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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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9年,境内复员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志愿参军的革命残废军人(时称荣誉军人),年老体弱及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到1949年底,共接收27959人,其中残废军人19571人。1950年起,大批志愿兵复员。到1959年,全区共接收复员转业军人11.7万多人,其中男性占99.12%,女性占0.88%;党(团)员占75%左右;排以上干部占17%左右;残废军人占10%左右。1960年始,由成批接收安置复员军人转向零星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干部,至1975年共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4562人。
1942~1949年,接收的老弱病残复员军人,40%左右被安排在地方机关、部队、企业单位工作;60%左右按上级规定发给抚恤和优待粮,安置在解放区农村,少数病残较重、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安置在休养所。建国后,依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分别安置参加农业、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1950~1959年,被安置到农村的为103077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88.1%,被安置在城镇的13923人,占11.9%。1969~1975年,全区共接收复员干部4562人,安置在城镇工作的1715人,安置在农村的2847人。1976年依据国家劳动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的通知》,将安置在农村的2847人,分两批重新在城镇安排工作。1980年根据中发(1980)3号文件精神,对这些军队复员干部,除个别不愿改办、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有严重问题正在审查的外,均改为转业干部。
对住房、土地、婚姻等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群众给予妥善安排,热情帮助。1950~1958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区为无房的复员军人建房或分配公房19152间,为无土地或土地少的复员军人分配或调整土地179529亩,帮助3042人介绍对象并成立家庭,帮助3366人解决了婚姻纠纷,为3939名单身复员军人安了家;每年平均向全区复员军人拨发生活补助款约30万元。1959年烟台专署拨发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款3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