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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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管理 建国初期,劳动力计划管理重点是按政策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契约,为公营、私营单位调配工人,尽量多介绍一些人就业。1955年,劳动力计划管理按"增产增事不增人"的原则,重点为企、事业单位之间调剂劳动力余缺。下半年,国营单位一律停止从社会招收人员。1958年,从社会招收大批工人,劳动力管理失去控制。是年,全区从社会招收工人145472人。1959年被迫整顿职工队伍,调整城乡劳力。全区上半年精减下放职工84500人,其中有69011人转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1960年,按"农、轻、重"为序,制定劳动计划,编制定员定额。是年,全区从县以上工业、基建、商业、粮食系统压缩职工14849人,支援钢铁、煤炭和交通运输部门。1961~1963年,全区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单位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等单位共精减职工110184人,被精减人员绝大部分回到农村。
1966年,逐级下达劳动工资计划,严格控制工资总额,以此控制增加固定职工。是年,省核定烟台地区专、县(市)属单位年末固定职工为104051人,工资总额为643.61万元。1967年9月起,停止下达工资总额控制指标管理。1971年恢复劳动力和工资总额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的制度。197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新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地区劳动局按季度向各单位下达劳动工资总额计划,不允许突破。各单位一律停止招收新工人(包括自然减员补招),确需增人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1974~1975年,对计划外用工(包括亦工亦农轮换工)进行整顿。1981~1983年,各单位招收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数,不准突破。1984年,烟台市劳动局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不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改由县(市)区劳动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安排。1984~1985年,对企业单位计划外用工(包括亦工亦农人员)进行整改,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转为合同制工人,并纳入计划管理。临时工计划管理 1951年,各公营、私营单位雇用临时工时,由劳动部门介绍并订立劳动契约。同时规定,雇用临时工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正式职工的20%,用工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1952年5月,烟台市成立建筑劳动力调配所,对来烟从事建筑业的农村人员负责登记、发给调配证,根据建筑单位需用临时工数统一调配使用。1953年文登、莱阳专署对建筑业需用的临时工,也实行上述办法管理。1955年,国营企、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需经专署批准;机关、团体招用农业临时工,需经专署劳动局批准。国营、公私合营企事业单位需报季度用临时工计划,私营单位要报月或旬用工计划。各单位所需临时工由劳动部门统一办理。临时工合同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续订合同。
1958年,临时工管理失去控制,全区从农村招收临时工529579人,其中社办工业工人409527人,1959年上半年压缩合同工77348人(不包括社办工业工人数)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1961~1963年,各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用时来,不用时走"的办法,所用临时工全部纳入年度劳动计划管理。合同期满后,用工计划允许才可续订合同。1964~1966年,推行亦工亦农轮换工制度和长期合同工制度,并对以前的临时工进行清理和清退。
1967~1969年,各单位常年生产岗位不准使用临时、季节工和合同工。如单位生产必须使用时,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按专署劳动局下达的控制指标招用,到期辞退。1970年,常年生产岗位用临时工,需经省批准。1971年,地区劳动局对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凡符合规定条件,大部分转为固定工人。此后,除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矿山井下及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可用临时工外,常年性生产岗位不准再用临时工。1972年,针对有些单位私招临时工现象,地区劳动局对来白农村临时工和计戈lj外用工等进行整顿、清退,全年共辞退临时工7003人。
1973~1974年,建筑部门招用临时工,按下达的控制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1975~1978年,对企业单位使用的亦工亦农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和统计监督制度。1977年,对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人数进行普查,共查出计划外用工159475人,占职工总数的28.58%。1978年,在"保证重点,节约使用"的原则下,整顿亦工亦农用工制度,控制计划外用工,年内辞退亦工亦农人员4000名。1981~1984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清退计划外用工286787人,辞退亦工亦农人员95660人。
1985年5月,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整顿改革计划外用工意见》规定,对1984年底前从农村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进行整顿和改革。市、县(市)区所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1984年底前使用的常年顶岗生产人员和1980年底前使用的亦工亦农人员,只要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者,原则上都可转为合同制工人;其他形式的计划外用工(芝罘区、市属企、事业单位除外),符合上述条件,年龄25周岁以下(技术和业务骨干可放宽到35周岁)可选招为合同制工人或改为计划内临时工,但不得超过总数的25%。凡转招的合同制工人,都要纳入劳动力计划管理。是年,全区共转招合同制工人77742人,改为计划内临时工70280人,被辞退的临时工5467人。是年起,允许企业单位根据核定的工资计划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