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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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政府无统一的劳动管理机构,私营企业自行雇佣、管理劳动力,实行低廉的雇佣制工资。

建国后,各级政府先后设立劳动管理机构。初期,着重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建立和完善八级工资制,并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励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1956年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等级制工资标准,开始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1958年"大跃进"中,各行各业盲目增加职工,劳动管理失调,被迫于1961年开始精减职工。"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管理再度失调。1978年起,开始劳动管理改革。招工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方法;1978年,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自1980年起连续5年开展"安全月"活动;1985年,实行全面工资改革,在企业里实行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等级结构工资制。至此,劳动管理形成有史以来最好局面,劳动力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人事管理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人事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干部、人民团体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业务行政管理干部。清代、民国时期,人事事务由地方长官掌管。40年代初,解放区抗日民主政府先后设立人事管理机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干部吸收、任免、编制、监察及工资福利等管理办法。建国后,各级人事管理机构,承担机构人员编制;干部录用、任免、调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离休;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干部;接待来信来访,落实干部政策等项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管理机构被撤销,人事管理混乱。1978年后,人事管理工作制度日渐完善,管理水平日渐提高。不仅人事部门内部职责分明,而且下放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干部的管理职能。开展广泛的人才交流,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