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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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 1925~1930年,威海卫对木瓦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其间,登记者14家,资金19.5万元(大洋) 。1938~1939年,烟台登记木瓦作坊75家,资金23.9万元(银元);登记从事石灰、砖瓦业生产者60户;登记从事建筑业人员2150人。年满25岁,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建筑科、土木工程科毕业,主持重大工程3年以及在中等工业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从事建筑,主持重大工程5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亦进行注册登记。烟台市同时颁发了《管理营造木瓦作业登记规则》、《建筑工程师注册规则》、《公有建筑物修建暂行规则》、《修筑道路、桥梁及沟渠征费简章》等。凡未领取登记凭证的营造作坊、工程师不准在烟台市区承包建筑工程。施工中若不按核准图样和规定路线营造,或在营造中偷工减料以致建筑物呈危险状态者,处以罚金或注消登记。1950年3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烟台市营造业暂行管理条例》、《烟台市建筑管理暂行条例》两个布告,规定营造厂商必须重新登记方可营业,在市区建筑施工必须申报建筑执照方可动工。时登记营造作坊54家。1952年规定,营造厂不足5000元(人民币)资金的不得设厂经营。专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对国营、集体、合作社、个体户进行登记管理。1985年,对全市乡镇以上建筑企业进行质资审查,经省和市建委审定的建筑安装企业785个,其中质资一级单位1个,二级单位2个,三级单位28个,四级单位285个,五级单位469个。
建筑质量管理 清末民初,工程质量检查由私营作坊的站场(监工)和技术人员负责。20世纪50年代,由各施工单位工长(施工员)和技术员负责。质量检查凭视觉观察,其标准为,砌砖无直缝、横平竖直,灰浆饱满,基础填实,混凝土制品无蜂窝麻面,墙皮、地面平整,粉刷色泽均匀等。进入60年代,建筑物向大、高方向发展,工程质量标准逐渐趋向全国统一。1966年国家建工部颁发《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后,全区国营建筑企业设立了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管理渐完善。是年,全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共完成建筑工程1318个,建筑面积25.24万平方米,其中优良品609个,占46.2%,后因"文化大革命"干扰,到1969年优良品率降到39.2%。1971年,地区和各县、市相继成立基建局和建设委员会,内设施工科,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1973年1月和1976年6月,国家建委两次修改颁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977年9月,省建设工程局下达《关于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规定》。1978年起,各建筑企业陆续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评定。1970年全区建筑工程优良品率达55.7%,1978年降到43.5%,1979年回升到53.5%。1980年,全区开展创全优工程和评定样板工程活动,制定检查、评比和奖励制度。1985年3月,成立烟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县、市、区也相继成立监督站,各基层建筑单位充实加强质量检查力量,施工队、车间、班组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质量检查员,建筑系统形成较完整的监督网。同时,烟台市建委颁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行实施办法》,11月又下达《关于当前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1984年全市建筑安装工程优良品率达到75.2%,1985年降到54.6%。
安全生产管理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安全生产管理没有设置专门负责机构,专署和县、市建筑部门由施工科兼管,企业单位由副经理或副主任直接管到生产班组。其间,安全制度不健全,重伤事故(指经医生诊断,负伤致残的事故)时有发生。1966年发生重伤事故17起。1970年发生38起,死亡7人。1978年,国营建筑企业均设立安全科,县以上集体建筑企业普遍设立安全质量科,生产班组设有安全员。 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山东省《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相继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以及安全教育、检查等制度。"六五"期间,全市共发生重伤事故60起,其中死亡18人,分别比"五五"期间下降70%和67%。
材料管理 建国后,建筑安装企业的材料管理逐渐形成二级供应三级管理,或二级供应二级管理的制度,即由公司、工区二级供应,公司、工区、施工队三级管理,或公司、施工队供应,公司、施工队管理。1956~1966年,现场材料管理依据开工前的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作出现场材料进场存放、使用安排。所用材料均经材料员按数量、质量、规格(个、体、套、方、垛)进行验收登记入卡,然后按领料计划发放使用。1967~1975年,现场材料管理制度受到破坏,材料进场的数量、质量,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影响了工程质量及进度,提高了工程造价。1976~1985年,县以上施工企业材料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1984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材料管理制度更加科学。
设备管理 50年代末至60年代,因建筑机械设备较少,各建筑企业未设管理机构,由机械手使用和管理,修理厂负责维修。进入70年代,机械设备增加,县以上建筑公司陆续设立机械动力科,工区、队设有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建有机械施工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操作、交接班制度等,对设备进行登记、立帐、立档。1981年按照国家建工总局的要求,各单位对机械设备统一编号,设备管理趋向完善。1983年县以上建筑安装企业设备完好率平均为91.7%,1985年为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