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6&A=1&rec=262&run=13

封建社会,境内通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以及纳妾制度。男女婚嫁均由媒妁介绍、父母允诺、经媒人换帖订婚,"不取男女同意,绝无男女相悦自由结婚者"。民国初期,民国政府虽制有《民法亲属编》,但未执行。1940年胶东行署联合办事处依据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
例》,制定并颁布胶东区《婚姻暂行条例》,是为胶东第一部地方婚姻法。条例规定,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禁止纳妾、包办、买卖婚姻;禁止不治之恶疾患者结婚。结婚年龄规定男满20岁,女满18岁。结婚、离婚均到当地县政府登记。1942年4月8日胶东临时参议会公布《修正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在程序上有两个以上的证明人即为合法,不须再行登记;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须向政府请求离婚登记,由县政府发给离婚证。男女之一方请求离婚,县政府考察其情况后,通知他方,并给予考虑答复时间,他方接到通知后,无异义表示者,方可发给离婚证;他方有异义表示时,则由政府司法科审查后,判定是否离婚。据不完全统计,1942~1949年全区共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4万起。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1950年5月至1951年lO月,文登专区登记结婚的18407对。有的青年男女虽然遭受家庭打骂、威胁,仍不屈服,运用婚姻法争取婚姻自由。新社会先进青年男女选择配偶不以财产多寡、门第高低为条件,以爱劳动、爱学习、思想进步为标准。这期间,双方自愿离婚7403对,经调解无效政府判处离婚1639对,其中女方提出离婚4998人,男方提出离婚4602人,童养媳解除婚约139人,因重婚而离开的47人。另有980名寡妇冲破封建贞操观念束缚,改嫁结婚。在贯彻实行婚姻法的过程中,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的事件仍有发生。1953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定是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莱阳、文登专署和烟台市均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全区有4万多干部参加宣传婚姻法。通过报告会、展览会、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莱阳专区1954年统计,全区准予登记结婚的27885对;未准登记的514对,其中经审查系包办强迫的91对,不够婚龄的291对,其他原因的132对。准予登记离婚的3514对,其中感情不合的2858对,一方受虐待的523对,重婚27对,其他原因106对。经调解不离婚的855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1000对。1960年后,放松了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有的地区出现不够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借婚姻问题索取财物等现象。1962年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在高级小学和中学,定期讲解婚姻法;基层加强登记审查。1964年全区不准予登记的3053对,其中包办买卖的346对,不够婚龄的2218对,其他原因的489对。到1978年,全区未准登记结婚的共1695对,其中包办的87

对,买卖的164对,其他原因的1444对。准予离婚登记的1350对,其中感情不合的1037对,一方受虐待的105对,重婚43对,其他原因165对。1981年1月,实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区各级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宣传栏、文艺演出、举办学习班、报告会等形式深入宣传,群众受教育面达90%以上。在城市开展咨询服务、婚礼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等活动。在农村通过建立红白理事会、民俗改革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婚姻管理,近亲结婚、转亲、换亲、私婚、早婚现象大为减少。
清末,境内订婚、结婚多以"婚约"为证。1912年山东巡安使公署曾颁布《山东官婚书单行试办章程》,并印制3个等级的婚书,一等婚书,每份价洋1元,二等每份6角,三等每份3角。规定"自本章程公布施行之日起,不问任何人订婚须一律购用"。但境内订婚、结婚"多沿用旧俗,婚约用省颁婚书者甚少"。1940~1942年,胶东《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结婚或离婚须到县以上政府登记。194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男女结婚和夫妻自愿离婚,均须共同到结婚所在地区(乡镇)政府登记。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城市者须到区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科)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婚姻登记;在农村者须到区或乡人民政府登记。1958年后,婚姻登记由公社民政助理员办理。70年代后,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密切配合,各公社采取集中定日登记(一般每月2~4天),严格控制结婚登记年龄,提倡晚婚,境内男女青年初婚登记的平均年龄比婚姻法规定年龄高4~6岁。1981年始,按新婚姻法规定,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予登记。1982年始,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由单位出证明外,必须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年龄等证明,方能到公社(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离婚,一般先由村(或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者到乡或街道办事处调解;若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子女、财产等方面达成协议后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民事调节书,给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不能达成协议者,转法院处理。1985年全市272处乡镇均设立婚姻登记处,建立婚姻档案,设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承办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