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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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国营企业职工升级,国家无统一规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工资总额,企业自行调整。
1954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按6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资。文登专区调升2%,莱阳专区调升2.3%,烟台市调升2.65%。
1956年,工资制度全面改革,职工增资指数为全部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平均工资的14.5%(如加上1956年新增人员在内,则为13%)。增加的工资自1956年4月1日起执行。
1957年,公私合营企业参照国营企业办法进行工资改革。全区公私合营企业共有职工6302人,其中有5238人增加了工资。
1959年,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文教、科研、卫生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5%),企业单位工人(不超过原有人数的30%)、职员(不超过原有人数的10%)。全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增资指数为职工平均工资的4.85%。其中生产工人提高9.9%,老职工提高4.83%,1958年招收工人提高8.46%。烟台地区机关共有工作人员1698人,其中升级82人,占总人数的4.8%;全区县社机关共有工作人员13726人,其中升级770人,占总人数的5.6%。调资增加的工资自1959年10月1日起执行。
1960年3月起,对高等学校教师按40%、公办全日制中小学教师按2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学校行政人员按20%比例进行工资调整。同时,对提升职务的干部,其工资低于本职务最低一级工资的,也提升1级工资,特殊者可提升2级。同年10月起,降低17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工资标准。
1963年,给全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人员调整工资。17级以下行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工人升级面40%,17~14级干部升级面25%,13~ll级干部升级面5%,10级以上干部不升级。对企业、事业单位相当于17级以上的科技干部升级面可稍大些,个别相当于10级以上者也可以升级。这次调资中,一般升1级,个别贡献大的工资偏低者可升2级。工人和干部升级指标分别使用,不准相互占用。全区国家机关列入升级范围职工为14947人,其中升级6832人,占总人数的45.7%,月增资45710元,升级人员月均增资6.69元,升级后的工资自1963年8月1日起执行。
1971年底,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升级范围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矿山井下4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矿山井下3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矿山井下2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人员,分别晋升1级工资。工资级差不足5元增加到5元。升级后的工资自1971年7月1日起执行。1972年,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员也按上述标准晋升1级工资,自1972年1月1日起执行。
1977年,给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及其相似的其他职工,凡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都晋升1级工资。给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含行政17级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17级的其他干部)按40%的升级面调整工资。级差少于5元增至5元。级差大于7元按7元升级。同时,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现行4类工资区工资低于36元增至36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1元增至41元。1977年9月底,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49837人,其中升级的93773人,占总人数的37.5%,月增资56.68万元,升级人员平均月增资6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97980人,其中升级人数35944人,占总人数的36.69%,月增资总额22.2万元,升级人员月增资平均6.18元。升级后的工资自1977年10月1日起执行。
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部分职工升级,升级人数为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11月底,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249511人,升级1704人,占总人数的1.99%;其中生产工人升级比例1.37%,行政干部升级比例3.3%,技术人员升级比例1.16%。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106674人,升级2121人,占总人数的1.99%。其中生产工人升级比例1.5%,行政干部升级比例8.55%,技术人员升级比例2.23%,其他人员升级面占1.9%。升级后的工资自1978年12月1日起执行。
1980年,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中,择优为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79年10月底在职)的固定职工升级,升级比例为40%,工人和干部指标分别使用。凡1977年、1978年曾经连续升级者,这次不再升级。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07286人,升级89328人,占总人数的43%,月增资总额515040元,升级者月增资5.77元。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100813人,升级39467人,占总人数的45.84%,月增资总额233243元,升级者月增资5.91元。调升后的工资自1979年11月1日起执行。
1982年,给全区中小学、技校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部分从事体育事业人员调升工资。调升后的工资自1981年10月1日起执行。
1983年,在全区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中,为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1982年9月底在职)的工作人员调升一级工资。中年知识分子和从事行政工作多年的骨干有升2级者。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在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分子,不升级或缓升级。这次调资采取先补(补齐级差)后靠(就近靠级)再升级的办法。全区列入调资范围单位1893个(不含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人数为38260人,其中3662人升2级,占升级人数的9.57%(按学历升2级2710人,按职称升2级565人,按职务升2级387人),月增资总额29.3万多元。暂缓升级36人,因犯错误不予升级172人。升级后的工资自1982年10月1日起执行。
1983年11月至1985年2月,对完成1983年应缴纳的税金、利润及其他主要经济指标的企业单位,先后分2批为下列职工调升1级工资:1983年9月30日在职、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未列入1981年调资范围的中小学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职工;1971年12月31目前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满5年工龄的知识青年;1979年1月10日调入调资单位,1983年9月30日前在册固定职工;1981年按规定升过1级,这次又符合增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干部。这次企业调资特点是,把工资调整同企业效益挂钩,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国家只下达每人3.50元工资基金,余者由企业自行筹集。调资中级差不足5元增至5元,1977年调资受级差7元限制未长满级差的,自1980年10月1日起补齐。全区列入调资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1296个,1983年9月底在职职工142891人,其中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05685人,实际升级人数为103943人,占总人数的98.35%。月增加工资总额723688元,升级人员月均增资6.93元。列调资范围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799个,1983年9月底在职职工14128人,其中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87456人,实际升级人数为85881人,占总人数的98.2%,月增资总额594838元,升级人员月均增资6.98元。增资后,第一批自1983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批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1982年起,个别国营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工业公司,由厂长(经理)批准,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升级,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自1984年起,凡经整顿并验收合格和虽未整顿、但全年完成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的企业单位,按年末固定职工总数的3%,由主管部门下达指标,给有特殊贡献职工晋升1级工资。同年,给荣获1984年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晋升l级工资,从10月1日起执行。
1985年,全市对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1971年底前的计划内临时工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全市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为113963人,改革后月增资总额237.5万元,人均月增资为20.84元;列入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938个,职工174898人,改革后月增资总额248万元,人均月增资14.18元;列入工资改革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1066个,职工167563人,改革后月增贤总额227.48万元,人均月增资13.58元。改革后的工资标准,中小学教师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自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