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减员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6&A=1&rec=292&run=13

建国前,烟台海坝工程会的工人,凡工作称职者,退休时其儿子可以顶替接班。
1963~1964年,对1961~1962年精减回乡职工,凡改办退休、退职者,可招收其符合就工条件的1名子女就业。1965年,在办理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时,准许招收1名非农业人口、年满16岁的子女接班顶替。对从事矿山井下、伐木、地质勘探、盐场等作业职工退休、退职后,其本人户口迁回农村者,可招收1名农业户口的子女接班顶替。1967年,国营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死亡、退休,可照顾招收1名子女就业。1968~1970年,停止办理子女接班顶替工作。1971年,地质系统恢复办理子女顶替工作。1973年,国营企事业单位自然减员,其子女是非农业人口,可照顾招收1名参加工作。子女是应届中学毕业生,可以不下乡,已下乡的,可招回城。其他企事业单位,恢复办理子女顶替工作。1973年又停办。1974年再次全面恢复顶替制度。并对1973年因公死亡者,补办顶替。1975年,扩大顶替范围,对临时工因公死亡者,也可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77年,在办理顶替中,其子女年幼的,可招收35岁以下的爱人参加工作;也可招收符合条件未婚的弟、妹参加工作;还可待子女成年后再招牧。1979年,严格子女顶替条件,必须是自生、自幼抚养的子女,16~25岁未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对1957年反右被错处理的公职人员,已办退休、退职手续者,可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80年,对工程师、讲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虽到退休年龄,但因需要暂不能退者,经批准也可招收1名子女顶替。1981年,凡被错误开除公职,"四清"、"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人员,均可照顾招收1名子女顶替。1983年9月9日起,停办因病提前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和离休、退休干部的子女顶替;清退9月9~13日补充招收的251名子女;对1978年6月以来招收的23650名子女进行检查,对其中14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此后,办理子女顶替由劳动部门统一审查、考试、录用。1984年,停止招收爱人、弟、妹顶替,一律改由子女顶替。1985年8月1日起,招收顶替工人,一律为合同制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