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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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195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军队实行志愿兵制。通常先由当地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发出号召,然后进行思想发动,党员、干部带头,青年自愿报名,区政府办理入伍手续,组织群众欢送。条件一般是年满16至35岁,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参军后本人在部队实行供给制,家庭挂"光荣牌",享受代耕等优待。复员时根据军龄长短,发给一定数量的生产资助金。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境内有40多万名青年志愿参加人民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