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缉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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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缉私实行商雇巡役、官府管理的巡役制度。乾隆十七年(1715)国家令各地详查实需巡役人员,
编定数额。工食银两照数额由商发给。巡缉事宜归地方州县调度。道光四年(1824)户部复准山东盐巡
由商人招募,其成员需诚实干练、素无过犯之人。地方官随时查察,按季点卯,给予腰牌,造册申送
咨部存案。巡役工食由商人按地方查私数额自行发给。其时,烟台盐区为自由运销区,境内无包商,
亦无人设盐巡。1914年12月22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制订公布《私盐治罪法》,规定凡未经盐务总署特许
而制造、贩运、售卖,或意图贩运而收藏者统归为私盐,尽在查获之列。国家招募盐警,配有武器。
其处罚规定为:私盐不及150公斤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150公斤以上者处三等或四等有期徒刑;
1500公斤以上者处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携有枪械意图拒捕者加本刑一等;结伙10人以上拒捕杀人,
伤害致死及笃疾或废疾者,处以死刑,伤人未致死笃疾者处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结伙不及10人,
拒捕杀人、伤人未致死及笃疾或废疾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伤人未致死笃疾者,处无期徒刑或二等
以上有期徒刑。查缉私盐时,人盐同获;获盐不获人时,盐斤没收;拒捕者格杀。对缉私人员实行奖
赏政策。1929年实行赏款六成给查缉者,二成给报信者;若无报信者,其二成仍归查缉者;若有地方
军警协助,拨五成给地方军警,其余五成给查缉者,地方军警独立缉获私盐,其赏款全归地方军警。
1918年莱州、石岛、金口、宁海成立四个警区,各设警佐管理,共4000人,由东岸警长统辖。1920年
7月,东岸警长裁撤,设督察处,隶属山东盐警总队。正督察官由东岸坐办兼任,副督察官分驻金口、
莱州、石岛3区,内置警长。宁海区范围较小,置警佐,统辖于正督察官。1929年前后,烟台盐区各
场缉私机关的编制及分驻情况如下:莱州场缉私机关为莱州盐场警察署,驻掖县城内。下设莱州盐场
盐务警察分驻所10处,分驻仓上、崔家、朱家、于家、李家、孙家、海沧、廒里、鱼二堡和榆英等地,
下营设盐警分署。石岛场缉私机关为石岛盐场警长公署和石岛盐场公署,驻石岛,下设27处警佐署和
分驻所进行缉私。计有崖头和张家埠警佐署,大泊子、东墩、慕家、赵家、神道、海涯、道南姜家、
俚岛、龙家、曲格庄、葛家、邢家嘴、秦竹村、张蒙、刘家村、崔儿岛、岳家、鱼儿嘴、渡头于家、
崔家、时家、花岛、慈家、南廒和垒子分驻所。按1929年度预算,石岛盐场盐警编制设警长1员、文
牍1员、会计1员、书记2员、船夫1员,以上各员夫均驻石岛;警佐2员,分驻张家埠和崖头;巡官15
员,分驻石岛及各重要分驻所;马目12名,步目21名,马警54名,步警210名,伙夫30名,分驻于石
岛及各分署、分驻所。宁海分场缉私机关为宁海盐务警察公署,设警佐1员,管理分区警务,另有文
牍、会计各1员,书记2员,巡警4员,正目6名,马警20名,步警44名,伙夫7名。金口场缉私机关为
金口盐警公署,驻即墨县金家口,下有海阳行村分署和王村分署,又有分驻所25处,其中15个所设于
海阳县的行村区内,10个所设于即墨县的王村区内。盐警公署人员总额共339人,有警长1人,警佐2
人,分驻行村、王村分署,另有游缉队长1员和巡官若干人,警署内设会计1员、书记2员,以及伙夫、
马目、步目、马警、步警等。
抗日战争时期,烟台盐区人民民主政权和敌伪政权并存,战事不断,形势复杂,盐务缉私机构多
不健全。1938年掖县抗日民主政府盐务征收处在崔家、土山、仓上设有海防盐警大队,到1939年缉私
和税收工作两者合而为一。1945年西海工商局贸易公司盐务股下设税务股,兼顾缉私。日军侵占地区,
日伪政权成立伪盐警机构,分驻各地,配置武器,常以"缉私"之名鱼肉盐民百姓。
1949年山东盐业系统建立盐警队伍,隶属华东盐警处山东办事处,二大队二中队驻掖县土山,负
责掖县、昌邑盐区的护盐和缉私工作。三大队驻石岛,负责威石盐区的护盐和缉私工作,下设两个分
队和一个骑兵班,全大队共有干部战士197人。1950年金口场成立盐警大队,共200余人,分驻于金口
工商管理局所辖各盐区,负责护盐和缉私工作。1951年胶东公署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公布的《私盐查缉
办法十九条》制定查缉私盐具体规定,私运盐斤1担以下者,除补征税款外,处以10元以上百元以下
罚金;私运10担以上、50担以下者,除补征税款外,处以百元以上、300元以下罚金;私运50担以上、
百担以下者,除追征税款外,处以300元以上、千元以下罚金,或酌情没收其运盐工具;私运百担以
上者,除没收其运盐工具外,酌情课罚,罚金不得超过千元,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以徒刑。盐警在
关卡隘口昼视夜巡,盐务干部昼夜轮班巡守盐坨。区委、区公所和盐务所站组织党员、民兵成立群众
性缉私组织,设置报密员。1952年盐警部队撤销,开展群众性缉私活动,盐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
部门和村镇干部群众通力合作,盐场内由盐务部门负责,盐区外由税务部门负责,盐务部门查缉的私
盐案件一般送交税务部门处理,情况严重者由公安部门处理,到1965年私盐案件绝少,控制税原率达
到99.9%。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私盐和偷盐之风又起。1981年原盐生产过剩,私运私销盐
斤之风又有抬头。1982年烟台盐区经过调查发现,走私者与盐场或制盐大队内外勾结,夜间交易,共
售出不合格盐斤3036吨,贩卖者以每斤2~5分购进,倒手以8分至1角的价钱出售。有的不合格盐斤冲
击了地方性甲状腺病区需用的加碘盐的销售。乳山县有5个大队从昌邑县门八大队盐场和海阳县队办
盐场贩卖1661吨盐斤,买价每斤5分,转手倒卖给供销社每斤9分5厘,供销社又以1角1分或1角2分出
售。私盐冲击国家销盐的正常进行,1981年1~9月份,烟台地区正常销盐94446吨。1982年1~9月份
全地区正常销盐82894吨,比1981年同期减少11552吨,盐税减少14716元,下降21.04%。为制止走私
盐,烟台盐区采取紧急措施,发动各县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查禁惩治。掖县于1983年3月在土
山盐区建立护盐队,由公安派出所统一调度安排,同年11月撤销。1985年又在土山成立护盐治安队。
经过治理查禁和宣传教育,运销私盐现象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