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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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85年,各级政府努力扩大耕地面积,采取控制人口发展、控制建筑、交通、工副业占地
等多种措施,保护耕地面积,但耕地面积仍逐年减少。1985年比1949年耕地总面积减少268.59万亩,
平均每年减少7.26万亩。据1973年调查,全区568个生产大队(约50多万人口)人均占有耕地O.5~1亩,
83个大队(约7.6万人口)人均O.4亩以下。全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1.67亩,到1985年减为1.53亩。1953
年12月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地办法》,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开始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
负责,1982年11月改由农业局负责。
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1958年以前,境内土地征用审批执行1953年12月政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
法》规定,属于地方性建设事业用地,5000亩以上和迁移居民300户以上者,由大行政区委员会批准;
用地千亩以上500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300户以下50户以上者,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不足1000
亩和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958年1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调整,根据调
整后的文件精神,烟台具体规定如下:征用土地数量须由有权批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机关负责批准,
然后由用地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申请一次或数次核拨;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和
迁移居民在30户以下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申请核拨。用地单位申请核拨土地时,须送
交征用土地申请书,附送对被征土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以及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施工
时间文件和土地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政府的书面意见,申请核拨铁路、公路路线用地和国防工程用
地,送交上述某种附件确有困难时,经批准用地数量机关的同意后,可以免交或者补交。1971年山东
省规定,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下者,由县批准;征用土地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者,由地区(市)批准;征
用土地在20亩以上者,由地区审查,报省批准。1977年又有调整:征用、划拨5亩以下土地,由县批
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由地区批准;20亩以上由地区审查,报省批准。1982年8月4日山东省政府进一
步规定:征用、划拨土地在3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3亩以上10亩以下,由行政公署或省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10亩以上,征用、划拨省辖市市区土地,以及征用、划拨菜地、园
地、 鱼塘、 藕塘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均由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4年9月19日山东省政府再次调整审批权限:征用、划拨土地(包括非耕地、耕地和菜园、园地、苗
圃、鱼塘、藕塘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在3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3亩以上10亩以下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在10亩以上,由地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兴办集体工副业占用本村土地10
亩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10亩以上10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呈报,地区批
准;100亩以上,由地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4年6月8日山东省农业厅对技术中学实验用地
审批权限规定如下:凡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每处学校一般不得超过30亩,在此限度内,由县人民政
府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分别报送行署(市)和省人民政府备案;超过30亩,须
按规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国有土地,也要办理戈Ⅱ拨手续,由县呈报地(市)和省人民政府
备案。1985年对农村专业户从事非种植业的商品生产所需土地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为:凡使用集体所
有的非耕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使用耕地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农民
进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用地,须持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以及县(市、区)32商
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件,由城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包括土地开发公司)负责
向土地管理机关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凡统一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者,其用地报批手续按审批权限规
定办理。
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1956年6月莱阳专署(56)莱建委土字第3号文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
费由省批准,除长岛外,各县均按最近3年产量总值计算,具体价格按历年种植作物比数评定,山地、
丘陵、 泊地等不同类型土地规定不同的补偿标准。5~7级土地每亩补偿70元;8~12级土地每亩补偿
80元;13~16级土地每亩补偿90元;17~20级土地每亩补偿110元。1957年土地补偿费标准改为以2~
3年的产量总值计算,多数县改为以二年半的产值计算,以5级土地每亩补偿52元为基数,每增加一级
地,每亩增加3元补偿费。一次每亩总补偿费为340~600元。因农作物产量不断提高和农田经济作物
增加,到1970年以后,农田每亩地总补偿费达到700~1300元,果园地每棵果树另增加60元。为尽量
减少用地,照顾双方利益,1981年9月规定,征用土地每亩按年产值的4倍补偿,并按照不同的土质,
每亩年定产600~1000公斤计算,每0.5公斤粮食补偿O.15元,有的县还规定水浇地每亩再增加50%的
水利设施费;菜地按10年的粮食产量计算补偿费;果园地每株结果树加补60元,幼树加补30元;青苗
地包两季产量,不另加其它设施补偿费。1982年11月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又作了调整,并增
加人口安置补助费。1985年烟台市对征用和占用土地重新规定,凡征用乡镇所在地土地,按乡镇企业
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征用县城以上城市郊区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村农业合作社
使用本村的土地,凡从事工副业生产和建设服务设施者,不再计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专
业户从事非种植业生产使用的土地,采取承包办法,按不同类型土地的产值计交土地使用费;农民进
城务工或办服务行业使用的土地,向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费。为切实
做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管理,烟台市土地管理机关自1984年1月1日起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
向用地单位征收管理费。此外,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增加向国家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门用于新菜地建设。征用芝罘区、福山区的菜地,征地单位应向土地管
理机关每亩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4000~6000元,由市农业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农
民建房用地管理始于1971年。1980年纳入正规管理。1982年9月12日烟台地区《社队规划房屋建筑管
理暂行条例》规定: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闲置宅基地,社员建房(包括平房和楼房)每
户占地不得超过2分。村镇内宅基地公共建筑、道路、绿化地、工副业等各项用地面积与村基地总面
积的大体比例为:农民宅基地40%,公共建房用地13%,生产建筑用地15%,街道用地27%,绿化用
地5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军人、华侨建房需用的宅基地,应向所在村申请,经村
民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确需占用耕地、园地者,必须经县人民政
府批准,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实行计划生育和男到女家落户的农民,优先安排宅基地。不满20周岁
的公民、无当地正式户口者、1979年后超生子女、出卖出租房屋者及户口迁出长期居住外地者均不予
安排宅基地。对于宅基地,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准将宅基地出租、买卖和转让;亦不准把自留山、自
留地和责任田作为宅基地使用和建坟、开矿、毁田打坯、烧砖瓦等;农民迁居及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
基地,由村收回统一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