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 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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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971年,对军队退休干部主要分散安置在省辖市、地辖市和县城,尉级军官一般安置在原籍县城,本人愿意回乡者,则安置回乡。全区共接收军队退休干部112人,安置在市、县城者41人,回乡者71人。1972~1982年,主要安置在军队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的社、队。有特殊情况的,照顾安置到县城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工作所在地。1983年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可在部队驻地就地安置,也可在本人和配偶原籍或配偶、父母、子女(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居住地安置。到1985年烟台市实际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238人,其中团职99人,营职以下139人;离休100人,退休138人。1985年省政府分配烟台市军队离退休干部计划安置人数为470人。其中团职419人,营级以下51人。

1959~1974年,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和家具配备,由负责安置的市、县人民委员会从公房公物中解决,其标准参照政府机关相应级别的干部住房和家具标准从优安排。1975~1980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凡军队干部需要建房的,建房经费由军队解决,当地政府负责修建,建筑材料有困难的,纳入国家计划解决。建房面积和造价,参照军队现职干部标准。1981年国家拨出专款、专料,按照团职70、营职以下50平方米的标准,由接收地为其建房。烟台地区凡集中统一建房的,由计委负责安排建房计划,建委负责安排施工修建,物资部门负责就地供应材料,建设银行负责资金供应和监督,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安置办公室负责选点、检查督促和住房分配。自愿回农村安置的,建房经费和材料包干发给本人,节约归己,房屋产权归个人。到1985年,全市在15个县(市)政府驻地和龙口、石岛两镇17个点,建3~4层楼房63座,建筑面积73370平方米。年底,国家为第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拨专款1814.7万元,木材1810立方米,钢材6700吨,水泥7014吨,建房75458平方米。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按其退休当月基本工资比例计发退休金,福利费和各种生活补贴享受当地干部的同等待遇。军队离休干部,执行中共中央(1982)13号文件规定,"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其工资、粮油标准、医疗费(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原则保持军队干部的标准不变。军队离退休干部用车,按15:1的比例配发,全市为军队离退休干部配各种机动车辆45辆。

1985年全市各安置点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或服务站。根据《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工作暂行规定》,各干休所普遍建立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以及财务管理制度,成立以离退休干部为主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15处干休所均建有离退休干部活动室,配有电视、报刊书籍和文体用品。年底,全市配备军队离退休管理人员340人,其中行政人员12人,事业人员3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