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汇与华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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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汇 海外侨胞汇款赡养眷属和支援家乡建设,人民政府历来给予保护和支持。1944年11月22日,胶东行署在《关于开展冬季对敌政治攻势的决定》中指出:"趁旧历年关,海外商人与手工业者归家时,吸收其劳动收入(外汇),支持货币斗争。"争取建立几户可靠的贸易汇兑关系,保证汇票供应及主要物资的输入"。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部分国家限制侨汇,海外侨胞则将款先汇香港,再转汇家乡。建国初期,种种原因制约,侨汇减少。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后,中共莱阳、文登地委责成银行加强侨汇管理,侨汇增加。1958~1972年,全区共收到侨汇599万美元,年均39.9万美元。1973年超过百万美元,达131万美元。1 983年达342万美元。1973~1985年,全市共收到侨汇2731万美元,年均210万美元。
侨供 建国后,侨供坚持"优先安排,专项调拨,保证供给"。1959年始,中国银行根据侨汇数量按比例发给汇户侨汇券(票),持券到指定商店购置物品。1964年,烟台专署商业局、粮食局等部门按经营分工作出侨供计划,采取专项下达指标,专项调拨货源的办法保证供应。1978年,各县、市陆续设立侨汇物资供给专柜,到年底,全区共设专柜25个,供物品种类100多个。1980年,全区发放商业侨汇票证580708元,占全省的三分之二;回收485702元,回收率83.6%。

华侨新村别墅式住宅楼
侨汇建房 1962年,在烟台市迎祥路筹建华侨新村,1964年竣工,建别墅式楼房29幢,在南山路建平房4处,共计建筑面积5013.15平方米。华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33户。1984年,在芝罘区迎祥南路建起第二华侨新村,建别墅式楼房19幢2987.1平方米,公寓式住宅24套2502平方米,被43户侨属全部购买去。同年,各县、市、区也开始筹建华侨商品住宅。
1980年,烟台行署规定"凡在城镇购建房屋的华侨,其主要亲属在农村的,应准予迁往城镇落户。"到1985年,全市有119名侨属由农村迁往城镇落户。
落实政策 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中,在"左"的思想影响下,部分华侨、港澳同胞及眷属政治上受到歧视,财产受到损失。1965年5~12月,烟台专署办公室会同省侨务工作组先后三次对荣成、栖霞、威海、蓬莱、黄县、招远、福山、烟台、乳山、文登、牟平等县、市进行检查和纠正。1966~1970年,部分海外侨胞和港、澳、台湾同胞及眷、属财产被"红卫兵"查抄。侨汇、通信、子女升学、就业、加入党、团组织受到一定影响。1972年9月,开始清理纠正"文化大革命"初期被无偿占用的华侨房屋,被查抄物资和受冲击审查的归侨和侨眷的问题。到1974年,清退华侨房屋661间,为92户被查抄和164名被审查者落实了政策。1978年,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中侨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到1982年,全区81户华侨、侨眷被占的房屋884.5间和94户归侨、侨眷被查抄的财物及38户归侨、侨眷被冻结、没收的侨汇全部予以清退;对3207份归侨、侨眷档案进行清理,其中478份按规定作出妥善处理。
1985年,烟台市委成立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对全市在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和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华侨私房及代管、出租的华侨私房共6906间82876平方米,全部清退,并补偿房屋损失款159万元。对"文化大革命"中归侨、侨眷中的冤、假、错案全部平反纠正,并复查历史案件12起。
1978~1985年,在落实侨务政策的同时,全市归侨、侨眷和台湾、港、澳同胞的亲属中先后有833人加入中国共产党,1465人加入共青团,263人应征入伍,567人提为干部,820人被评为先进生产者或先进工作者,49人被评为"三八"红旗手,40人被评为"新长征"突击手;有510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206人当选为各级政协代表,其中34人还被选为各级人大、政协委员;有416人考入大专院校,297人取得技术职称;为187名归侨、侨眷安排工作,帮助981名归侨、侨眷子女安排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