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盐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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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税分为3种。清朝后叶,官府把盐税包给商人,实行商人包税制。东岸18县盐斤无商承运。
烟台盐区作为轻税自由运销区,没有税目和征税手续等诸问题。1913年山东设立稽核分所,省盐税统
归稽核分所负责。1938年以后,胶东各革命根据地内盐斤不分税种,亦无划一税率,一般以斤盐斤米
为准。1945年抗战胜利后,盐税由民主政府工商管理局统一管理,主要盐场设立盐务所,一般盐场设
盐站,统一负责盐税征收(盐税内容详见本志第34卷第4类第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