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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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最早招工为兵工厂,1938~1948年,胶东革命根据地先后建起8家兵工厂, 招收职工6050人。1949年,兵工厂增加到9个,职工增加到9389人。
建国初期,由劳动部门统一招收工人,主要招收符合条件的城市待业人员就业。50年代中期,招工贯彻"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适当增加女职员、工人的比重。60年代初,从农村招工需在劳动计划以内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64年,主要招收城市中、小学毕业生就业。建筑业、水产及其加工业,主要招收农村中、小学毕业生。1964~1966年,全区推行亦工亦农制度。招收固定工要坚持集体所有制多于全民所有制的原则,年龄16~25岁,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未婚青年。
1967年,从农村招收部分技术工人和从事矿山作业等重体力劳动工人。招收对象主要是被精简下放回乡的职工、转业复员军人、烈士子女,其次是贫下中农子女。
1968~1970年,招收固定工主要是城镇1966年以来的中学毕业生和有一定技艺的精简下放职工。徒工年龄不超过25周岁,壮工不超过28周岁。
1971~1972年,主要招收符合政策规定留城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从农村招收部分技术工人和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
1973~1977年,主要招收27岁以下来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符合规定留城的中学毕业生和被批准回城市的知识青年。1978年,主要招收1976~1977年城镇下乡回乡知识青年及被批准留城的往届、应届中学毕业生。同年。矿山井下、海洋渔业捕捞等单位,可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此年,在招工中开始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1979年,招收1978年被批准留城的中学毕业生、1977~1978年下乡回乡知识青年及应届中学毕业生。由地区劳动局统一拟定考题,各县市劳动部门具体组织考试,按考试成绩择优录用。矿山井下、野外勘探、盐业生产、海洋渔业等行业,允许招收本单位家居农村职工的子女。
1980~1985年,主要招收城镇往届、应届高、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城镇待业青年,复员退伍军人,落实政策的人员中需安排工作的子女。对往届不服从分配的学生,曾被判处劳改、劳教者,一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受开除处分者,自由离职者、中途退学的中学生,历年招工不服从分配者,患慢性病和精神病者,一律不招收。1984年,招工由劳动部门统一考试,待业青年凭考试成绩选报单位。未被录用的,由劳动部门组织第二次报名,由招工单位录用,两次都未被录用的,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1985年,新招收的工人主要用于生产短线产品、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新建、扩建、中外合资企业。是年,16~25岁未婚城镇待业青年全部招收完毕,实现全市无待业青年。同时还招收部分具有特殊技能的35周岁以下的男工和30周岁以下女工;芝罘区、福山区还招收部分近郊和开发区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青年。
另外,先后于1961年、1963年、1970年、1971年、1978年、1982年和1984年,将部分从事常年生产或成为生产骨干的临时工、合同工,从农村招收的驻店代销员,从事工艺品生产设计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173名因公致残的临时工,转招为固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