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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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 40年代,胶东抗日根据地兵工厂,工人防护用品仅有工作服、围裙、套袖、眼镜、口罩、手套、护脚布等七八种。工作服只有车工冬季才发,冶金工只发墨镜、口罩、手套和护脚布。
1956年,国营企业单位发放的防护用品有工作服、围裙、套袖、帽子、口罩、手套、护腿、鞋盖、眼镜、防毒面罩、漱洗药水(药膏)、护耳器、面具、帽盔、防水鞋、安全带、安全帽、绝缘鞋、防晒和防雨用具、防寒服等20余种。1958年,炼铁工人防护用品有工作服、单棉手套、工作帽、皮鞋、盖脚布、套袖、雨衣、眼镜和口罩,部分工人还有棉衣、棉裤、棉鞋和棉大衣。
1960年,冶金工业系统防护用品发放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制定的《冶金工业主要工种防护用品标准》。1961~1962年,国家物资供应紧张,工人防护用品在保证重点中,适当减发。对冶金、化工、建筑、矿山、地质、铁道系统主要工种工人的主要保护用品作专项安排,余者均作非专项安排。具体标准为:棉单工作服,专项安排矿山井下工人全部发,井上生产工人和冶金高温作业工人发40%,铁路运输系统工人发20%,每套供布4.5米,外加缝补布0.7米;非专项安排的企业按生产工人每人O.9米布供应。棉衣,专项安排矿山井上露天作业工人发15%,井下发3%,每套供棉布8.5米,絮棉1.25公斤;非专项安排的企业按生产工人每人棉布0.5米,絮棉0.07公斤供应。
1963年9月,防护用品发放一律按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执行。1964年,按山东省劳动厅公布的《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山东省国营企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山东省国营企业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1965年,烟台专署劳动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国营滑石矿开采业制定防护用品标准。1966年又制定《广播事业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73年,劳保用布比1972年压缩30%。为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改过去"定期发放,随意穿用,节约归己"的做法为"民主评议,领导批准,物尽其用,以废换新,为公使用,节约归公"的办法。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生产工人每人每年1.44米布供应,统一掌握使用。
1983年10月1日起,防护用品发放按《山东省不同行业同类工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山东省职工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985年,改革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以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规定是:①发放劳动防护服装范围是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作业;有刺割、绞辗、严重磨损危险,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露天作业工种及从事低温作业工种。②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保管、发放由单位行政部门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负责督促、检查。③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晕等特殊防护用品,要保质保量配齐。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④对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⑤禁止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各企事业单位可按上述新的规定,制定发放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防治尘毒1951年,文登专署劳动科拟订《防止搬运有毒危险性物品中毒意见》,强调做好宣传教育,制订防范措施,搞好检查等方面工作,防止中毒事故发生。1956年,莱阳专署和原烟台市劳动部门,为消除矽尘危害,保护职工身体,推行湿式作业;车间和工作地点立方米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应降到2毫克;按规定及时发放防护用品和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对接触矽尘人员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早治疗。
1959年,在贯彻《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中,在全区推行风(通风)、水(湿式作业,喷雾洒水)、密(密闭)、管(管道输送含矽尘气体,过滤后由管道排出)、护(车间内保持清洁卫生,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检(防尘设备维护、检修)、查(对接触尘毒工人定期查体)七字综合治理办法,以防尘毒危害职工身体。是年,烟台专署有关部门组织对尘毒浓度进行测定,全区达到和接近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分别为6个和4个。1960年分别为14个和12个。
1966年后,因"文化大革命"影响,尘毒防治工作放松,尘毒危害渐趋严重。1976年测定,有的企业,特别是县办小水泥、磷肥、矿山企业,粉尘和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数十倍,甚至几百倍。是年规定,企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用于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同时帮助烟台瓷厂、石棉厂、福山铜矿进行工艺改革,减少尘毒危害;拨给南墅石墨矿、招远化工厂钢材51吨,技措经费30万元,进行防尘防毒建设。后两个单位成为全区防尘防毒先进典型。
1977年,在烟台机床附件厂、烟台玻璃厂、福山铜矿、海阳农药厂、掖县水泥厂建设原料输送混合密封防尘、综合防尘通风、隔离操作、机械包装、旋风袋式除尘等技措项目,效果良好。全区县以上产尘企业780个,产毒企业243个,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占26.6 %。
1979年10月,烟台行署制定《烟台地区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草案)》,将生产过程产生粉尘的铁、金、铜、铅、锌、煤、地质坑探、石棉、石墨、滑石开采与加工、镁砂、大理石、陶瓷、玻璃、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的原料破碎与加工、机械铸造等生产单位列为防尘重点;将生产和使用铅、汞、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锰、氟化合物、氰化合物、氮氧化物、氨、氯化物、铬、一氧化碳、酸、碱、石油化工、塑料、有机磷、农药等单位,作为防毒工作重点,要求1985年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如新建、扩建、改建单位必须做到主体工程同防尘、防毒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做好尘毒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等。还把消除尘毒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作为评选先
进单位的重要条件。1979年,对全区467个产尘企业,2444个扬尘点测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仅占28.2%,对912个产毒企业,1386个产毒点测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仅占33.8%。
1981年3~4月,地区劳动局在荣成县举办以除尘为重点的劳动保护干部技术培训班,全区有58人参加学习。1983年1月,地区劳动局又在荣成县召开防尘防毒工作会议。并组织力量按地区《规划(草案)》规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定和验收,凡防尘防毒达到规定标准单位,发给合格证。1984年1月,烟台市劳动局建立防尘防毒工作情况报告制度。7月,市政府要求劳动、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防尘防毒监察制度,充实监察监督人员,增加检测手段,帮助企业制订、落实具体治理尘毒技术措
施。
降温防暑 1956年,对32~C以上工作室操作人员,采取隔绝热源、供应开水、盐水、汽水等办法,降温防暑。1959年,对高温作业人员增加通风设备、淋浴和调整工作时间,同时定期进行体检。1978年起,劳动部门每年夏季都要求各单位提前做好"四防"(防暑、防洪、防雷电、防倒塌)工作,落实具体措施。
1985年起,全市统一规定降温防暑费标准。暑期从事高温作业职工(以国家规定并经劳动、卫生部门审查批准享受高温保健者)每人每年发降温费12元;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职工每人9元;从事一般作业职工及企业科室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人员,每人6元。保健食品 1956年,莱阳专署、烟台市开始在部分厂矿的部分工种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多数企业是每天免费供应一份中等水平的熟菜。1963年起,对从事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免费供给猪肉O.5公斤、食油O.25公斤、糖0.5公斤;接触有毒、矽尘、放射性作业工人,每人每月免费供给猪肉1公斤、食油O.25公斤、糖O.5公斤。
1966~1974年,常年性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潜水员,每人每日发现金O.5元,全月15元;其余工种按每人每日0.2元发给,全月6元。享受季节性保健食品待遇的每人每日发O.15元,全月5元。随上述工种工作的干部、检修员,每月工作满20个工日,按同工种1个月标准发给,不满20个工日者,按实际工日标准计发。1979年后,享受全月保健食品待遇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现金1元。月工作不满20个工日者则按日计算,每日增发现金O.04元。女工保护 除享受正常的劳动保护待遇外,还享有一些特殊保护。1945年,胶东总工会曾两次发文强调做好女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并制定具体法规。1964年,山东省制定的《女工保护工作条例》规定。,女工不准安排在矿山井下、人工锻打、强烈震动及有害于妇女生殖机能的繁重岗位上工作;不准安排在具有铅、汞、砷、氟、苯的硝基、锰、二硫化碳、氨基化合物及放射性物质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工作,直至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