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优待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6&A=1&rec=238&run=13

优救粮 依据1940年12月1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和1943年4月2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的《修正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胶东各抗日根据地组织群众对贫苦的烈属、军属、工属给予一定的优救粮,以县为单位每年发放两次。县级以上部队的抗属每户每年75公斤,最多不超过125公斤;区级以下武装的抗属最少60公斤,最多不超过100公斤。优救粮主要在公粮中附加,不足时从没收的大汉奸款产中抽出30%作为优救基金,再不足时向群众募集(绝对禁止摊派)。1945年全区向烈、军、工、抗属发放优救粮202.65万公斤,优待家庭31177户,户均65公斤。
助耕代耕 1940年,各海区、县、市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在解放区组织群众为无劳力或缺劳力的抗日烈军属助耕。助耕形式一是按农时季节由村拥军优属委员会临时调拨人力帮种、帮收;二是根据其土地、劳力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助耕工,发给工票,由抗属自己安排使用。1940年底,全区有抗属约4.3万户,受助耕的2.7万户,占62%。至1945年全区享受助耕优待的烈军属占烈军属总户数的75%。1946年土地改革运动中,烈、军、工、荣属的生产条件得到相应改善,优待方法由助耕改为代耕,即由所在村安排18~55岁的男劳力代其耕、种、收。代耕形式主要有固定代耕和派工代耕两种。1949年,东海区共有烈、军、工、荣属148553户、630382人,土地1605967.75亩,需群众代耕土地770544.69亩,其中全部代耕的57196户、土地531513.78亩,部分代耕的29527户、土地239030.91亩。1950年取消派工代耕形式,全部实行固定代耕到组、户的制度。1953年对代耕土地进行调整,压缩代耕地,平衡代耕负担,纠正乡村干部享受代耕的偏差。1954年莱阳专署有优待对象145341户,土地1812943亩,代耕地725177.2亩,占优待对象土地总数的40%,比1941年降低7%。1955年国家干部和部队干部、职工由包干制改为薪金制,从1956年始不再实行代耕及物资优待。年内,文登专署有优待对象102275户,土地1216727亩,代耕土地402279亩,占优待对象土地总数的33%。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根据1956~195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三条规定,对优抚对象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亦称优待工分。优待范围为烈属、军属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对象,1户1人者按1.5人优待,2人按2.5人优待,3人以上按实有人数优待,优待效果要保证优待户的生活略高于或不低于当地社员的平均实际生活水平。1959年全区共有优待对象157270户、639299人,享受工分优待的43937户、148432人,占全区优待对象总户数的28%,总人数的23%,共计优待劳动日6084714个,平均每户138.5个。1962年烟台专员公署在海阳县徐家店公社开展专题调查,以求更加全面合理地在农村实行劳动日优待。依据"优待劳动日由全社劳动者负担"的精神,重新制订新办法,确定优待劳动日和实干劳动日为总分配劳动日,均参加按劳分配,优待劳动日从公益金中开支。此办法1963年在全区执行。全区共有烈属(包括失踪、病故军人家属)46896户、145555人,享受优待的32657户、91112人,占总户数的69.6%,优待劳动日4294069个,每人平均47.1个,加上自做劳动日4573950个,每人平均参加分配的劳动日为97.3个,高于社员平均数的50%;军属享受优待的11698户、48253人,占总户数的32.4%,优待劳动日1130957个,加上自做劳动日,每人平均参加分配的劳动日为79.3个,高于社员平均数的22.4%;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享受优待的8853人,占总人数的83.2%,优待劳动日362973个,加上自做劳动日,人均参加分配的劳动日为75.4个,高于社员平均数的16.4%;三等残废军人享受优待的7956人,占总人数的45.4%,优待工日161506.8个,加上自做工日,人均参加分配工日67.3个,高于社员平均数的4%;复员军人享受优待的11584人,占总人数的15.2%,优待工日191136个,加上自做工日,人均参加分配的工日56.6个,低于社员平均数的9.5%。对军官家属采取照顾"虚工分"办法,保证与社员同样参加各种实物分配,所分实物,由军官家属按分配价格向生产队交款。据14个县、市统计,军官家属享受"虚工分"照顾的3561户,占总户数的14.5%,照顾虚工日368549个,加上自做工日,人均参加分配工日83.9个,高于社员平均数29.5%。1966~1976年,优待劳动日普遍下降。1971年进行调整落实后,烈属优待面占40%,老复员军人占5%,依然存在老复员军人优待面偏严现象。1978年开始调整,到1979年,全区烈属优待面上升到62.5%,复员军人上升到6.3%,军属为13.1%,残废军人为39.7%,退伍军人为O.6%,共优
待劳动日923万多个。
优待现金 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群众优待形式由优待劳动日转为以工日折款优待办法。1982年执行山东省政府9月15日颁布的《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烈属基本按照1个标准劳力的全年劳动所得或三分之二进行优待,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略有优厚;对义务兵家属按照1个标准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优待;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若达不到当地群众生活水平者,差额部分予以优待补助。年内全区烈属优待面为71%,每户平均优待工日234个,折款294元;军属优待面为99.9%,户均优待工日218个,折款275元;残废军人优待面为44%,人均优待工日218个,折款275元;复员军人优待面为ll%,人均优待工日150个,折款189元;退伍军人优待面为O.9%,人均优待工日138个,折款174元。1983年实行
优待现金。1984年全市享受优待现金的对象共8.4万户,优待现金2534万元,平均每户301元。城镇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是在职入伍的,服役期间保留其原工资,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入伍前无正式工作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每年发给其家属200元左右的优待金;其父母无工作鞲位姆赠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无职标准优待扣。1985年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全市享受优待对象共11.03万户,优待现金4367.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