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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国民党政府曾制定《兵役法实施条例》。1947年又公布兵役法。兵役法规定设常备役、补充兵役、国民兵役。国民兵役又分预备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乙种国民兵役三种。境内没有全面贯彻执行。1935~1948年试行国民兵役训练制度,凡年满18岁到45岁的男子,除身体畸形或有痼疾、暗疾者外,均须参加训练,每期3个月,伙食、被服自理。首次调训多为富家子弟,群众称为"挑富户兵"。而富户大多雇佣穷苦人家子弟代替,群众称作"富人出钱,穷人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