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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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范围 经济审判始于70年代末。1979年12月,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至1981年,各县市法院相继建立起经济审判庭。开始依据经济法规和政策,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重点处理以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初期只受理属经委、工商局和建委管理的工矿产品,工商、农商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4年,经济审判收案范围扩大,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济行政案件及其它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案件审判,初期除涉外经济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外,其它经济纠纷案件均由各地基层法院受理。1984年5月起,诉讼单位属地、市(含本级)以下管理的,由基层法院作一审,但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或案情特别复杂的,由中级法院作一审;诉讼单位双方或一方属省级(含本级)以上管理的,由中级法院作一审,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案情比较简单的,由基层法院作一审;涉外经济纠纷案、涉及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一审。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个体经营户、专业户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案情简单,原、被告均在一个法庭管辖范围内,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审判 1981年,全区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51起,审结43起,处结争执标的额61万元。1982年,全区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47起,审结310起,结案标的额262万元。1983年3~4月,烟台中级法院对招远、栖霞、牟平、海阳、乳山、荣成、烟台、威海8个县市经济纠纷案审判检查,共检查80起,其中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政策法律得当,手续较完备的56起,占70%。对24起存在问题的案件提出改进意见。同年,全区共受理经济纠纷案470起,其中经济合同案436起,行政案3起,其他经济案31起,结案454起,结案争议标的额784.44万元。1984年,在"多收案,多结案,办好案"的要求下,全市共受理经济纠纷案1208起,结案1057起。1985年,农村果业承包合同纠纷,工矿企业间合同纠纷案增加。全市法院系统组织大量人员到农村、工商企业帮助修订、理顺经济合同,减少合同纠纷案件发生。此年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犯罪案件16起,均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