政经费,由所属各经理部负担,不准分摊给基层供销社;专区供销社行政经费,由所在地二级批发站按经营额分担,后改由省供销社统一拨款,1962年又改由地方财政部门从供销社利润中退库解决。
1979年,全区供销系统全面进行清产查资,查出被抽调挪用、商品赊销等资金225万元,查出盲目采购,造成积压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等商品总值达2865.2万元,其中基层供销社为2045.5万元。招远县城关供销社一次购进擦菜板1.5万块,可销售10年;乳山县生资公司一次购进马车鞔具6.7万套,因不适用而滞销;掖县红卫供销社农用柴油5年未清库,这次清库升溢柴油达24吨。
1984年起,各基层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民入股,对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制。向农民筹集资金兴办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和盈余情况分利。至1985年底,全市已发展社员股金和集资总额达8722万元,占基层供销社自有资金32.96%。同时各级供销社均不负担政策性亏损,对"高进低出"造成的经济损失,谁出主意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