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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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 1956年7月起,莱阳专署各级法院均有兼做公证工作人员。1958年公证工作停止,1979年恢复。1981年3月,全区各县市相继建立起公证处。1984年4月,烟台市公证处成立。1985年底,全市共有公证员306名。
公证权限 烟台市和县、市、区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烟台市公证处管辖全市范围内较重要的涉外公证和市属大单位公证事项;县、市、区公证处管辖本地域内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事项。如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当事人户籍不在同一公证处的辖区,或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和公证处从便于办理公证出发,协商确定由谁管辖。如烟台市公证处和各县、市、区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限不明而发生争议的公证事项,均由烟台市司法局指定管辖权。
公证办理 办理公证,要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撤回、撤销、收费、拒绝公证、执行、认证等程序。各公证处按此程序办理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业务。1981~1985年,全市公证单位共办理国内公证149251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11931件,房屋买卖公证3282件,有奖储蓄公证40件,遗嘱公证309件,收养子女公证260件,财产继承公证87件,继承公证436件,分家公证38件,宅基地使用公证13243件,其他公证19625件;共办理涉外公证1270件,主要是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公证。公证检查1982年2~3月,烟台地区司法局组织各县、市公证处主任和公证员16人,对全区公证文书进行全面检查。共查阅1198件卷宗材料,其中内容真实、合法、程序符合规定、证件齐全的524件,占43.74%;内容真实、合法,程序基本符合规定,而在证件、笔录、公证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672件,占56.1%;内容不够真实、合法,没按程序办证2件,占O.16%。1985年2月,烟台市司法局又组织各县、市、区公证处主任、公证员12人,对全市16个公证处办理公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共查公证卷宗1600份,一类卷宗599份,占37.44%;二类卷宗672份,占42%;三类卷宗322份,占20.13%;四类卷宗7份,占O.44%。烟台市、莱阳县、掖县、乳山县公证处,被评为公证质量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