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规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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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以前,烟台盐区原盐放销手续规定,商贩运盐先到盐放处申明购盐数量和品种(食盐或
渔盐),按规定交纳足数税款,完税后由验放处签发准单,准单背面写明贩户姓名,以备查核。商贩
持运盐准单,由验放员和驻场盐警陪同赴滩装运,卖盐滩'户按准单品种和数量付足盐斤,验放员在
准单上签字,并裁去准单右上角,以示付讫。验放员还需将放盐滩户姓名、准单号码、放盐数量以及
随同盐警姓名一并记入《放盐日记手册》。盐警监督盐贩离开滩场。盐贩销盐时,须持准单,以备查
询。烟台盐区各驿口无盐巡缉查。转口盐斤及集港盐斤多在卸盐坨地过量,运盐船只装满后把舱面盐
斤摊平,上面加盖盐印,以防中途失漏。盐印为方型木板,大小约30×30厘米,上刻"验讫"字样。抵
达卸货港口后,经盐港盐放人员检查,原盐印记无讹,方准过量卸盐。抗日战争时期,东岸18县内敌
我交错,形势复杂,盐斤运销规章和手续不一,政府主要征收盐税,允许小商小贩和渔行自由贩运。
1945年日军投降后,烟台盐区各地陆续解放。1946年政府采取轻税倾销政策,改征税制为专卖制。其
手续为:政府先将盐民历年积压盐斤全部买下,或在开滩晒盐之前和盐民签订预购合同,并预付30~
40%的盐款。盐民开滩晒盐后,先报告盐所,经盐民组成的评委会检验、评议、划分等级,再按等级
开价,由政府逐滩出卖,半年后清算盐款。1946年下半年,烟台盐区统一专卖手续按月一次付给现款,
盐民填写统一印制的卖盐领款收据,以作凭证。
新中国成立后,原盐销售纳入国家统一调拨分配计划,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部颁标准,实行统一公
收。生产单位不经盐务部门公收,一律不准销售。公收后再由盐务部门统一分配调拨。1950年《全国
盐务章则条例》按用途将盐分为食盐、渔盐、农业用盐和工业用盐4类,除食盐外,另3类实行减税销
售,不得充作食盐销售,亦不准食用。1954年财政部明确规定,农牧业用盐只限于选种和饲养大牲畜
用盐。1958年财政部规定工业用盐为8类,酸碱、冶金、油脂、肥皂、制革、染料、制冰冷藏和陶瓷
玻璃,生产单位准予使用。渔盐实行减税优惠政策,不准充作食盐销售。1952年10月18日山东省盐务
管理局与山东省合作总社签定食盐包销协议,烟台盐区食盐由合作社包销,从此不再允许小贩贩盐。
1964年轻工业部制定《原盐分配调拨办法》,1978年又印发修订后的《原盐的分配调拨办法》,规定
各地各单位每年于年度开始前90天向轻工部门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用盐申请计划,同时产盐地区的盐
业主管部门提出产销平衡意见,轻工部据此进行全国综合平衡,制订年度分配调拨计划草案,报送国
家计划委员会批准执行。烟台盐区盐斤放销分为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定点供应和港站外调3种形式,
盐斤放销前先行化验,达到部颁规定标准后放销,否则不能放销;以第一种销售形式为主,各县属集
体盐场、社队盐场一律由县盐业机关公收原盐,按照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原则统一安排销售。具体规章
手续:各用盐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盐业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各类用盐计划,盐业主管部门依
照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及本县存盐状况进行平衡,编制供盐计划,报县政府批准,然后下达各有关
单位执行,年终报省、市盐业主管部门备案。烟台盐区只有莱州盐场实行定点供应形式,该场是烟台
市唯一的国营盐场,直接按山东省盐务局分配的调拨计划组织销售,定点供应对象是青岛化工厂和大
连化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