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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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建设

清代,境内县城皆筑有城池,设4门,十字大街相通,城外挖有护城河。蓬莱、掖县、福山、荣成等县城街道部分路段铺有块石,其他县城皆为泥土路。城内建筑多系平房、楼房极少,仅个别住宅和少数酒楼、饭庄为砖木结构的2层楼。居民住宅多在小街巷,商户、作坊多建于十字大街两侧。公共建筑一般为衙门、寺庙、书院、戏院、城池、钟鼓楼等。民国初期,大部分老县城拓宽街道,有的主要街道用石块铺砌,宽10米左右,两边设排水明沟。黄县旧城原有内城外圩两重城墙,内城有东、西、南、北4条街;圩内有东关、西关、南关街和一些小街巷,道路街巷,错落狭斜,土街泥路,旱季尘土飞扬,雨季满地泥泞。1921年城内大街改用青石铺砌,宽12米。清末民初,县城皆燃用动、植物油照明。1920年蓬莱城士绅合资建起小发电厂,为境内县城照明用电之始。30~40年代,县城建筑多遭战争毁坏。1932年9月,韩(复榘)刘(珍年)战于掖县城,商民门板柜橱几乎毁尽,许多建筑物被拆除,城内外400多家工商业户、钱庄多数倒闭。日本侵占掖城期间,城墙、城楼、海庙、城隍庙等建筑均遭严重破坏,工商业户、钱庄全部倒闭,至1945年掖县第一次解放前夕,已是满城残垣断壁。建国后,人民政府陆续开始县城建设。60年代始又按规划改造旧城,辟建新城。市政建设 1953年各县(市)城街道开始取直、拓宽,路面为沙土或石子铺成。1956年威海市新威路中段最早铺成水泥路面。60年代后期,部分县(市)城陆续铺设水泥路面。70年代初,普遍铺设沥青路面,埋设地下排水管道,修筑永久性桥梁。进入80年代,进一步拓宽旧街道,开辟新街道。各县城主干道多为高级沥青路面,宽20~40米,到1985年底,境内县(市)城道路总长370公里,其中高级沥青路面263公里、341.9万平方米。埋设地下排水管道276公里,日排污水量11.22万吨,其中生活污水3.44万吨。修筑桥梁155座,防洪堤68.6公里。住宅建设 60年代初,县城住宅多为砖石木结构的老式建筑,机关企业有少量新建平房。1960年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左右。1975年后,住宅建设加快,平面布局和材料结构均有变化,新建一批2~3层简易住宅楼。1979年始,住宅建设渐趋向标准化、现代化,兴建了大批楼房,多系联体楼,一般在4层以上,并配有水、电、暖设施。少数居民还建起了单体别墅式小楼,使用高级工艺装饰材料,配有高标准的生活设施。蓬莱城长裕村、黄县城红光村、莱阳城东关村、牟平城西关村、新牟里村和正阳村等,都建有一批生活设施全、设计标准高的新式住宅。到1985年
,县城住宅总面积达2939.4万平方米。各县城人均居住面积以长岛县最高,为22.1平方米,威海、莱阳、乳山较低,为5平方米左右,其他县为8~9平方米。公用事业 境内县城的公用事业多在新中国建立后陆续开始建设,唯威海市解放前建有几处公园,城区部分地方设有公共卫生设施等。
自来水 威海市1964年建成自来水厂向市民供水,其他县城仍然使用井水。1965年部分居民开始自打手压机井取水,工厂、机关大都建起水塔自提自供。1970年莱阳、黄县筹建自来水厂,分别于1971年和1976年开始供水。其他县在1979年前后筹建,1982年前后供水。1985年县(市)城共有自来水厂24个,供水管道总长663.4公里,全年供水3594.6万吨,其中工业用水2060万吨,生活用水1534.6万吨。
公共交通 1955年莱阳县城内开通汽车站至火车站公共汽车营运线,全长6.5公里。至1985年有3条路线。长岛县于1964年5月1日开通南、北长山岛间公共汽车,营运路线长17公里。1974年10月威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建立,开通威海至南郊蒿泊镇公共交通路线,至1985年,营运路线增至4条。荣成县公共汽车1980年9月开通崖头至石岛镇线路,全程35公里,有东西两线。1981年8月,牟平县公共汽车站建立,至1985年,共开通8条县内短途客运路线,计长233公里。
园林绿化 解放前威海卫城区有环翠楼公园、威海公园2处,街心花园1处,其规模较小,设施简单。1978年后对原有公园、花园进行改建,面积扩大,设施增加。1979年后,各县城陆续建起小型公园、花园、游园、绿地等。县城公园一般利用城内空场或城外河套等地兴建。牟平县西关村所建公园占地2公顷,园外有人工湖和湖心阁,园内有动物园、儿童乐园、灯光体育场、游泳池及花房、凉亭等。到1985年,县(市)城共有公园、游园15处,总面积196.7公顷。绿地1988.1公顷,其中公共绿地290.6公顷,人均4.82平方米。苗圃67.9公顷,每年植树30.7万棵,成活率95.3%,总绿化覆盖率为24.7%。
环境卫生 1898~1948年,境内县(市)城区仅威海市有公共卫生设施和清理人员。1949年后,各县陆续建起公厕和垃圾箱(池),街道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分片负责清扫。60年代末,各县陆续成立垃圾、粪便清运队(组)。到1978年,各县城有清洁工20~40人。进入80年代,公厕、垃圾箱普遍进行改建和更新。公共场所设果皮箱和痰盂,清运工具向机械化发展。到1985年,县(市)城共有大中型垃圾运输汽车15辆,拖拉机30多台,真空粪便汽车6辆,年清运垃圾10万吨,粪便6万吨,清扫街道面积200万平方米。

第二节 乡镇驻地建设

境内乡镇驻地,多为历史上形成的较大的集镇,交通比较方便,为一地乡村交易中心。清光绪七年(1881),境内有中心集镇90多个。1949年有中心集镇190多个。时有县辖区人民政府195个,机关多置中心集镇。1978年全区334处人民公社驻地(不含烟台市、威海市城区和县机关驻地公社,下同)均为中心集镇。1985年全市256个乡镇,其驻地均为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中北马、辛庄、唐家泊、臧家、斥山、兜余、诸由、宋村、平里店、土山、梁郭、东宋、蛇窝泊、亭口、姜格庄、高陵、解甲庄、初村等20多个镇驻地成为本地轻工业生产中心;桃村、徐家店、莱山、回里、龙旺已形成交通型集镇;石岛、三山岛、乳山口、俚岛、大辛家、靖海、砣矶岛、埠口等已形成港口和渔业加工型集镇;龙须岛、凤城、养马岛等初步形成风景旅游集镇;蚕庄镇成为当地的采金中心;沙河、初家、羊亭、石良、毕郭、北马等发展成为工商并茂型集镇。
公用房屋建设 清末民初,境内集镇房屋除龙口、沙河、石岛、崖子等处有几座2层小楼外,余者皆为平房。各类手工作坊、商号一般利用民房营业,多集中在一条主要街道两侧。逢集日,打铁炉、杂货摊、理发担、熟食小吃等经营者多沿街支布篷。1949年境内195个县辖区政府驻地共有公用房屋26.8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其中区机关团体用房1.1万平方米,文教卫生用房25.1万平方米,商业及服务业用房O.63万平方米。50年代初,大都建有供销社、银行营业所、邮电所、工商税务所、卫生院、机械维修等企事业单位。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公社驻地开始新建办公用房,扩建公社医院、供销社、饭店、旅馆,增建小学,设立中学,陆续建图书店、文化站、影剧院等。1978年,全区公社驻地公用房屋增加到315.6万平方米,其中机关团体用房26.7万平方米,文化卫生事业用房198.8万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房110.4万平方米,工业、副业生产用房20.3万平方米。1979年起,工业企业、文化、教育、卫生事业迅速发展,初步形成了工业区、商贸区、文化教育服务区、生活居住区等。1985年全市乡镇驻地公用房屋共计849.2万平方米,其中机关团体用房为105.2万平方米,文教卫生事业为258.4万平方米,商业、服务业为124.8万平方米,工业生产用房360.8万平方米。公用事业1949年各县辖区政府驻地均为土街小巷,有主街1~2条,沙土路面。50年代初开始拓宽取直主要街道,多为沙石路面。人民公社成立后,大部分公社驻地通电,未通电的公社购置小型发电机,自发电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70年代初,各公社驻地全部通电,有的公社建起自来水塔,主要街道开始铺设沥青路面。1979年后,按规划要求拓宽街道,设排水沟、路灯,建街心花坛和行道绿化带。到1985年,全市乡镇驻地自来水基本普及,沥青路面占6.7%,地下排水管道31.7万米。

第三节 村庄建设

清末,境内有自然村9972个,1949年增加到10023个。建国后,部分村庄合并或搬迁,到1985年自然村减少到9888个,行政村为9396个。
住宅建设 明清时期,农房多为土舍草房,殷实人家建有砖木结构的小泥瓦房,地主、豪绅大户建有砖木结构的二进或三进的四合院。境内各地因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差异,形成各自不同的建筑风格。民国时期,西部沿海及平原地区农房建筑质量较好,多为砖木结构的小青瓦房,以黄县民房为最佳,俗有"掖县粮、黄县房"之说。其房屋建筑设计精细,宅院规则,一般农房腰线以下用乱石砌平,门窗垛、墙角等用砖石混砌,腰线以上主体墙身用土坯垛砌,外用白灰抹光,砖砌大挑檐或木挑檐,木梁三角屋架,檩条上铺苇箔或荆条,用草泥抹平,盖以小青瓦。山墙顶到地面高约6米,檐口到地面高约3米,房间进深约4米,宽2.5米,明间稍大并有一小后窗,用作起居室兼伙房,两边设锅头通向东西两间的火炕。炕下挖地下室,收藏甘薯。猪圈设院内一侧,前端与厕所相连,厢房多用于储藏粮食等。倒厅房除供居住、储存物资外还常用于待客。烟台以东地区多为石木或砖石木结构的草房,普通草房以干插石为基础,用不规则块石砌筑墙身,门窗过梁用长条石或方木,挑檐、山墙横线和斜檐用青砖砌筑,有的墙角、腰线、窗台也用青砖砌筑。外墙用白灰扦缝,内墙面用草泥抹平。一般都在暗间架木板阁楼或高梁秸箔,冬季用于存放甘薯,房间进深3.6米左右,宽2.5米左右。荣成沿海农民多用海带草盖顶,称海带草房。海带草房进深短,屋顶高,坡度大,适于沿海气候,富裕人家也多住用。中部山区以砖石混合结构的瓦房为多,其房基浅,墙体腰线以下用块石或方整石砌筑,腰线以上墙角、挑檐、山墙沿以砖石结合砌筑,腰线以上的窗间墙、后墙上半部和山墙,多用乱石砌成,外面抹白灰。房顶架木梁三角屋架,檩条上铺草把,抹草泥,而后盖小青瓦或山草。正房后面大都留2米宽的夹道作后院。1949年全区有农房15 5.34万栋、466.02万间,建筑面积6058.29万平方米,人均11. 9平方米。1950~1958年,农民新建房屋近300万平方米,农房格局仍沿旧俗。1959~1969年,新建农房43.76万间、569万平方米,多为砖木结构的红瓦平房。1969年人均占有房屋面积降到10.2平方米。1970~1978年,全区新建农房15.59万间、202.62万平方米,共有农房7285.2万平方米,人均10.12平方米。1978年始,新建农房多系砖、石、木结构,少数为砖混结构,住宅格局多为半开放式文明小院,突破了封闭式四合院格局,同时对锅灶、猪圈、厕所进行改造。1979年掖县河崖村旧房全部更新,为全区农房改革最早的村,改建后的住宅一般正房4间,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院

一边建平房1~2间,平房前端建猪圈和厕所,另一边植树栽花,其格局称半开放式小院。70年代末,黄县冶基村、芝罘区石沟屯村、栖霞县南桥村首批建起二楼二底的联体简易楼房。牟平西关村、轸格庄村,文登县岛集村建起二楼二底联体楼群。为指导农民在限定的宅基地内建好住宅,改善居住和卫生条件,市建委先后选择60个较富裕的村镇进行试点。1980年和1984年两次组织全市乡村住宅设计竞赛,评选出15个优秀方案(平房6个、楼房9个)编印成《烟台农村住宅通用图集》,连同制作的240多个住宅模型一起分发到各县、市、区推广。乳山县郑家村建造的二楼三底或三楼四底两户一体对称楼,外楼接二层平台,楼下设有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炕卧室;楼上为年轻人卧室和接待室;院子呈"巨"型,可建猪圈和鸡舍。到1985年全市有5%的村庄建有住宅楼,有的村庄建起了单位别墅楼。招远县城西宋家村19831985年建2层别墅楼40幢、6550平方米,51户农民居住,占全村农户的87.93%。到1985年,全市共有农房865.62万间、11253.08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提高到15.96平方米。

牟平宁海镇王家睑村村貌

1979年1985年全市农村住宅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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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新建房户 │建房户占全市农│建设面积(万│ 户均建筑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
┃ │ 数(万户) │户之比(%) │平方米) │ (平方米) │积(平方米10.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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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7.22 │ 3.8 │ 375.44 │ 52 │ 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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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0.92 │ 5.7 │ 662.44 │ 57 │ 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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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11.80 │ 6.0 │ 731.60 │ 62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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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3.16 │ 6.5 │ 855.40 │ 65 │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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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11.00 │ 5.4 │ 715.00 │ 65 │ 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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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10.00 │ 4.9 │ 660.00 │ 66 │ 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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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9.41 │ 4.6 │ 639.88 │ 68 │ 1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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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房建设 清末至新中国成立之初,境内木匠、铁匠、鞋匠以及从事粉坊、油坊、豆腐坊、草编、纺织、缝纫等农村小手工业生产者,一般在自己住宅内设铺经营、制作。1953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后,以农产品和海产品加工为主的集体副业开始发展。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公社、生产大队(行政村)集体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生产用房不断增加。1962年国家确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一般不办企业,生产用房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社队工业、副业适应社会各方面需要,迅速发展,到1978年全区社队工业、副业生产用房达853.5万平方米,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占有1.19平方米。1979年后,乡村企业迅猛发展,到1985年底,全市农村共有生产用房1673.5万平方米,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占有2.37平方米。
公用事业 1949年以前,村庄公共建筑主要为庙宇、祠堂、戏台、学校、碾屋、桥梁等。建国初期,公共建筑多用于村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等。1956年始,部分富裕村庄陆续建起俱乐部、医务室、代购代销店。1958年部分生产大队办起敬老院、幼儿园,60年代初大部分停办,70年代初陆续恢复。1978年全区乡村共有公共建筑1319.7万平方米,平均每个农业人中占有1.83平方米。1979年农村陆续建起图书室、青年之家、俱乐部、小学、夜校,部分富裕村庄还建有影剧院、旅馆、大型商店、办公楼等。至1985年全市乡村公共建筑650万平方米,平均每人占有2.79平方米,比1978年增长52%。
新中国成立以前,境内大部分乡村道路仅能通行双轮畜力车,偏僻山村道路弯曲狭窄,只能步行。1950年开始修筑乡村土路,60年代拓宽土路,改筑沙土公路或沙石土公路,可通行汽车、拖拉机。70年代,部分乡村路铺设沥青路面,村庄内街道开始拓宽裁直。到1985年,全市乡村已形成以乡镇驻地为中心的道路网,睛雨通车路达90%以上。
新中国成立初期,柴草仍为乡村的主要燃料,照明使用油灯。60年代,部分富裕村购置小型电机,开始使用自发电。70年代国家电网开始向乡村延伸,同时推广使用沼气和省柴节煤灶。牟平县从1974年开始试点,到1983年全县共建沼气池10728个,其中集体用池25个,农户用池10703个,产气利用率为90%。到1985年全市有9340个村庄通电,占行政村总数的99.4%,87%的农户用上电,每人每年平均用电224度,其中生活用电24度,生产用电200度。全市有100万户使用省柴节煤灶,占农村总户数的51.9%。7.4万户使用沼气,占总户数的3.8%,实现沼气化的村267个,占行政村总数的2.8%。全市共推广太阳能热水器1.4万平方米,建太阳能暖房868平方米,使用太阳能灶190个。
50年代末,境内乡村取用井水。60年代开始建手压机井汲水。70年代后期,部分村庄开始自建自来水塔,平原地区多为深井自来水塔,山区多用水库、河流的地表水建自来水塔。到1985年全市有2049个村、211万人饮用自来水,分别占全市行政村和农业总人口的21.8%和28%,其中威海市、长岛县分别占本地行政村总数的50%,黄县、掖县分别占30%。另外,1981年以后,国家投资和单位集资450万元,完成8个县、市、区105个村的防氟改水工程,使9万多人摆脱氟害,饮上净化自来水。

第六章城乡建设管理

第一节 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 1935年烟台特区行政公署首次对烟台城区建设作出规定,其中把街道分为3等,一等街宽16.8米,二等街宽12米,三等街宽8米。各工商户和个人沿街建房均要在规划线以内,并报请所在公安局派出所批准。1939年日伪政府建设局发布《取缔建筑暂行规则》,对街道宽度作了修改,市街干道分30米、24米、16米、12米和8米5种;市街支路分6米、5米、4米和3米4种;里巷宽度至少在2米以上。凡起造及全部改造临街房屋,或翻修全部门面,均应依照该街所规定的宽度退让;在尚未规定街道宽度之处建筑房屋,其退让数量需呈请建设局核定。1951年后,烟台城区建设按烟台市人民政府编制的《烟台旧区规划和开辟新区域实施方案》(草案)要求设计、选点、建筑。1966年6月至1974年,受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不按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建厂造房现象严重,有的单位抢占风景地、绿地建房,有的见缝插针乱建房屋,造成工厂与居民房混杂、车间包围风景区的混乱建筑局面。1975年7月17日,烟台市革委公布《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80年4月4日,市政府公布《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上述文件均对规划管理作了详细规定。1983年烟台市建设委员会规划设计处负责市区规划和管理,并指导全市城镇规划。烟台市与中央、省驻烟各单位负责人及驻军首长组成"烟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各系统技术专家组成"烟台市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两个委员会主任均由市长兼任,加强了城市规划管理。1984年,市政府对《烟台市总体规划》进行修订,规划管理作了调整,制定出《烟台市规划管理施行办法》,其中规定: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土地,由市建委统一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等,都必须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执照,方可动工;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凡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建委责令其退出违章用地,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凡违反规定施工建设的,由市建委负责制止,吊销其建设许可证;对违章的单位和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者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讨、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和罚款,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规划管理 1982年4月5日,烟台地区农村房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农房建设办公室,置建委内,后改称乡村建设办公室。各县、市同时成立相应机构,乡镇政府设规划管理员1~2人。1984年7月,各县、市、区、乡镇、村庄在制定建设规划的同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出规划管理细则,确保规划实施。另外,建设用地亦作了详细规定,凡确需占用耕地建房者,须经县政府批准。1983年始,全市实行颁发宅基地和村镇集体建房用地许可证制度。

第二节 城市建设管理

市政设施管理 1890~1937年,烟台城区的道路、桥涵、路灯和环境卫生事宜由警察(公安)局负责管理,并制有新建、维修和保护的管理规定,不同时期还组建有社会团体组织。清光绪十六年(1890),烟台山外国人居住区内组建了"道路委员会",管理其区内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1894年改建为"公共事务委员会"。1929年刘珍年占据烟台后,建有"路政委员会"。1938年2月日军侵占烟台后,市政设施由日伪烟台公署建设局二科兼管,市政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国民党军队撤离烟台时,又破坏了部分市政设施,道路堵塞、桥涵塌陷。烟台解放后,人民政府对被破坏的市政设施组织修复。1949烟台市政府制定了修建、保护市政设施的规定,并对违章建筑进行清理。1950年清理了大关前街路段违章建设的82户板房,拆除57户,安置25户,被拆除户均作了妥善处理。1955年2月1日,烟台市人民委员会建设科向全市发出《加强泥沙管理的通知》,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开采山石,出卖泥沙,对泥场、海滩涂、山峦设专人管理,杜绝乱挖现象,保护市政设施。4月又发出《加强市政建设管理的通知》,禁止无证厂商擅自承揽市政建设工程项目。1955年12月28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加强公用路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公用路灯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发电厂负责,路灯布局、安装由建设科现场勘察酌情解决。1956年建设科内设市政管理组,对市政设施、泥沙货场实施综合管理。1960年规划管理局会同市交通队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当年节约资金10万多元。1961年11月10日,市人委颁发《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设施依据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1962年市人委发出《占用城市道路实行收费的通知》,执行过程中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而中断。1975年7月17日,经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烟台市革命委员会公布《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迁移、挖掘、破除市政设施的审批手续和擅自移动、损坏设施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无政府主义思潮影响,未得到实施。1980年4月4日,烟台市批转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关于恢复挖掘占用道路收费办法和调整市政设施修复、占用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市政设施管理自此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81年上半年市城建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市区内道路桥涵承重能力逐个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6月13日市城建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限制载重车辆通过市区桥涵的通知》,至1985年,市区内未发生因超载行驶损坏桥涵事故。1982年8月15日,市政府颁布《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对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做了详细规定。1984年5月19日,烟台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烟台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施行办法》,此办法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对道路、桥涵、排水、防洪、照明等设施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对占用、挖掘道路、损坏各类设施列出了收费和赔偿标准,并明确规定,市政建设管理局是市政设施的主管机关,市城市管理处、城管监察大队和市政工程养护处在市政建设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担负市 政设施养护和管理事宜。

园林绿化管理 建国初期,政府号召人民群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绿化环境。1954年建设科设园林组(后改为园林所)管理园林绿化。1957年4月15日,市政府颁布《市区公私树木保护办法》,规定公私树木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需砍伐时,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1962年12月4日,根据《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人民委员会制定出《烟台市市区园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园林管理范围、人民群众植树造林义务和树木所有权等,并重申砍伐审批手续。同时还颁发《家家植树,户户栽花,大搞园林绿化群众运动》的布告。"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园林绿化管理处于无人过问状态。1978年4月1日,市革委发布《关于保障树木所有权.加强山林、树木保护管理的布告》。此后,社、队、居委会成立护林组织,制订护林公约,加强对人民群众关于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同时采取活封和死封两种封山措施。1984年5月19日,烟台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施行办法》,6月2日公布施行。《办法》规定,"凡城市规划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擅自占用的,要限期退还",并提出人民群众义务植树、管护树木和庭院绿化的要求。同时,市政建设管理局制定出《爱护树木花草公约》,要求市区人民共同遵守。
市容卫生管理 1908~1948年,不同时期烟台市虽设有管理机构,定有制度,但市区许多街道经常秽土杂堆、水沟不通、蚊蝇孳生、肮脏不堪。解放后,人民政府多次拨专款整饰市容,维修、改造卫生设施,经常组织群众开展清洁卫生活动。1951年5月20日,市政府动员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居民进行市区大扫除,突击一周,共清除垃圾5.43万吨。1952年4月下旬,全市开展以清除河道污泥为主的清扫活动,清除污泥垃圾11.1万立方米。同时响应毛泽东主席"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的号召,开展爱国卫生教育,人民群众逐渐形成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新风尚。1955年4月9日,市政府颁发《保护正当广告,防止有碍社会秩序之宣传,加强广告管理的通告》,并在市区内设广告栏88处,阅报栏13处,禁止乱贴乱圆。1961年市政府颁布《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作了专项规定。1977年11月15日,市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市容卫生管理的通告》。1982年6月25日,颁布《烟台市城市卫生管理暂行条例》。1984年6月2日,颁布《烟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施行办法》。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还分别与公安、工商、卫生、爱卫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一些单项管理办法和规定。1984年7月全市实行以"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为内容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市政建设管理局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大队,各单位设有卫生监督员,挂牌值勤,维护市容、环境卫生。1985年7月,市政府发布通告,开展"一提倡四不准"活动,提倡普及运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乱倒污物(包括瓜果皮、纸屑、烟头、垃圾、污水),不准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写、乱画,不准打架斗殴,寻衅闹事。

第三节 城区房地产管理

土地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前,城区土地除少数"官地"及慈善团体用地外,多为私有,可自由交易。1946年土地改革后,贫雇农分得土地,以后又走上互助合作道路,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城市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宅基、院落、山丘、坟地等,仍属私人所有。城乡建设用地必须经批准付款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无转让、出租、交换权。1975年1月13日,烟台市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指示发出通知,规定市区范围内的一切私有土地,白通知之日起,一律收归国有,由城市建设局统一管理。原土地所有者同时停交土地税、以前的租、借、典、押关系一律废除,债权债务私人自行处理。从此,城区土地一律由政府统一规划,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
征地批拨权限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国家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在300亩以下,由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委员会审批。1958年烟台市批征土地41811亩。此后,烟台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征地审批权限的变化,多次制定实施办法(细则)。1960年规定,因建设需征用或划拨土地10亩(不含)以下者,由市政府批准;10亩以上,20亩(不含)以下者,由烟台行政公署批准;20亩以上送行署审查,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2年8月,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征用、划拨土地3亩(不含)以下,由市政府批准,3亩以上、10亩(不含)以下,由烟台行政公署批准;10亩(含)以上和征用、划拨菜田、园地等经济收益高的土地,均由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4年烟台市对外开放后,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征用、划拨土地30亩(不含)以下,由市政府批准;规划外的仍按原规定报批。1949~1984年,芝罘区全区共被征用、划拨土地78353亩,占农田总面积的22.09%,平均每年2239亩;其中耕地66095亩,平均每年1888亩,占征用地的84.35%;非耕地(含果园、林地)共12258亩,平均每年350亩,占被征用土地的15.66%,福山区1980~1985年共被征用土地2408.82亩,平均每年401.47亩。
征地程序 明清时期,土地买卖需经纪人从中穿引自愿成交,到财税部门缴税立契,即可确立地权所有。烟台开埠后,英、法、日、美等列强在烟台"租地建房",均在契纸上书有"永租"字样,妄图长期侵占。1860~1938年,列强在烟台市区共强租侵占土地325亩。建国初期,征用土地由民政部门承办,1958年改由城市建设局规划科承办。1982年起,征用农村土地改由农业局负责承办,1984年市建委设立征地办公室,具体办理征地手续等事宜。用地单位必须持有上级的批准文件(包括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用地数量、投资额等资料),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征拨用地手续。市政府再批转给承办的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对征用的土地,规定必须节约使用,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果树林地;批准征拨的土地(含附着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拨,不得索取非法补偿,不得以土地搞非法协作或变相交易。土地征用后,所有权属于国家;批准用地闲置两年又未经批准延期使用,市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地价与补偿 新中国成立以前,土地自由交易,价格不等。民国初期,福山县将西沙旺2500亩土地卖给烟台、福山的地主、资本家和外国人,每亩银元2元。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保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利益,规定:凡因建设征用有收益的耕地均需支付补偿费。1950~1962年,征用耕地一般按正常年小麦、玉米的产量,以国家收购牌价平均计算。地内的附着物据实补偿,青苗按一季产量包补。荒地荒山、空闲地不予补偿。1963~1972年,征用土地补偿费按农作物近3年平均产量的3倍,再加地面设施费计算。1973年烟台市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将征地补偿费上调,并规定,对征地较多,有剩余劳动力的生产队,劳动部门负责有计划地安排临时工,用地单位从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副业生产支援。1981年征用每亩粮田补偿费为1000元左右,每亩菜田为2000~2500元,每亩果园为3000元左右。1982年5月,再次上调征地补偿标准,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人员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1982~1984年,一般每亩征地补偿费为0.7~1万元,1985年增加到1.8万元。
房产管理 公房 1945年8月,烟台第一次解放时,接收公房31.52万平方米;没收敌伪官僚、恶霸房产2017间(含楼房5幢)、24204平方米,房基地190亩。1947年国民党军占据烟台后,国民党"中央信托局山东青岛产业清理处"曾派员来烟台调查清理,并发布公告由原房主或其后裔回收产权,未果。1949年始,烟台市政府根据1948年《公共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民党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房产和官僚、资本家、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首恶分子的房产进行清理接管,共接管房屋6048间、7.25万平方米。建国后,市政府逐年改建、新建公用房屋,至1956年第一次房屋登记时,有公房3.86万间、46.32万平方米。1975年以前,房屋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以后改为房管部门和单位分别管理。房管部门调配给各单位的公房和各单位新建房为单位自管房,有权修缮和使用,不得租借;单位新建房竣工后必须报房管部门登记。到1985年城区共有公房880.1万平方米,较1950年增加了18倍,占城区房屋总面积的95.45%,其中房管部门管理166.6万平方米,占公房总数的 18.94%,单位自管房(全民和集体单位)713.4万平方米,占81.06%。
私房 清道光末年(1850)城区有私房约500万平方米。烟台开埠后,由"坐地户"发展起来的工商资本家开始转为经营房产,也有人以自有土地与他人合建地皮房,合建房使用期满后再将房屋外租。外来工商业资本家也逐年购、建出租房屋。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上述私人建房、租房形式在烟台最为普遍。1956年普查统计,城区共有私房主8546户,房屋11.38万间,建筑面积136.56万平方米。1958年9月起,城区私有出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9年对过去缓改、漏改的290户、房屋2774间继续进行改造处理。1965年依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开始对华侨和港澳同胞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至1966年9月,烟台共对3243户私房(55201间、627594平方米)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一律实行国家经租。根据房屋质量等级、租金高付寸给房主租息,在房屋改造过程中,由于"左"的思想影响,自行降低改造起点,扩大改造范围,致使不属改造的房屋纳入改造范围,有的未给改造户留下自住房,有的没按规定发给租息,或根本没有发给租息。1983年依据中央和省委指示,对上述问题进行检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有246户城区居民被遣(返)、疏(散)、赶走,留下私房1267间、15204平方米,其中代管的75%,没收20%,作价收购5%。其中有50%的房屋重新安置了住户,其余房屋由街道办工厂占用。1972年起陆续落实政策,到1984年全部确权清退或另作了处理。1978年始,旧城区进行全面改造,大部分私房拆除。到1985年末私有房产减少到311958平方米,占城区房屋总面积的3.38%。

1957年公用民用公房每间月租金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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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用 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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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民 用 房 ┃
┃ 一等街 │ 二等街 │ 三等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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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级 │ 租金 │ 房级 │ 租金 │ 房级 │ 租金 │ 房级 │ 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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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5.O │ 1 │ 4.7 │ 1 │ 4.2 │ 1 │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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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4.5 │ 2 │ 4.2 │ 2 │ 3.7 │ 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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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2 │ 3 │ 3.9 │ 3 │ 3.2 │ 3 │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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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4.0 │ 4 │ 3.7 │ 4 │ 2.8 │ 4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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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3.8 │ 5 │ 3.5 │ 5 │ 2.5 │ 5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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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3.5 │ 6 │ 3.2 │ 6 │ 2.2 │ 6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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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3.1 │ 7 │ 2.8 │ 7 │ 1.8 │ 7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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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2.6 │ 8 │ 2.3 │ 8 │ 1.4 │ 8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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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2.0 │ 9 │ 1.7 │ 9 │ 1.2 │ 9 │ O.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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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5 │ 10 │ 1.2 │ 10 │ O.8 │ 10 │ O.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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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 │ 3.42 │ 平均 │ 3.12 │ 平均 │ 2.38 │ 平均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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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机关学校住商业区之房按民房定租,居民住商业区之房又附有商业设施者,按企业房定租。
2、正厢房租差2角至5角,倒厅北正厢房之租差为l角至3角。
3、定租原则,一般是依租金标准为主,也可根据房屋座落、使用价值、房屋优劣适当变动。
代管、托管房 1949年烟台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代管房、私有房地产暂行处理办法》,规定了代管房的范围。是年接收代管私人房产15747间、188964平方米。代管、托管教会房779间,会馆房585间,祠堂、庙宇71间,共17220平方米。另有外国人房产3866间,各国公产房173间,共计100392平方米。1950年初共有代管、托管房21068间、306576平方米。后经城市建设拆除、发还原房主、拆旧建新,至1985年末有代管房9.3万平方米,托管房1.1万平方米,拨用房O.4万平方米,共计10.8万平方米,占城区房屋总面积的1.17 %。
房屋拆迁 建国前,官府或工商业厂家因建设需拆迁民房,均由双方议价成交办妥手续后拆迁。建国初期,沿用旧法,但拆除城区居民住房时,需给住户另行安排住房。拆迁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房管部门仲裁。1961年修建门楼水库需拆迁民房,采取买、修、建并举的方针,迁移费由政府拨款。60年代末,拆迁房屋渐多,纠纷遂增。1971年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征用土地需拆除民房的补偿规定》,对拆迁房屋作了具体规定。1975年7月,市革委发布《烟台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79年市革委对拆迁房屋又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1982年市政府制订并发布《烟台市房屋拆迁办法》,对前拆迁安置办法作了修改。1984年市政府重新修订《烟台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于12月25日公布实施。1949~1985年,城区共拆除房屋59万平方米。
房租 清末民初,私房租金由房主和租用者根据房屋质量及位置协商议定。1923年普通正房每间每月2元(民国币),厢房1元。1938年日军侵占烟台后,房租渐改为实物计租,居民房每间每月一般2.5公斤玉米,到1948年降到O.5~1.5公斤;商业用房为1.5~2.5公斤。1951年公房改用现金计租,并将房屋按质量划分成4个等级,工商业用房每间每月分别为1元、0.8元、O.65元、O.5元(现人民币,下同);民用住宅分别为0.5元、O.35元、O.25元、0.18元。1952年房租上调,工商业用房每间每月0.8~2元,住宅0.4~1.2元;私人出租的住房为1元或折玉米1~2公斤,少数实行以捐代租。1953年7月,工商业用房和住宅又分别调整为每间月租O.8~5元和O.5~2.8元。私房出租由主客双方参照公房租价议定。1957年,房租进行全面调整。根据摸底调查,职工付出的房租占工资收入的5.34%。
1962年依据省人民委员会通知,降低房租,凡使用房管部门统管的公房单位,自1961年10月起,按1957年规定租金标准的60%交租;职工租用的公房、享受房租补贴40%。从1962年1月起不再发放补贴,职工原来负担的60%,改由单位统交房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1958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列为经租房,纳入公房出租范围。1962年10月,市人委又规定:自1962年10月1日起,代管房、托管房、经租房恢复原租金标准,职工若租用,仍由单位发给40%的补贴,住房超出规定标准不补。1963年1月,依据省人委通知,恢复现金交纳房租,停止单位代扣。1972年执行"以租养房"的方针,既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保养和合理折旧,又照顾到职工的正常生活,确定房屋分5类标准收费,按平方面积计租。公用房按建筑面积,并根据不同用途增加租金;住宅按使用面积以低于成本计算。调整后,职工付出的房租占工资收入的5.6%。此办法从1973年1月起执行,由单位在发工资时代扣,统一交纳到所在房管所。

1972年公用民用公房月租金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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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 │ 工商企业用房 │ 住 宅 用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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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 │ │ │ │ │ ┃
┃ 等 │ 每平方 │增 加│ 增 加 │每平方米│一、二、三等按七折,四、五等┃
┃ 级 │ 米成本 │ 30% │ 50% │ 成 本 │按 ┃
┃ │ │ │ │ │ 八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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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O.264 │ O.343 │ 0.396 │ O.330 │ O.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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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O.226 │ O.294 │ O.339 │ 0.283 │ 0.226 ┃
┠──┼─────┼────┼─────┼────┼──────────────┨
┃ 3 │ O.187 │ O.243 │ O.281 │ O.243 │ O.187 ┃
┠──┼─────┼────┼─────┼────┼──────────────┨
┃ 4 │ O.152 │ O.198 │ O.228 │ 0.190 │ 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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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O.133厢 ┃
┃ 5 │ 0.126 │ 0.164 │ O.189 │ 0.158 │ O.111房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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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上调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按照不同用途和损失程度,分4个等级计租。1976年1月,市革委发布通知,重申:职工个人租用公房改由所在单位统一租房、统一交租。凡国家职工住用的房屋,均由单位按住房面积收取60%的租金,差额部分由单位在房租费中列支。职工住用的公房由所在单位调整使用。1978年降低职工房租自付部分,职工自付部分占应交房租的4.2%。住集体宿舍者,酌收少量房租费。1985年依据国家城建总局"生产、营业用房要按成本计租"的规定,从2月起,对工商企业用房租金上调。
建国后烟台城区房租收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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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金 额 │ 年 度 │ 金 额 │ 年 度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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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 21 │ 1970 │ 272 │ 1981 │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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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45 │ 1975 │ 246 │ 1982 │ 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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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63 │ 1978 │ 300 │ 1983 │ 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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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179 │ 1979 │ 300 │ 1984 │ 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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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222 │ 1980 │ 301 │ 1985 │ 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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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与分配 民国初期,官房只租给官衙、公署内公务人员;私房由房主和房客自由协商定租。建国后,单位或个人需使用公房必须先向市房管处申请,转报市房产管理委员会核准(1951年后改由房管科批准),订立租赁契约。个人租赁公房,立契需有保证人。并规定,如有破坏房屋设施、转租转让或拖欠房租两个月以上者,房管部门有权解除租约;承租户变动,由新住户申请,房管部门批准办理住户变更手续。政府代管、托管的私房,也按公房租赁办法出租。实行房租补贴以后,承租房屋数量有具体规定。夫妇两人或有7周岁以下子女1~3人者租住2间;子女超过3人,每增加l~2人增加半间,如有父母或保姆以及7周岁以上大男大女不便同居一室的,不超过4人增加1间,超过4人从第5人起按7周岁以下子女计算。后因房屋紧张,此办法未全面落实。到1973年全城区缺房户达5900余家。是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对房屋租赁使用形式进行改革。有工作单位的缺房职工,由原来房管部门统分改为由职工所在单位安排解决。若单位房屋不足,可自建自分,也可与其他单位合建分用,或者由单位投资、投料,房管部门统建分用。各单位职工现住公房,在本单位代扣房租的前提下,可自行调剂使用,租赁形式不变。1976年1月又规定,个人租用公房改为由所在单位统一租房,然后分配给职工使用,统一向房管部门交租。单位向职工分配住房时实行群众监督。选举产生分房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审查分配方案,最后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张榜公布。1981年市政府依据中央指示确定住宅居住面积分配原则,一般职工、居民1~2口人分15平方米;2口人需分居或3~4口人分23平方米;4口人住23平方米有困难者及5~6口人分31平方米;6口人住31平方米有困难者及7口人以上分39平方米。县团级及相当县团级的干部增加8平方米,地、师级及相当地师级的干部增加16平方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房亦经过多次调整。1958年全区调配房屋9800余间,其中烟台专署机关3200间,市直机关2200间,驻军1400间,工业生产用房950间,学校700间,其他用房1350余间。此后,每年调配一次,1962年进行重点调整,共调整各类房屋7500间,住房主要由街道、派出所协助调整,还动员单位挤出余房改建为住宅。这种调房形式直至1966年。
房产交易 新中国成立初期,房产买卖由经纪人从中穿引介绍,自愿成交,自立草契,买卖双方付经纪人以报酬。1951年市政府颁发买卖房产税契条例,自立的草契由政府办税契手续。是年成立"烟台市房地产交易所",又颁发了房地产交易暂行规则。1953年成交房屋12200间,每间40~240元,房屋平均价格比1952年提高1倍,到1966年,买卖房屋渐少。1975年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烟台市房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自由买卖房屋,如有正当理由必须出卖自有房者,一律由房管部门议价回购。1980年私房买卖禁令取消,同时规定必须是买房自住,不允许私人买房出租,并要经过买卖双方单位审查同意,房管部门批准,交易所评价办理手续。1983年4月,私房买卖由房管部门议价改为由买卖双方协商议价,私房主卖房后不得再向所在单位索取住房。国家建设需拆除的私房,仍由房管部门评价,由建设单位征用。1985年市政府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交易价格,不得超过商品房现价的50%,购买私有房不足2年者,不准再出卖。是年12月始,私房交易费收取2%。政府允许住房交换。1949~1979年,住公房者可自行交换。1980年房管局设立住宅交易调配管理所,开展群众住房交换业务,公房、私房、单位自有房均可交换。需换房者到调配所登记编号挂牌。为便于居民交换住房,房管局举办住房互换和房屋交易大会。从60年代起,烟台出现集资建设商品房出售形式。1964年房管局与侨务办公室合作,在迎祥路建第一个华侨新村,1984年在迎祥南路建第二华侨新村,两处侨村房屋均被华侨认购自住。1980年房管局设立房屋经营办公室,负责商品住宅的建设和出售。先后在幸福河、经伦街、大海阳、奇山等居民小区筹建部分商品房。1983年竣工住宅楼37923平方米,作为商品出售23634平方米;1984年竣工90308平方米,出售50289平方米;1985年竣工210926平方米,出售4万平方米,各占当年竣工住宅楼总面积的62.3%、55.7%和19%。
房屋维修 建国初期,房屋维修由房管科直接管理。1953年城区内划分为11个管理区,由房管科统一计划,修缮队施工。1959年基本完成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以一、二、三管理区为基础,改组成第一、二、三房产管理所,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收取房租等事宜。1981年,从第三房管所析出一部分成立第四房管所。1985年1月,4个房管所的维修队和木材加工厂组建成烟台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承担城区房屋修缮业务。
解放初期,城区房屋大部分破烂不堪,房屋维修维持在"不漏不倒"水平。"一五"期间,以"翻修、巩固、提高"为修缮原则,对城区所有旧房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二五"期间,大量私房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转为公房,修缮任务加大,政府投资增加到385万元,仍不能满足维修所需,维修又仅能维持房屋"不塌不漏"。60年代,在经济仍较困难的情况下,坚持"保证安全,适当改善,量力新建,经济实用"的原则维修房屋。1960~1969年,共支出修缮费964万元,每年平均96.4万元。70年代,按规划要求维修。主要街道两侧、规划红线以外距离15米的建筑物、重点改造地区建筑物、规划开辟道路所经地段建筑物的大中小修,均需经规划部门审批。1970~1979年,共支出修缮费1164万元,每年平均116.4万元。进入80年代,旧城区不断改造,维修重点由平房转向楼房,按周期进行检修。政府投资逐年增加。1980~1985年,共支出修缮费1346万元,每年平均224.3万元,比70年代每年增加48.1%。1978~1985年,按照7度地震设防标准对城区168.55万平方米房屋防震加固,共投资1149.68万元,其中国家拨款1082.3万元,各单位自筹67.38万元。

第七章环境保护

境内环境保护始于1958年,由卫生部门结合防治职业病组织实施。进入70年代,"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对环境危害日趋严重,1973年进行系统性调查,1974年开始综合治理。到1985年,调查分析项目30多个,取得15万多个数据,"三废"治理取得初步成效,部分污染源基本得到控制,仍有部分污染源呈恶化趋势。

第一节 污染源

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有烟尘、废气、废水、废渣、垃圾、噪音等,多为工业生产、车辆排放,居民生活垃圾亦占相当比重。
煤烟 新中国成立初期,煤烟对大气污染较轻。1958年大炼钢铁时开始出现大量煤烟污染。60年代初,煤成为全区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主要能源,至70年代,煤烟污染日趋加重,每耗1万吨煤,排二氧化硫319.9吨,排烟尘273吨。烟台市城区年耗煤66.3万吨,排烟53亿立方米,排二氧化硫2.12万吨,排烟尘1.81万吨。1985年,经改造炉、窑,每耗1万吨煤,烟尘排放量降到150吨,比1981年减少123吨,二氧化硫排量仍在320吨左右。是年全市共耗煤380万吨,排烟288亿立方米,排二氧化硫12.16万吨,排烟尘5.7万吨。
工业尾气 50年代初,境内冶炼、化工等行业陆续发展,尾气污染逐渐出现。1967年烟台第一、二化工厂的废气使厂周围50米内的苹果树全部枯死,50米外的26.68公顷果树和6.67公顷农作物受到严重影响。烟台市化学试剂厂日排有害气体140立方米。1979年环保部门对全区排放尾气中含有毒物质的439个厂矿、518个排放点进行测定,除汞不超国家规定的浓度标准外,铝、苯、有机磷、三硝基甲苯等项均超标准。
交通废气 50年代全区机动车辆较少,交通废气污染较轻。60年代后,机动车辆渐增,交通废气污染渐重。1978年全区有各种机动车2万多辆,年排废气约57.9亿立方米。1981年有机动车5.72万辆,排放废气165.3亿立方米。到1985年全市各种机动车年排废气约289.5亿立方米。芝罘区有各种机动车9986辆,过路车为芝罘区的3~5倍,每年约有110亿立方米的交通废气排放在境内大气中。
工业废水 1892年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建成投产,酒糟废水排入近海,始有工业废水污染海域。1972年对区内167个厂矿调查,其中82个工矿排放的废水含有毒物质,每天排放4.2万吨。掖县、龙口两个造纸厂每天直接向渤海排放废水5200吨,笛碱1500公斤。1980年全区排放工业废水9000万吨,1983年达到11845.5万吨。经治理,1985年降到9957.1万吨,其中有部分经过净化处理。1972~1984年期间,海阳农药厂和化肥厂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富水河,致使下游莱阳县境内的树木死亡15万棵,牛、猪死亡43头,鹅鸭死亡
1万多只。
医疗污水 1949年境内有医院、诊所60多家,年排放医疗污水约300吨。60年代,医疗事业发展,污水排放量渐增,至70年代,每年平均排放4000吨左右,1980年为5506.5吨,1983年增加到6435.4吨。到1985年,全市有各种医疗机构1262个,年排放污水7249.7吨。
生活污水 20世纪60年代,境内城市(含县城)每年平均排放生活污水45万吨左右,70年代为60万吨。1981年增加到981.7万吨。1983年为1344.4万吨,1985年达2275.1万吨,其中,芝罘区125.4万吨。
垃圾 1978~1985年,全市每年平均排放工业垃圾(不含矿渣)约450万吨,生活垃圾(不含农村)约200万吨,其中芝罘区年排放工业垃圾40万吨,生活垃圾11.6万吨。烟台发电厂的粉煤灰场占地23.2公顷,历年积存55万吨,露天堆放,旱天大风时,粉煤灰漫天飞扬,周围居民和农作物深受其害。
噪声 部分行业的噪声源无隔音和消声设备,加之工业布局不合理,噪声影响到工人身体健康和居民生活环境。1981年和1982年,先后对60个重点工矿企业的277个噪声源进行测定,室内噪声大都超过90分贝。接触噪声的工人中,许多人程度不同耳鸣,耳痛的占5.8%。烟台冷冻机厂铆焊车间的噪声影响到相邻的第十三中学学生的正常学习,有两个教室噪声分别为67分贝和68分贝。烟台铜材厂热轧车间室外噪声达76~78分贝。1981年对城区交通干线的34个测点监测,车辆噪声平均值为50分贝,高峰值达80分贝。噪声为80分贝的测点14个,主要集中在芝罘区南大街。1985年通过对6个功能区监测,超标率为81.8%。

第二节 污染治理

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的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国家为控制渤海、黄海污染,自1975年起逐年向烟台拨款,1981年后停止。1980年开始实行征收排污费办法。山东省规定,收费额的60%作为企业治理污染的补助资金,40%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1983年后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收费额的80%作为补助金,20%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到1985年全市共投入治理污染资金4262万元,其中国家拨款726.5万元,补助资金1411万元,企业自筹2124.5万元,共治理污染项目518个。

合成革厂的污水处理场
消烟除尘 1974年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与增产节约办公室在全区开展节煤改炉消烟除尘活动。对炉窑采用蒸汽二次风和蓄热化墙等简易改造措施,效果不明显。1978年后,锅炉采用链条炉排加除尘器,茶水炉采用双层反烧法等,所放烟尘浓度控制在林格曼烟气浓度图二级以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到1983年,全市改造锅炉589台,茶水炉1950台。1984年福山环保设备厂试制成阶梯式往复炉排,节煤30%,陆续在全市安装使用。到1985年底,全市共有锅炉842台,改造603台,占71.6%;工业窑炉605台,改造82台,占13.6%;改造茶水炉2500余台。经监测,全市平均耗1万吨煤,排放烟尘由1980年的273吨降到150吨。1979年,部分单位筹建联片供热和热电联产工程,使用锅炉减少,烟尘排放量降低。烟台印染厂热电联产站1982年投产,每年发电294万度,参加该厂联片供热的海洋渔业公司制网厂、一鞋厂、针织刺绣厂等,停用锅炉4台,年可减少排放烟尘23吨,二氧化硫25吨,一氧化硫1.1吨,氮氧化物7.2吨。
粉尘治理 1958年有粉尘污染的厂矿普遍采用通风法降低粉尘浓度,收效不大。1974年后,陆续呆用密闭或湿法生产。1977年各水泥厂采用机械立窑生产,将粉尘集中处理;磷肥厂改干法球磨为湿法球磨,解决了粉尘污染。祥山铁矿采用旋筒式水膜除尘工艺,粉尘浓度由原来的191毫克/立方米,降到4.2毫克/立方米。到1985年全市有168个厂矿采取了除尘措施,粉尘排放浓度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有毒尾气治理 50~60年代,有尾气污染的工厂一般采用密封和通风法降低有毒尾气浓度。70年代采用ADA、冷凝和回收法治理。1974年招远化工厂采用废气回收装置,回收磷肥生产中排放的含氟废气,用来生产"九·七"农药和氟硅酸纳;回收硫酸生产中的二氧化硫废气,用来生产硫酸铵。1975年烟台造锁总厂、黄县电镀厂等企业开始回收电镀铬工艺中的铬酸雾。1979年招远金矿始用酸化法回收氢氰酸。1980年招远化肥厂采用ADA法回收硫化氢、氨气等,经处理后重复使用。到1985年全市有102个厂矿对有毒尾气采取了治理措施,有害气体处理率达到3Q%。
废水治理 1975年开始对工业废水进珩治理,至1983年,全市每年处理1980万吨,占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22%。1983年开始筹建污水综合处理设施。1984年烟台合成革厂建成全市第一个污水综合处理站,日处理污水1080吨。1985年7月威海市污水综合处理场投产,日处理污水167吨。1985年全市处理工业废水3600万吨,占排放总量的40 %。
电镀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质是铬和氰。1975年全区推广无氰电镀工艺,后因镀件质量差而停用。1976年掖县集中办电镀工程,采用离子交换法回收铬酐,翌年在全区推广应用。1978年全区推广电解法处理含氰废水,部分厂家还采用表面活性剂、亚硫酸钠封闭、钛质薄膜蒸发等方法处理含铬废水。1980年全区小电镀厂点普遍采用逆流漂洗法处理含铬废水。1984年栖霞县环保部门与海洋研究所联合试验用生物菌种处理含铬废水获得成功。到1985年底,全市所有电镀厂点均有污水处理设施。
造纸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质是酚、碱。1977年招远造纸厂首先试验采用亚铵造纸新工艺,消除水污染效果较好,1988年境内推广,后因纸张质量不过关渐淘汰。1981年推广纸机白水回收工艺,到1985年底,全市有8个造纸厂先后采用此法,占造纸厂总数的32%。
印染废水的主要污染是化学耗氧量和色度偏高。1975年烟台印染厂采用生化曝气法减轻色度,效果不显著。1984年又采用凝聚气浮法取得较好效果。烟台丝绸印染厂和龙口针织厂分别采用电解法和氧化法处理废水,均取得较好效果。1985年上述三法陆续在全市推广使用。
选矿废水中的污染物质主要是重金属离子和氰化物。建国后一直采用建尾矿坝方法处理废水。1979年全区金矿推广废水闭路循环法,其它矿推广无氰选矿法。到1985年,全市有20个金矿采用闭路循环法,占县以上所属金矿总数的58.8%,其它种类的选矿全部采用无氰法。
化肥、磷肥废水处理始于1977年,招远化工厂采用石灰石中和法,处理磷肥废水中所含酸和氟化物,效果不明显。1980年栖霞磷肥厂采用酸洗替代水洗,然后回收利用废酸,取得较好效果,此法在全区推广。1983年文登化肥厂运用废水闭路循环系统消除废水中的硫化物和悬浮物,效果较好,到1985年全市有5个化肥厂采用。
酿酒废水中的污染物质主要是酒糟液中的有机物。1983年蓬莱县酒厂利用酒糟生产沼气获得成功。到1985年,全市先后有7个酒厂采用此法,占全市酒厂总数的13.2%。
制革废水处理始于1979年,全区推广制革新工艺,在准备工序中,用酶法脱毛取代硫化钠脱毛;在鞣革工序中,用干法取代湿法,并回收铬酐,减少了铬、硫化物和有机物的污染。
医院污水中主要含有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等病原体。1978年地区医院建成一套废酸杀菌的污水处理设施,后因成本高、运输不便停止使用。1981年在原设施的基础上,采用自动加氯法处理污水获得成功。1982年在全区推广,到1985年有20家医院采用,占全市医院总数的1.58%。
固体废物的治理和利用 1978~1983年,全市每年平均综合利用工业废渣207万吨,占排放废渣总量的46%。1985年综合利用225万吨,占总量的50%。炉渣大部分用作水泥、制砖和房面保温原料。1981年7月烟台钢厂建起淬渣池,铁炉渣经水淬后作为水泥原料,年产4万吨,收入10万元。粉煤灰少量用作框架轻板、泡沫粉煤灰等建筑材料。生活垃圾,部分制作农用肥料,大部用于填海、填坑和铺路。1985年6月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芝罘区娄子山山谷建垃圾场,对市区生活垃圾采取集中深埋的办法处理。
噪声治理 1978年起,陆续停止使用噪声大、耗油多的车辆。1980年停止使用烟台运输公司60年代生产的2马力柴油机动三轮车1500辆。1982年又停止使用蓬莱汽车制修厂生产的290型三轮汽车1200辆。1981年城区的高音喇叭全部拆除。城区内机械噪声大,影响周围环境的工厂(车间)陆续迁出。到1982年,烟台城区有5个厂(车间)迁至西郊。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迁出的工厂,限期进行工艺改革。

第三节 环境监测与质量

1974年6月地区环保办公室设立监测组,有监测人员32名,后各县市监测机构相继建立。1982年全区有监测人员101名,各种仪器90余台。1985年全市监测人员增加到189人,其中专业监测人员136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44名。有各种监测仪器175台,其中,气相色谱仪8台,极谱仪16台,测霉仪16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7台,紫外分光光度计11台,普通分光光度计23台,分析天平33台,监测车17台,其它仪器34台。可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工业污水、海洋底质、海洋生物、生物残毒、土壤、酸雨、噪声、振动、大气等30多个项目。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除海洋生物、生物残毒、振动等项目不能监测外,其它项目均可监测。全市例行监测数据15万多个,基本掌握了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大气监测 1974年始,对烟台城区大气例行监测,设监测点6个,每年不定期取样两次,主要监测二氧化硫含量。1977年增加降尘监测项目。1978年又增加氮氧化物、氯化氢和氢氟酸监测项目。1981年调整监测点,在工业区、交通干线、一类混合区、居民区、特殊住宅区各设1个监测点,同时增设两个对照监测点,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定期监测。是年,威海市、莱阳县环保监测站分别对各自城区大气例行监测,各设监测点4个,每年监测4次,主要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1974~1985年,芝罘区和威海、莱阳城区大气质量年际变化不明显,芝罘区为"安全"级,威海、莱阳为"良好"级。芝罘区的东郊区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标准;旧城区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西郊区介于二级和三级之间。1985年测定,二氧化硫日平均值为0.06毫克/立方米,与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相符。主要超标区域依次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干线和居民区。氮氧化物日平均值为0.027毫克/立方米,低于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为O.301毫克/立方米,与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相符,主要超标区域依次是商业区、工业区和交通干线。降尘平均浓度为24.279吨/平方公里月,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0.76倍,主要超标区域依次是商业区、居民区、交通干线和工业区。威海城区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1985年城区二氧化硫日平均值O.06毫克/立方米,与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相符。氮氧化物日平均值 O.016毫克/立方米,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莱阳城区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1985年城区二氧化硫日平均值0.062毫克/立方米,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氮氧化物日平均值O.019毫克/立方米,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表水监测 1974年始,对夹河(含门楼水库和庵里水库)、界河全流域水质例行监测。每年按枯、丰期取样两次。1978年对黄水河(含王屋水库)、母猪河、五龙河(含沐浴水库)、黄垒河和乳山河的入海口水质倒行监测。1981年各县、市监测站陆续承担监测任务,除夹河仍由地区监测站负责外,其它河流由所在县负责全流域监测。1983年起对夹河、母猪河、五龙河、辛安河每年按枯、平、丰(5月、10月、8月)期取样6次监测;乳山河、黄垒河、界河、黄水河和里店水库每年按枯、丰、平期取样3次监测。到1985年,全市除王河因长年无水未监测外,其余8条较大河流全部例行监测,共设监测点84个,每个点监测13~23个项目。经10年治理,河流流域的污染源基本得到控制,部分河段仍有不同程度污染,界河上游的罗山河段仍属"重污染"型,主要污染物质有氰化物、重金属和化学耗氧物。五龙河上游的富水河属"中污染"型,主要污染物有耗氧物、挥发酚、砷、六价铬、汞等。内夹河福山城区河段属"中污染"型,整条大沽夹河属"尚清洁"型。母猪河上游属"清洁"型,下游属"重污染"型,主要污染物有溶解氧、化学耗氧物、挥发性酚和酸度。黄垒河、乳山河属"轻污染"型,主要污染物为酸度、化学耗氧物、砷、氰化物、挥发性酚。黄水河属"清洁"型,但也有少量的耗氧有机物和石油类污染。辛安河属"清洁"型,有少量六价铬污染,庵里水库属"重污染"型,主要污染物质有耗氧有机物、石油类和色度。门楼水库、沐浴水库、王屋水库、里店水库等属"清洁"型。
海水监测 1978年地区环保办公室参加了国家组织的渤海、黄海环境监测网,负责渤海、黄海烟台段1500公里长的海水质量监测。每年按枯、丰、平(潮汐,下同)3次取样测定。同时,地区环保办公室还对烟台、威海、龙口、石岛4个港湾的水质和海底质泥例行监测,每年两次取样测定。1981年,除烟台港仍由地区站负责监测外,其它港湾由所在县、市监测负责。1982年始又对芝罘湾、庙岛湾、太平湾、抹直口湾、五垒岛湾、桑沟湾、八角湾等例行监测。除芝罘湾由地区站负责外,其它海湾由所在县、市站负责。经1978~1985年监测,芝罘湾除烟台港池、打捞局码头、粮食局码头属"重污染"型外,其它区域的海水属"轻污染"型。套子湾除芝罘岛西端局部海水属"重污染"型外,其它区域属"尚清洁"型。全市其它海湾均属"清洁"型。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无机氮和耗氧性物质。海水污染程度近岸比远岸重、河口和港池最重。
地下水监测 1974年地区环保办公室对掖县城地下水例行监测,每年按枯、丰(5月和10月)期取样两次,每次监测10眼井左右。1981年各县、市环保部门对各自城区地下水例行监测。到1985年,全市共设监测点182个,其中每年取样1至2次的63个点,3至4次的118个点。根据监测,除福山城区地下水质属"中等"污染程度外,其它县、市、区属"清洁"或"尚清洁"型。主要超标项目是总硬度、六价铬、挥发酚、硝盐、氟化物和氯化物等。
降水监测 1983年开始例行监测,芝罘区布设两个站位,其它县、市、区各布1个站位,主要监测PH值。1985年芝罘区增设两个站位,并被列入国家酸雨监测网络。监测项目有硫酸盐、硝酸盐、铵盐等9个。1983年7月芝罘区南郊、西郊首次发现酸雨,PH值分别为5和5.3。1985年酸雨 PH值最低值为4.29。酸雨主要出现在芝罘区范围内,1983~1985年出现频率为16.4%。
噪声监测 1983年市监测中心站对芝罘区噪声例行监测,设5个站位,每年取样1次测定。1985年设9个站位,其中交通干线设4个,特殊住宅区、居民区、一类混合区、商业区、工业区各设1个。根据监测,1983~1985年,超标率为81.8%,所测6个功能区,其中有5个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功能区的标准,平均等效声级最高超标13.9分贝(A)。

第八章重点单位

烟台市市政工程公司 1952年4月组建烟台市道路工程队,有职工27人,至1956年增加到178人,承担市区道路的新建和维修养护。1958年5月16日,更名为烟台市第一工程队,有职工1300人,其中正式职工623人,临时工677人。1964年5月29日,更名为烟台市市政工程队。1977年9月30日,更名为市政工程处,内设15个科室,辖3个工区和路灯管理所、材料厂等单位。1985年4月,有职工769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7名。5月24日,市政工程处分为市政工程公司和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分担新建和养护任务。1985年末,市政工程公司内设8个科室,下设3个工程队,1个材料厂,共有职工345人,其中固定工254人,工程技术人员10名。
烟台市自来水公司 1954年3月,烟台市成立自来水筹建委员会和自来水筹建工程处。1956年改称烟台市自来水厂,1957年4月23日改称自来水公司,内设11个科室,下设水厂、加压站各4处,贮水池8处,另有制修厂、车队、科研所和水源防护队等单位。1985年共有职工622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67名。
烟台市公共交通公司 烟台市于1956年开创公共交通事业,时由市搬运公司(现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兼营,以此为基础,1962年7月1日成立烟台市公共汽车公司,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有职工72人。1967年8月8日,更名为烟台市人民汽车公司,有职工87人,1980年改称烟台市公共交通公司。1983底,有职工734人,内设12个科室。1985年精简为5个科室,下设两个二级公司,4个车场和汽车修理中心,共有职工951人。
烟台市煤气公司 1973年11月建立液化煤气站,系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有职工9人,1976年增至29人,1983年增至128人。1984年8月,改称烟台市煤气公司,内设7个科室,下设储罐站、灌装厂、修造车间、车队和4个服务部,共有职工162人。
烟台市园林管理处 1950年秋,成立山东省烟台市南山林场,隶属烟台市建设局,业务及经费由省林业厅指导、调拨,有职工12人。1955年秋,改建为烟台市建设科园林组,有职工10人。1956年春,成立烟台市农林水产科,10月成立烟台市园林管理所,有职工37人。1962年3月,改建为园林管理处,有职工149人。1965年直属市人民委员会领导,有职工166人。1969年1月18日,园林管理处撤销,在城市建设局内设园林组,有职工142人。1970年恢复园林管理所建制,隶属城建局。1977年9月30日,改建为园林管理处,设5个科室,3处苗圃、7处公园(风景点)。1985年底,有职工478人。
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1948年10月烟台市成立清道队,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有职工80余人,主要负责垃圾清运和街道保洁。12月成立裕田肥料公司,负责市区粪便清运,1952年改称裕田肥料厂。1954年成立卫生大队。1956年裕田肥料厂隶属地方工业局。1958年卫生大队和裕田肥料厂合并,改称烟台市粪便垃圾管理所。1962年10月,改称卫生管理所,隶属市卫生局,有管理人员26人,下设3个作业队。1978年3月,改称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1980年划归市城建局领导。1985年末,、内设8个科室,下设4个作业队,1个维修车间,共有职工455人。
烟台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1953年5月组建房管科修缮工程队,下设瓦工班6个,木工班1个,有职工200余人,承担公房和代管房的维修任务。1954年恤养院营造厂建筑施工队并入,共有职工732人,其中管理人员40人,固定工92人,临时工600人。1959年4月30日,改编为市第二工程队,隶属城建局,内设6个股室,下设3个建筑工段、1个砖瓦合作社工厂,共有职工576人。1964年撤销第二工程队,以建工段为基础分别成立维修工区和新建工区,隶属房地产管理局。1974年1月,新建工区、木材加工厂合并成立烟台市建筑工程队,内设4个科室,下辖2个工区和预制件厂、木材厂、机具厂,共有职工816人。1978年1月,改称烟台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内设10个科室,下辖3个瓦工队和水电安装队、预制件厂、木材厂,共有职工1551人,其中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209人,1983年8月,并入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烟台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1985年1月,由4个房屋管理所的维修队和木材厂组建而成,内设9个科室,下辖新建工程队、木材加工厂和2个专业维修队,共有职工800人,其中固定工640人,工程技术人员15人。
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烟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980年4月,烟台地区行署成立环境保护科研监测站和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站、所合署办公),主要业务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或规范对全区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贮存和整理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环保局和上级业务部门呈报。1983年11月改建为烟台市监测中心站和科学研究所。设办公室、综合研究室、监测一室和监测二室,共有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53名,其中工程师9人,助理工程师15人,技术人员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