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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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修正草案)》颁布后,1951年各县市合作社联合社及基层供销合作社都先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理事会和监事会,推行民主办社方针。此后,各基层供销社坚持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审查和决定办社的各项重大问题。1954年,各县市联社又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并将名字改为县市供销社。1958年地县市供销社并入商业局后,县市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被取消。
1960年,商业系统贯彻《鞍钢宪法》,基层供销社推行"管理人员参加业务,营业员参加管理,群众参加监督"的管理办法,建立基层社主任、管理人员实行固定时间、固定岗位、包店包点的顶班劳动制度。1961年地县市恢复供销社管理机构后,重新恢复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的民主管理组织再次被取消。
1970年,供销工作重归商业局管理,全区基层供销社由点到面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商业。各公社分别召开贫下中农管理商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社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委员会(简称"贫管"),并派人进驻供销社,同供销社人员一起研究处理一切重大问题。同时各片(几个大队)选举产生贫下中农管理商业小组,负责管理代购代销店。到1972年4月,实行"贫管"的基层供销社178处,占总数的59%。初期管什么和怎么管不明确,基本流于形式。同年6月19日,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商业局下发《关于认真搞好依靠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通知》中指出,公社"贫管"采取轮流进驻供销社值班,短期进驻与定期会议相结合,召开定期会议3种形式进行监督管理;供销店、代购代销店的"贫管"小组,利用工余时间进行监督管理。1975年恢复地县市供销社机构。1976年1月贯彻执行国家供销总社颁布的《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试行办法》,全区各基层供销社调整"贫管"组织,有292处供销社建起"贫管"组织,占总数的97%。1979年取消"贫管"组织。
1981年,供销系统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县市、基层供销社通过试点,全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层供销社职工代表大会每季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召开,决议须过半数代表通过方有效。
1983年3月,贯彻国家供销总社颁布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重新恢复供销社合作商业性质。县联社及基层供销社先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除恢复县市供销社联合社名称外,并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加强对供销社监督、管理,全面恢复供销社的民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