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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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颁布后,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符合服现役条件的青年应征入伍后,家庭生活困难者,由政庶按政策给予适当照顾。1980年后,从农村入伍的战士享受当地整劳力人均收入的全部或部分经济待遇。1955~1985年,全市共有34万多青年应征入伍,其中飞行员455人。
年满18至25岁的男女公民,除应征服现役者外,身体健康者一般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18至28岁经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和从部队退役的士兵为一类预备役,余者为二类预备役。预备役军官,由转业的军队干部和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地方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民兵干部及地方院校毕业生担任。
1984年起,境内驻军实行战时预编兵员办法,凡有扩编任务的简编部队,按战时需补充的各类预备役军官和士兵数额告知当地人武部门,人武部门据此并结合上级下达的任务拟制战时兵员动员实施计划,按战时编制序列编好,并落实集结、交接、运输等有关事项,以保证及时把预编兵员补入部队。预编人员平时工作岗位不变,每年由扩编部队和人武部门组织训练和演习。同年7月6日,在7个乡镇作预编满员试点演习,30个小时征补兵员1058人,达到齐装满员要求。同年6月还组建一陆军预备役师,辖3个步兵团、1个炮兵团、3个直属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