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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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代初至50年代初,部分供给制干部实行保健制度。1941年3月至1943年11月,胶东区党委、胶东行署及各专署先后建立干部保健委员会。干部保健分指定保健和请求保健两种。1943年10月起,享受指定保健人员有县长、专员、行署主任、秘书长、各处正副处长及相当上述职务干部和县以上参议会驻会委员,除吃细粮外,每人每天供给保健食油1.6钱。请求保健干部,一般系年龄较大,积劳成疾,因公负重伤,患各种慢性病、身体虚弱者;由个人申请,保健委员会审查批准。1943年10月,胶东区党委规定,申请保健分甲、乙、丙、丁4等,全供细粮。此外,甲、乙、丙等每月分别供给猪肉2.5、2、1.5公斤。同年12月,胶东区党委决定,县以上各级政权均要成立党政军统一的保健委员会,统一负责保健工作。同时,统一党政军保健标准。甲等每月供给肉1.5公斤、油0.5公斤、每天蔬菜O.5公斤;乙等肉1公斤、油O.5公斤、每天蔬菜0.5公斤;丙等肉0.5公斤、油0.5公斤、每天蔬菜0.5公斤;丁等只享受每天蔬菜o.5公斤。对请求保健干部,定期体检,凡恢复健康者,取消其保健待遇。
1951年11月,供给制干部保健分一、二、三等。一等每月供给猪肉3公斤,二等2.5公斤,三等2公斤。1954年1月,凡津贴在13级以上.,参加工作满12年的干部;津贴在16级以上,参加工作满15年的妇女干部,可享受小灶待遇,每人每月123个工资分。津贴在16级以上,参加工作满8年干部,享受中灶待遇,每人每月98个工资分。余者均为大灶,每人每月73个工资分。到1955年实行工资制后,干部生活保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