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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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城市失业人员 1950年8月1日,烟台市成立以市长徐中夫为主任委员的炬台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对失业人员遗行调查登记,到1953年底累计登记5949人。其中失业职工2873人、知识分子117人、小工商业主和行商摊贩395人、旧军政人员24人、僧尼道士4人、城市贫民289人、妓女和舞女62人、失学青年和家庭妇女2135人、其他人员50人。在登记失业人员的同时,积极扶持公营、私营企业和店铺扩大生产,增加失业工人就业机会。
1951年,在安置失业人员中,对有技术的工人优先安排就业;对有培养前途的青年,送市委办的干部训练班学习,期满后分配适当工作;对有文化无技术失业工人,集中进行业务技术训练,补充技术工人不足;对既无技术,又无文化的失业工人,组织生产自救,有条件的动员其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52~1953年,烟台市劳动局连续发出安置失业工人通知,强调驻烟台市公营、私营单位用人时,要提前报增人计划,由劳动部门统筹安排。至1953年底,累计安排失业人员就业2474人,占登记总数的41.59%。至1955年底,凡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均得到安置就业,少数丧失劳动能力者,交民政部门管理。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 1949~1985年,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基本遵循"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少数年份,则增加一些新的安置办法。1961~1962年,大量精减国家职工和城市人口,对原为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国家正式职工的复员退伍军人,也按精减政策安置,部分被安置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1964~1965年,对1958年后参加工作入伍的家住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原工作单位需要可回原单位工作,不需要仍动员回农村。1968~1969年,入伍前是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者,按同届毕业生分配办法安置。1970~1973年,对从城镇社会和普通中学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按上级批准的招收复员退伍军人计划数安置就业,不足时招收农业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1975年,对入伍前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非农业人口的临时工、1954年底前入伍的志愿兵和具有10年军龄(已婚,爱人在城镇有固定职业)复员干部按省下达的计划数进行安置。1980~1981年,对参加对越反击作战负伤的残废军人,不受户口性质和招工条件的限制,一律由各县(市)接收并安置到基层供销社工作。1983~1984年,对转业的志愿兵(服满13年现役),各县(市)随到随安置,按其专业特长介绍到尉人单位。1985年,对回到城镇需要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单位接收的复员退伍人员,顶占本单位当年新增职工指标。1975~1985年,全市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就业9342名。
安置部队随军家属 1984年起,对被批准的随军家属,凡年龄在35岁以下,符合招工条件的,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一般安置在被批准升级的部队家属工厂当合同制工人。
安置归国华侨和台胞子女 1955年起,凡要求在烟台市区工作的归国华侨和外侨,劳动部门均给予优先安置。1979~1980年,旅居朝鲜、蒙古部分华侨要求在烟台地区安置工作。地区侨务办公室本着"原籍安排为主,适当照顾专业"的原则,原是农村的,安置到农村去,原是工人的,安置到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工人。
安置落实政策收回人员 1979~1985年,对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被错误开除的工人、民警、营业员等,及受株连而失去公职的家属,凡是有劳动(工作)能力的,一律收回给予安排工作;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工作)能力者,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全市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共开除工人2954名,其中"文化大革命"中开除1345名,占45.53%。收回安置共1692名,占开除总数的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