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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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工资 清末、民国时期,国家机关和私营工商业多采用月工资。也有厂、店采用年工资,对象多为学徒工。烟台瑞蚨祥绸缎庄1924年徒工年工资5元,1931年增为10元,农村雇佣长工普遍实行年工资。部分劳力不固定的厂、店,则多采用日工资。
建国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月工资,临时工则普遍实行日工资。企业固定工在加班或缺勤需加发或扣发工资时,才使用日工资和时工资。
计件工资 民国时期,私营企业已有计件工资形式。1932年烟台络丝2.5公斤报酬3元,结发网1个1分,糊火柴盒1万个2角,装卸车每车3角至l元不等。
40年代,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工厂也实行过计件工资。1945年用铁机织布,每月织8匹粮薪80公斤,每少织1匹扣粮10公斤,每多织一匹加粮12.5公斤。
建国后,纺织、刺绣等行业实行计件工资较普遍。1958年,全区实行计件工资企业557个,工人16610人。此后,计件工资制逐步被取消。1977年,全区分3批在17个系统341个企业中试行计件提成工资制,占企业单位总数的20%,职工达11万多人。1979年上半年,全区实行计件提成工资制企业达1361个,占企业总数的54.5%(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922个,占总数的67.7%;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439个,占总数的32.3%),职工达183436人,占职工总数的64.9%。1981年,计件工资分无限制计件、有限制计件、超额计件、包工计件、提成工资、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等形式。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需提出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定额要先进、合理,必须半年或1年修订1次。1985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计件工资总额达2494.7万元,其中超额工资842.8万元,占全年工资总额的5.3%;集体所有制单位计件工资总额3538.8万元,其中超额工资999.7万元,占全年工资总额的14.6%。
奖励工资 1952年,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度。1959年发放"跃进奖",1960年起实行"综合奖","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取消奖励工资。
1978年恢复奖励工资制度。凡全面完成生产任务的单位,可按标准工资总额的6~lO%提奖,凡超额完成生产计划的单位按12%提奖;对未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和计件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事业(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则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励。奖励金标准按人均10元提取;只完成利润计划,其他指标未完成的企业每人只提8元。奖金分配分3等,提10元的单位,个人得奖最高20元,最低7元;提8元的单位,个人得奖最高15元,最低5元。此外,对评为先进个人者,一次性发给奖金 l0~30元;先进集体人均奖金5~10元。
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发给奖金30~50元;省级先进集体按人均10~20元发给,单位奖励面不超过5‰。
1979年改进奖励工资制度。凡不具备条件单位停止实行奖励制度;奖金的提取必须经地区劳动局批准;提奖后影响利润计划完成的单位,不得提取奖金。全区实行奖励和计件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1361个,占总数的54.5%,职工183436人,占总数的64.9%,1~3月共发放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和提成工资452.6万多元。是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增收节支奖,每人60元。
1984年,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对奖金采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国家征收奖金税"办法,扩大企业自主权。除节约、技术改革、合理化建议和创造发明奖外,其他各种奖金均按超额累进办法征收奖金税。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收节支奖每人每月按12.50元发放。1985年工资改革后,每人每月按7.50元发放。
附加工资 1967年1月,将1966年停发的综合奖金以附加工资的形式按月发给职工。1981年全区附加工资总额为200.4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为159.7万元。此后,在工资调整中冲销附加工资,到1984年基本冲销完。
津贴、补贴 40年代,解放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低标准"供给制"时,按月每人发3元生活津贴。建国30多年来,全市先后实行的津贴、补贴有学徒工生活津贴、驻岛生活补贴、野外作业津贴、井下作业津贴、船员津贴、邮电外勤津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津贴、环境监测岗位津贴、收购废品人员津贴、制革工人津贴、气象台(站)工人员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技术津贴、中小学(含技校)班主任津贴、教龄和护龄津贴、职务津贴、公安干警津贴、高温津贴、低温津贴、夜班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房租补贴、交通补贴、取暖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洗理费、书报费等,其标准均按国家和上级统一规定执行。以取暖补贴为例,1957年,烟台市和威海市开始实行取暖补贴,双职工发给3个月取暖补贴12元;住集体宿舍职工按3个月计算,每人每日供应煤1.5公斤。1958年按1957年发放的绝对数为准,不分双职工和单职工,采取平均发放办法。1959年,双职工每人每月发3.20元,3个月为9.60元;住集体宿舍仍按每人每日供煤1.5公斤执行。1966年改按每人每年发取暖补贴7.50元执行(行政13级及工资相当13级人员不发)。1978年开始,全区各县均实行取暖补贴,每人每年一律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