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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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 1939~1948年,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对鳏、寡、孤、独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供养,主要通过拨发救济粮、救济款,以保证其生活的基本需求。1949~1955年,人民政府除拨发救济粮、款外,还动员当地群众为其代耕、助耕土地,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水平。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按照《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对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鳏、寡、病、残人员和年幼孤儿,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对孤儿保证受完义务教育)、保葬(简称"五保"),分散供养。其供给经费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从公益金中支付。穷困社(大队)和遭受自然灾害的社,集体负担确实有困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1957年全区共有2.9万户、3.67万人享受"五保"供养。1958~1979年,全区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采取4种形式,一是定额供给实物,口粮每人每天0.5公斤,菜、柴、零花钱及其他实物,根据生产大队的经济条件和"五保户"的实际需要酌情供给;二是定工日供给,生产大队按照本队年度生产计划,定出对"五保"对象的供给工日数,所定供给工日参加实物和现金分配;三是定额供给现金,生产大队按定额现金折发实物;四是不固定供给标准,生产大队在分配时,酌情分给口粮、烧柴,或随缺随给。供给标准略高于或相当于本队社员的平均生活水平。凡不能自理的"五保户",生产大队安排专人照顾其日常生活,并给照顾人以工分报酬。1979年9月经调查登记,全区共有"五保户"11456户、13880人,占农村总户数的O.6%,占总人口的O.18%,其中已实行"五保"的11267人,占"五保户"总人口的81.2%。国家给予补助救济的4666户、7151人,共计拨款11万元。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采取4种形式,一是凡能自理生活的,按"五保"标准集体供养,派人为其挑水、送柴,或由共青团、民兵、妇女组织成立的包户小组照顾;二是不能自理生活、又不愿进敬老院的,由村委安排专人照料,并给照料人一定的报酬;三是凡有亲友包养的,村集体付给一定报酬,按标准供给粮油菜款;四是每位"五保"老人按1.5人或2人划给近地、好地,免除各种提留,由其亲友耕种,负责包养。全市对"五保"老人的供给标准不统一,口粮一般每人每年250~300公斤,油料3~6公斤,或25公斤花生,零花钱每人每月3~5元,有的村每人每年200~500元;衣服、柴草一般按需要供给。1982年全区共有"五保"对象13283户,16220人,实行"五保"的10644户、13188人。到1985年,

全市共有"五保"对象18214人,进入敬老院的2516人,分散供养的15698人。国家为"五保户"拨发救济费9.6万元。
集中供养 1958年根据中共中央八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的规定,境内公社、生产大队始办敬老院,对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至1959年,全区共办敬老院1673处,入院人数(包括孤老烈属)达68578人。1960年始,敬老院大批解散,至1964年还存56处,在院老人411人。到1978年仅存蓬莱登州镇、掖县过西乡、文登县文城镇3处敬老院,在院老人不足百人。1980年,发动社会力量恢复兴办农村敬老院。到1985年通过群众集资、社会捐助、乡镇企业提取、国家扶持等形式,共建起350处,其中乡镇办73处,村办277处,投入使用的有307处,在院老人2516人。未正式投入使用的43处,正在建设中的64处。敬老院生活标准高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费用由乡镇、村负担。一般敬老院每人每年400元左右,有的村、镇600~700元。牟平县西关村为1000元。全市各敬老院实行"以养为主"的方针,在搞好生活的同时,院内设有卫生室、文化室、娱乐室、书报阅览室,有计划地安排适宜老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定期为老人检查身体,建立病历和医疗档案。老人生日,院里送给寿面、寿桃,举行庆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