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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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 民国建立后,曾颁布《民间调解法》和《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境内部分区、乡、镇、坊曾设过调解组织。
1938年,蓬莱、黄县、掖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组建乡村调解委员会。1940年,北海、东海专署制定《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41年,牟平、乳山、文登、荣成等县相继建起区、乡、村调解委员会,1943年,胶东行署规定,村调解委员会3~5人,区调解委员会5人,分别由村、区长兼主任委员。1946年,东海专署各县村调解委员会由7~12人组成,设"说事小组",解决民间纠纷。
1953年,文登、莱阳专署和烟台市多数村组成3~5人的调解委员会。乡调解委员会由5~11人组成。到1955年底,全区共建立调解委员会1828个,调解人员达8800余人。1958年,调解组织与治安组织合并,改为调处委员会。1959年底,全区共建立调处委员会1992个,占应建数的48.99%。1961年调解和治安组织分设,恢复调解委员会名称。1964年,全区有基层调解委员会7231个,调解人员26092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解组织被解散。1978年,开始恢复建立调解组织。1980年12月,全区建基层调解委员会11293个,调解人员达5万多人。1981年起,公社设司法助理员,后改为乡(镇)司法助理员,管理基层调解组织。1985年,全市有乡(镇)司法助理员282人,基层调解委员会10988个,调解人员37275人。
调解纠纷 建国初期,基层调解工作主要调解婚姻和土地纠纷。60~70年代,主要调解赡养、宅基地、继承、债务、家庭、邻里等纠纷。1978年以来,调解工作转向经济、财产、合同、打架斗殴、婚姻等纠纷。1983年起,在农村基层调解委员会中推行责任制,农村普遍制订村规民约。到1985年底,全市有9266个村调解委员会实行责任制,有9660多个村制订村规民约。1981~1985年,全市共调解处理群众间纠纷262647起,调解结束率达93%以上,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起到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