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包装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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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前,烟台盐区盐斤包装计量无统一规定,小贩少量贩运,一般多是自备包皮、麻袋、
布袋、草包等,车船载运采用舂盐形式。1934年前盐斤计量采用司马秤(每百斤合63.5公斤)。1934年
以后改用市秤,每担50公斤。滩户与商贩的交割,多用升、斗计算,各盐场使用的升、斗容量不一。
大升一般25公斤,小升10公斤,一斗为30公斤。舂运盐斤,大车每辆1000公斤,小车每辆100~150公
斤不等,小船每船百担左右。舂盐时所用包皮,临时秤重去皮,以净重计算。用麻袋盛装,每袋净重
60公斤,毛重62.5公斤,也有净重50公斤者。1924年前莱州盐场食盐、渔盐外加卤耗,以2成计算。
宁海分场粗盐每担加耗5公斤,食盐渔盐均不加耗。用船散装,放盐时先用斗量。新中国成立后,烟
台盐区放销盐斤分包装和散装两种形式。 80年代以前包装一律使用麻袋,滩下灌包,每包91.5公斤
(包括加耗1.5公斤),麻袋除皮1.5公斤。逐包过磅,做到计量准确。包装完整,缝口严密,做到每袋
7针5花,扎角牢固。进入80年代以后,全国改为统一小包装,每包净重50公斤。烟台盐区食盐一律供
应精盐,采用小包装,每袋净重1公斤,塑料袋包皮,印明生产厂家、注册商标、重量、质量等,散
装盐有车载、船载两种,加耗为3%。载运散盐一般都要过秤计量,不能过秤计量者,采用容积换算
法,船载散盐按海运部门船泊水尺计量为准。所有盐斤放销一律实行就坨交斤交件,不论包装计量还
是散装,一经过量,即作为交接界线,以实交净重结算价款。装车装船前盐斤发生损失,由调出单位
负责,以后发生损失,由承运部门负责。若遇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按交通部门规定处理,发生盐质
不符,长包短包,散盐短载等情况,属承运部门责任者,取其"商务记录",作出车、船事故记录单,
以此作为索赔依据。车、船装载后启运时,开具五联单。运抵交货地点后,由收货单位验收,签字盖
章,其回执交运输单位带回,交给运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