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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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干部标准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胶东各级人民民主政权主要从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选拔干部,以满足革命战争和政权建设的需要。1946年,胶东行署在《关于干部工作报告》中指出,选拔干部,以"德、才、资"为基本条件。1952年4月,贯彻中央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大胆、大量、正确"提拔干部的方针,莱阳专署注重在生产、互助合作化、整党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中选拔干部。同时重视提拔妇女干部。1964年12月28日,中共烟台地委组织部在《关于干部任免问题通知》中规定,今后凡不十分急需提拔调动的,没有蹲过点的,没有经过"四清"考验的,一般不提拔调动。1966年,烟台地委提出,提拔干部对象主要是年轻干部,要培养提拔35岁左右的县级领导。
1973年7月,烟台地区干部工作会议提出,全区在一般干部特别是工农兵群众中吸收一批新干部,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领导班子。同时还提出,1973年和1974年,要培养提拔35岁左右的地、县级领导干部,公社要选配不超过30岁的领导干部。1976年后,各级领导班子重视安排使用老干部,发挥其骨干作用。1980年,选拔干部对象主要是中、青年干部,条件除"德才兼备"外,强调年龄和文化程度。1981年,在选拔中青年干部中,把是否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是否有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是否正派等作为考核标准。1982年,强调防止"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和政渔上、经济上有违法乱纪的人进入领导班子。
1984年起,选拔干部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任免千部权限 清代,知府、知县均由朝廷直接任免。
民初,北洋军阀统治时期,道尹由省民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请呈总统筒任。道公署各科科长由道行政长官经省民政长官呈由国务总长经由国务总理任命。道公署科员由道行政长官呈请省民政长官委任,并报内务部。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废道,各县直属山东省政府。各县县长由省政府直接任免。县府所属各科科长由县长呈请省民政厅委任。县府科员由县长委任并报省民政厅备案。1929年6月,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出2~3名候选人,经省政府委员会抉择1人任用,任期3年,可以连任。县府各局(科)长由县长从考试合格人员中挑选。呈省政府核定委任。1932年,县府科长、秘书、警佐、督学、技士,由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转呈省政府核准委任。县府科员,办事员、雇员,由县长委任,并报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转报省府备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级政府一直坚持党管干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任免无固定立法程序。1939~1942年,各县县长、区长、村长多是选举产生,其他人员由组织配备。1944年起,胶东行署负责任免行署机关、各专署和县领导干部。1945年,胶东行署将干部划分为行署级、专署级、县级、区级进行管理。1946年起,行署、专署科局长、县长,由省政府任免;县科长由行署任免;区长由专署任免。任免具体事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办理。
1950年12月起,专署正副科(局)长及同级干部,由省政府任免,公安局(处)正副局(处)长和法院院长,还要报华东军政委员会备案。文登、莱阳专署负责任免专署正副股长及同级职务干部。县府正副科(局)长及同级干部,由县府任免,报省府备案。1952年,专署正副专员、县(市)正副县(市)长,由省政府呈报华东军政委员会转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免。未经选举的正副县长、专署主任秘书、公安处正副处长及同级干部,由省政府任免,报华东军政委员会备案。专署负责任免的干部为专署正副股长、县府正副科(局)长、各区正副区长。其中正副区长系代省府任免,需报省府备案。县政府负责任免正副股长和正副乡长。并报专署备案。
1957年11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县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由县任免并报专署和省府备案。
1960年5月,烟台专署制定《关于任免专直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办法》规定,专署直属各办、局、处正副职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正副职,由专署任免并发给任命通知书;专署各办、局、处内的正副科长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科室正副职,由专署公布任免,但不发给任命通知书;其他干部由业务主管部门公布并报专署人事科备案。同年6月21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致函烟台专署人事科提出。莱阳农学院、莱阳师范专科学校、烟台水产专科学校正副院(校)长的任免权归省人民委员会。
1967~1971年,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为党政合一的权力机关,期间干部任免权限几经变化。1971年,中共烟台地区委员会成立并负责干部任免工作。地委管理任免的干部包括地革委政治部和生产指挥部下属各组、局、室正副职,公安机关领导小组成员及下属各组正副组长,各县(市)革委常委和政治、生产指挥部及各组、局、办、公社革委主要负责人,地直企事业单位革委会正副主任。
1980年11月,烟台地委将管理的干部划出一部分转交给地区人事局和县(市)委管理。1982年9月15日起,将地区人事局管理任免的干部又收归地委管理,其职务任免,委托地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1984年12月28日,烟台市政府颁发《烟台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市政府任免干部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副职,局级公司正副经理及上述单位的顾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市直机关比局低半格及市属县级企事业单位正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局级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市属县级企事业单位行政副职、顾问,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代政府任免。由政府任免的干部和人事局代政府任免的干部,均由政府发给任命通知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局级公司的正副科长,市直机关比局低半格的处、室行政副职及各科室正副科长(主任),市属比局低半格的事业单位行政副职及科级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的任免,由各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审批公布。其他行政职务任免,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任免,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办理。经县(市)区长会议讨论后,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