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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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救济 1945年烟台、威海解放后,两市政府分别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救济市内灾民。烟台市政府发放急赈粮食157.5万公斤,煤7500公斤。威海拨发粮食1万公斤,北海币20万元。1946年4月威海市又拨发北海币2万元。1948年10月烟台第二次解放时,生活急需救济的困难户有3981户、16940人,政府拨发救济粮93234公斤。1950~1952年国家确定城市临时救济对象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贫民、失业人员和流入城市的难民、烟民、散兵游勇与无业游民。这期间,共拨发救济粮518.715公斤,救济款5.5万元。
1953年后,救济对象为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不能维持生活的贫苦市民。1963年全区城市拨发救济款26805元,救济790户、3208人。1964年起,城市救济对象区别对待,凡能参加生产劳动者陆续安排在街道办的福利企业工作,无生产能力者陆续安置在福利院或敬老院。到1973年;全区城市临时救济的仅有96户、215人。1973~1985年;共拨发临时救济款7.2万元,救济人员累计4854人次。
1957年始,烟台专署对城市部分贫困一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每户1口人者,每月救济3~5元,每增加1口增发2~2.5元,但1户每月最多不超过10元;小城镇按低于上述标准、稍高于农村标准执行。1961年、1978年和1980年分别作了3次调整。1980年调整后的标准为,县城及县城以下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救济10~13元,省、地辖市每人每月救济15~18元。1973~1985年,全市城市共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款283796元,有1963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
1973~1985年全市城市救济款发放情况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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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临时救济款 │ 定期定量救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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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 额 │ 人 数 │ 金 额 │ 户 数 │ 人 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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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3108 │ 215 │ 15877 │ 141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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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 17333 │ 798 │ 14572 │ 121 │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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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4354 │ 499 │ 14685 │ 124 │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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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4683 │ 392 │ 14169 │ 116 │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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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5484 │ 217 │ 12154 │ 108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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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8517 │ 884 │ 11482 │ 95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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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4511 │ 474 │ 12812 │ 9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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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3436 │ 250 │ 30259 │ 137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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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临时救济款 │ 定期定量救济款 ┃
┃ ├─────┬──────┼─────┬──────┬─────┨
┃ │ 金 额 │ 人 数 │ 金 额 │ 户 数 │ 人 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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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193 │ 154 │ 32592 │ 161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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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4963 │ 211 │ 31576 │ 136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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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5418 │ 210 │ 27618 │ 118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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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6000 │ 275 │ 30000 │ 133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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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000 │ 275 │ 36000 │ 134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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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初,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全区共精减退职职工37831人。根据国务院1962年6月1日《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对生活发生困难、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人员,由民政部门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费。1965年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规定,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并在1961年1月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且领过一次性退职金的职工,在精减退职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家庭生活无依靠,应由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的救济费(以下简称40%救济)。享受40%救济的退职职工的医疗费用,民政都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报销三分之二;若本人负担部分无力支付,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1965年全区享受40%救济的退职职工504人。1982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全区进行普查登记和补办,根据普查,1965~1982年,全区因死亡、外迁、改办退休或复工的共有3605人,实有登记的34226人,其中农业人口33841人,非农业人口385人,补办40%救济证的2533人。全区共有享受40%救济的老退职职工3037人,年支救济款717194元。到1985年,全市享受40%救济的老退职职工共2727人,支救济款82.1万元。
农村救济 抗日战争时期,各级人民政府救济与救灾同时进行。1945年起注重救济农村贫困户。1946年4月胶东行署及各海区共向农村贫困户发放救济粮4-2万公斤,北海币7万元。1949年春发放救济粮566890公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因主要劳力长期患病、死亡、因特殊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经过自力更生、集体补助、群众互助,生活困难仍解决不了的困难户,国家在口粮、穿衣、住房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临时救济。1949年10月至1952年,全区共拨发临时救济粮318.75万公斤,盐7.75万公斤,豆饼200万公斤,棉花5750公斤,款5.5万元。1954年莱阳、文登专署共拨发社会救济款15.02万元。1963年全区五保户和社会困难户共有166500人,缺寒衣208100件,政府拨救济布46万米,人均2,76米。1965年全区共发放救济款517万元,布87.3万米,棉花7万公斤。1970年11月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都拨发救济款15万元,布票50万市尺,棉花2.5万公斤。1973~1985年,全市共拨发救济款1574.6万元,每年平均拨发121.2万元,救济55220卢、234799人。其中1985年全市共拨款179.8万元,五保户救济款9.6万元,贫困户救济款113.1万元,扶贫救济款57.1万元。1982年始,对农村不符合扶贫条件的常年困难户,实行国家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标准由县、市根据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确定。当年全区有551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共拨款3.63万元。到1985年全市共拨款12.9万元。
1956年始,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业发展纲要》,农村困难户由农村集体给予补助。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生产大队根据困难户家庭成员的劳动力状况,因人制宜,适当安排生产项目,使其增加收入,所欠口粮款,给予减免,或给予适当的定工补助。具体做法是生产队在制定全年生产计划时,以全队当年计划用工为基数,按照略低于社员平均工日的水平,合理评定出困难户的自干工和补助工日数。补助工日和自干工日一样,参加粮、款、菜、柴分配。1956~1978年,全区共给困难户补助工日约2000万个,平均每年为6800户、2.8万人补工日110万个,全区共有60%的困难户通过集体补助解决生活困难。1979~1982年,全区累计为16707户补助工日229.8万个,为8976户减免欠款247.46万元。1983年后,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集体除扶持贫困户发展家庭副业外,对缺劳动力的常困户实行帮工帮劳,种好口粮田,确保其温饱。
1979年贯彻执行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使其依靠集体力量、群众互助和国家扶持,通过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经调查登记,1979年9月全区农村共有常年困难户11917户、48737人,分别占农村总户数的 O.63%,总人数的0.62%。1979年除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困难户安排适当农活、定工补助、减免历年所欠口粮款外,还帮助6289户养猪5616头,养家禽32683只。1980年根据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以扶持困难户开展家庭副业为重点,年内全区为11903家困难户共拨发扶贫款19.3万元。年终被扶持困难户获纯收入55.38万元,有3032户基本脱贫,占被扶持困难户的25.47%。1981年和1982年,全区共拨发扶贫款68.4万元,在集体帮助下仍以家庭饲养业为主扶持困难户脱贫,年脱贫率为26%左右。1983年农村实行责任制后,由扶持自给性生产转向扶持商品性生产,对缺少劳力的常困户实行帮工帮劳,种好口粮田,动员社会力量广泛支持,农业、财政、银行、商业、外贸、教育、卫生、工交、物资、民政等部门分别落实扶贫生产责任,扶贫资金由过去的无偿扶持改为有借有还,不计利息。年内全市共为2120户种口粮田,使用帮工2.75万个,折款6.3万元;国家拨发扶贫款19.2万元,集体集资7.4万元,共帮助4265。户开展家庭副业,纯收入53.8万元;借出扶贫资金169.6万元,扶持5630户,增加收入169.6万元;安排贫困户辅助劳动力2900人,增加收入44.5万元。1984年扶贫工作实行补息贷款方式,即贫困户向银行贷款,利息由民政部门从扶贫款中支付。1985年全市共扶持贫困户30350户、107522人,共筹集扶贫资金3654.7万元,其中有息贷款1882万元,补息贷款622万元,民政部门借款317万元,社会筹集833.7万元。全市建立扶贫经济实体213个,其中县级23个,乡镇级190个;扶持经济联合体553个,成立扶贫储金会的乡镇22个。当年脱贫17198户、67338人,脱贫率为56.7%,比1980年提高31.2%,收回扶贫贷款434.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