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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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组织 1964年3月,山东省民间运输合作社联合社烟台专区办事处建立,系山东省民间运输合
作社联合社的派出机构,与烟台专署交通局合署办公,负责管理各县运输联社和基层合作社,协助管
理运输市场。1968年3月,该办事处并入烟台地区公路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由局内运输办事处兼理。
1977年,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交通局设运输管理科,成为运输管理的专门机构。1984年4月,烟台市
交通局运输管理科扩建为烟台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直辖芝罘区内5个镇交通管理站。此外,各县(市、
区)和乡镇亦建立相应的运输管理机构。
客运管理 申请经营公路客货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证明,经
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发给许可证明,再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如果
停业,须提前报经上述部门同意,缴销有关证照。运输管理部门对客货运输业户均实行统一的"行车
路单"和统一票证。行车路单为每车次1张(短途每日1张),随车携带,按月缴旧换新。拖拉机跨县营
运,也须持有行车路单。烟台公路客运自1948~1983年均由烟台汽车运输公司独家经营,执行山东省
交通厅统一规定。1984年起,集体、企业兼营和个体客运户营运路线、行车班次、发车时间和停靠站
点,由各县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定。变更时须报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外省、市来烟台经营跨省市客运
者,须到烟台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登记签注,执行烟台市有关规定。

烟台汽车站客运车队
货运管理 50年代初,民间马车货运分别由烟台汽车运输公司所设的20余处马车服务站管理,实行统
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1964年3月,由专门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的货运,
自新中国成立至70年代,大宗货物、重点货运和跨区货运由山东省交通厅及烟台行署联合运输指挥部
统一安排、平衡,余者自揽自运。进入80年代,运输市场放宽,运输管理部门统调安排烟台港、烟台
火车站、烟台燃料公司煤场、龙口港、黄县煤矿、威海港、威海玻璃厂、莱阳火车站和桃村火车站等
9处货运重点,其它货运均为谁受托,谁承运。非专业运输单位的货运,统由运输管理部门印发行车
路单与货运票证(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类) ,运输管理部门凭路单和票证管理、审查。运输管理费
50年代初,马车服务站按马车运费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60年代始,公社运输管理站对机动车按
营运收入的1%、非机动车及搬运装卸业按收入的3%征收运输管理费。1985年4月始,运输管理费由
车籍所在地的运输管理部门征收。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费率为营运收入的1%。人力车、畜力车及装卸
业管理费率为收入的3%。无准确营运收入记载者,按车辆的吨(座)位计征。货车每吨位每月5元,挂
车、拖拉机、人力车及畜力车每吨每月4元,大客车每月每座位0.8元(其中宽座1.2元),中客车2元,
小客车3元。运输管理费以县为单位统收统支,取之于运,用之于运,专款专用。征收总额的1%、5
%、10 %分别上缴交通部、山东省交通厅和烟台市交通局。营运车辆到外省装运货物,按外省规定
向当地缴纳运输管理费,两省不作冲减。到省内其他地市装运货物,向当地缴纳费率为运费的O.5%
的运输管理费,在本地应缴总数中冲减。外省及省内地市来烟台的营运车辆,缴费办法与此相同。烟
台、青岛两市交通局议定,互不征收对方的、运输管理费,手续简化,方便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