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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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役到1985年,全市共接收退伍军人297840人。根据国务院1958年5月3日发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农业人口义务兵退伍后,安置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非农业人口义务兵退伍后,在原户口所在城镇安排就业。安置在农村的退伍军人,凡是孤单身、生活确有困难或城镇工作需要的,通过招工形式重新安置在城镇就业,或在城镇安排临时性工作。1968~1975年,从农村退伍军人中招工6734人,占应安置在农村总人数的7.63%。1976~1982年,招收正式工351人,合同工639人,临时工222人。1982年始,农村退伍军人重点安排在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工作,到1985年共安排4139人。1985年对退伍军人中的军地两用人才进行登记,推荐安置。全市年内共登记3244人,推荐安置1829人。国家、集体对生活、生产有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照顾和帮助,使其得到妥善安置。1958~1985年,国家和集体单位为无房和缺房的退伍军人修建房屋6万多间,国家每年平均拨发退伍军人补助费10万多元。其中1981~1985年共拨发107.1万元;1975~1985年,拨木材3500多立方米,水泥3000多吨。民政部门和妇联、青年、民兵等群众组织热情为退伍军人找对象牵线搭桥,帮助成家立业。1958~1985年,据全市不完全统计,由组织帮助结婚的共2.5万多人,解决婚姻纠纷36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