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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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初期,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职工生活和家庭困难。1952年,一般用于职工多子女补助、家属生活补助、家属医疗补助等。1957年5月,福利费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事业。不准挪作他用,年终结余不上缴。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多次,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标准不同。机关、事业单位自1980年起为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5%,企业单位自1979年起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1%。
职工困难补助有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定期补助一般为照顾困难户职工的基本生活,按月补助,50年代采用较多,60年代起逐步取消。临时补助为帮助职工家庭解决突发灾祸造成的经济困难。困难补助,坚持"大困难多补助,小困难少补助"原则,由本人申请,群众讨论,组织批准。单位福利费使用情况需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985年,全市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共有工作人员27939人,当年提取福利费597425元,个人困难补助支出588164元,用于集体福利171420元,当年超支162159元(动用往年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