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勘测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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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勘测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建设规划规定,勘察单位要提供准确完整的地质资料,并对其负责。没有详尽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聘请勘测部门在规划区内进行勘测时,须报经城建部门同意,不准随便钻探。技术成果报送城建部门统一存档。在规划范围内测绘,执行1954年国家规定的北京座标系和1956年国家规定的黄海高程系和《国家测绘总局大比例尺测量规范》,保护各种测绘标志,不得随意移动或毁坏,违者按国家规定处理。
设计管理 民国时期,在烟台城区的工商户和私人建房均要申请建筑执照,详细填具领照单,并呈送建筑图样、 说明书、 估价单、设计师之计算书,所附建筑图样必须载明方位基地图,建筑物图。1939年规定,凡在烟台市以计划工程、绘制图样为业务的建筑工程师,必须请准注册后方可营业。建国后,由建设单位向设计部门委托,设计人员根据建设意图、性质、用途、规模等要求进行设计,要保证质量和时间。一切建筑设计,必须由有设计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审核,否则城建部门不予审理。建筑物的高度、层数、间隔距离必须按城市规划设计。沿街主要建筑物,其建筑立面、结构、装修、色泽,首先根据规划要求作出方案,报请有关部门审定后方可设计。市区建筑物设计总要求突出烟台地方风格,建筑物基部与其它局部饰以石料作为象征性特色,少部分建筑利用红瓦屋面,建筑物色彩突出以白色为主的淡雅色调,适当配以暖色,与海、山相配合,形成烟台的建筑特点。重大结构改革、新技术推广,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审定,设计方案经审核批准方可施工,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