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规定,私营厂(店)主雇佣女工、店员,分娩给假1个月,在契约期间不准解雇,适当改善其生活,对革命队伍中的妇女干部产前产后给假3个月,发给产费40元,并发给米和面粉。1945年9月,胶东总工会规定,解放区产业女工产前产后休假1个半月,产前安排轻活。1947年9月起,孕妇怀孕7个月起吃细粮,至产后1个月止;产前产后假期各1个月,产后发给红、白糖各O.5公斤、鸡蛋90个、鸡2公斤、草纸150张、棉花1公斤、宽幅布10米,冬季增发棉花O.5公斤;假期中,非住院者每天增加猪肉0.2公斤。
1955年5月起,女工作人员和女工产前产后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假14天;怀孕7个月小产时给假不超过30天;怀孕、生育及产后检查、接生、手术、住院等费用,企业单位由企业负担,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产后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经医生证明,按病假处理。生育费4元(发给产妇)。
1964年,女工、女职员怀孕满7个月,每班给1小时工间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或有未满6个月哺乳婴儿,不加班加点,不做夜班;婴儿不满1岁,每班哺乳2次,每次20分钟(多胎按此倍增);婴儿断奶逢7、8、9月,哺乳期可延长至9月底。
1980年3月,25周岁以上生育者,产假84天;只生1个孩子,从小学到中学免缴学费,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父母双方各2.50元)至14周岁止;凭独生子女证,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费。1984年,企、业单位独生子女药费实行半价报销。
生育待遇
1942年,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规定,私营厂(店)主雇佣女工、店员,分娩给假1个月,在契约期间不准解雇,适当改善其生活,对革命队伍中的妇女干部产前产后给假3个月,发给产费40元,并发给米和面粉。1945年9月,胶东总工会规定,解放区产业女工产前产后休假1个半月,产前安排轻活。1947年9月起,孕妇怀孕7个月起吃细粮,至产后1个月止;产前产后假期各1个月,产后发给红、白糖各O.5公斤、鸡蛋90个、鸡2公斤、草纸150张、棉花1公斤、宽幅布10米,冬季增发棉花O.5公斤;假期中,非住院者每天增加猪肉0.2公斤。
1955年5月起,女工作人员和女工产前产后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假14天;怀孕7个月小产时给假不超过30天;怀孕、生育及产后检查、接生、手术、住院等费用,企业单位由企业负担,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产后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经医生证明,按病假处理。生育费4元(发给产妇)。
1964年,女工、女职员怀孕满7个月,每班给1小时工间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或有未满6个月哺乳婴儿,不加班加点,不做夜班;婴儿不满1岁,每班哺乳2次,每次20分钟(多胎按此倍增);婴儿断奶逢7、8、9月,哺乳期可延长至9月底。
1980年3月,25周岁以上生育者,产假84天;只生1个孩子,从小学到中学免缴学费,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父母双方各2.50元)至14周岁止;凭独生子女证,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费。1984年,企、业单位独生子女药费实行半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