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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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官员均实行薪俸制。1929年,烟台汽车路局官员薪俸标准是:一等局局长月薪俸200~240元,科员60~70元,站员35~45元;二等局局长月薪俸150~180元,科员50~60元,站员25~35元;三等局局长月薪俸120~150元,科员40~50元,站员20~30元。1931年,县长月薪俸300元,科长70~80元,科员30~40元。1933年9月,简任一等县县长月薪俸430元;荐任一等县县长月薪俸340~400元,二等县县长320~400元,三等县县长300~380元;委任一等县科长月薪俸120~200元,二等县科长110~200元,三等县科长100~200元;委任办事员不分县级别,一律月薪俸55~80元。工商业店员、职员和工人,学校教员及政府勤杂人员等,则实行薪金制和雇佣工资制。不同行业、工种,其薪金和工资标准有别。工商业主雇佣的职员、店员和工人,都需经3~5年的学徒期。学徒期间,大部分雇主只管饭(一日两餐)不给钱,或稍有报酬。1929年烟台汽车路局雇佣的雇员和工友月薪金在8~30元不等。1931年,县政府雇佣的雇员月薪金在30~60元,伙夫月薪金仅17元。1932年,高中教员月资30~150元,高小教员20~40元,初小教员15~30元;电灯公司职员月资39.4元,工人22.5元;发网打包工月资10~20元;榨油工月资5~10元;砖瓦生产男工月资4~20元;酿酒业及从事蜡烛、肥皂、火柴、石笔、制绳、制造大车、滑石雕刻、面碱、染坊、造钟、首饰、印刷等业生产工人月资在2~10元;从事砖瓦生产的童工月资仅1.5~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私营工商业仍实行雇佣工资制,1956年被废除。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低标准"供给制"。1945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日供应小麦1.125公斤或粗粮1公斤;每人每月肉1公斤、油4.7两、盐5两、菜15公斤、柴草45公斤;津贴费每人每月一律3元;每人每年单衣2套、袜子2双、毛巾2条,2年1套棉衣,4年1床棉被,并要以旧换新。公营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办学校教员,则实行低薪制。高中教员每人每月发给玉米60~80公斤,职员45~50公斤,初中教员50~70公斤,校长不得超过教员最高标准,一般是将粮折成现金发给。同年,胶东行署实业处所属工矿企业职工资标准是:干部月玉米95~120公斤,职员35~50公斤,技术工人90~120公斤,普通工人40~120公斤,勤杂工60~75公斤,学徒工15~65公斤,驾驶员125公斤,均折成现金发给。1948年,解放区公路管理局先是执行华东财办拟定的工资标准,分三等9级,后改执行山东省规定标准,驾驶员分21级,技术工分24级,行政管理人员分32级,技术人员分36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无统一的工资制度,各地工资制度分为供给制、薪金制、供给制和薪金制混合实行等多种形式。1950年9月,烟台市首先在公营和私营企业中实行工资分制,以原薪2.28公斤玉米折1个工资分,每个工资分含小米1公斤、小麦O.5公斤、油盐各1.6钱、木柴2公斤,按此标准折款支付。1952年、1954年曾调整过工资分标准。
1952年3月,对实行供给制人员又实行供给制加津贴办法(小包干)。津贴分10等24级,从1等1级36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到10等24级4.1万元不等。等级评定采取领导提名、群众评议办法确定。同年10~11月,莱阳专署机关进行评级。
1953年1月,国营企业中(包括企业管理机构)的供给制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改为工资制人员,暂不收取房租和水、电费。对个别负担过重、改制后生活有困难、者,仍按供给制标准发给。
1954年4月,对政府机关中仍享受供给制的部分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同年7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工资分制",津贴与工资各划分29级,按级享受工资分。
1955年7月,享受供给制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废除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制,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同时实行 物价补贴,解决地区间物价不统一、实际收支不平衡问题。其标准原烟台市和长山岛特区为12%,威海市及文登、莱阳专区各县为10%。
1956年7~10月,全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全面改革,取消物价津贴,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级工资制标准,确定工资类区,改进工人工资等级。长岛县为5类工资区,烟台市和威海市为4类工资区,荣成、文登、牟平、乳山、海阳、莱阳、栖霞、蓬莱、黄县、掖县、招远、福山12个县为3类工资区;工人按劳动条件、技术高低、熟练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工人实行10级工资制,国营企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1957年公私合营企业也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依照国营企业8级工资制最低标准加半级共分11级标准。
1979年11月1日起,烟台市、威海市由4类工资区调为5类工资区,其他各县由3类调为4类,长岛仍为5类区。同年,还统一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分3种类型实行8级工资制。
1985年10~12月,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及1971年底前计划内的临时工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包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职业津贴组成的结构工资制。职务工资根据职务高低而定,基础工资为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一律40元;工龄:津贴按工作年限计发,每满1年加发5角,最多不得超过20元;奖励工资,市级每人每月9元,县级每人每月8元。中小学、中专、技校、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另发教龄和护龄津贴,满5年每月3元,满10年每月5元,满15年每月7元,满20年每月10元。企业单位则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和用企业奖励基金进行自费工资改革;建筑施工企业和煤炭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吨煤工 资含量包干办法,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调整完全脱钩。是年,荣成、文登、乳山、海阳、牟平、莱阳、栖霞、蓬莱、招远、掖县、黄县11个县和福山区由4类工资区调为5类工资区,芝罘区、威海市和长岛县仍为5类工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