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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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审判 1938年后,胶东各县民主政权相继建立,封建婚姻制度产生的童养媳、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等受害者,诉请政府解决,婚姻案件居民事案件首位。1940年7月至1941年6月,胶东解放区司法机关共受理婚姻案件376件,占民事案件的20.8 95。1942年10月至1944年7月,受理婚姻案件1503件,占民事案件的24.8%。1949年,东海专署各县共受理婚姻案件659起,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7.8%。在审理婚姻案件中,依照解放区颁布的《婚姻暂行条例》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军人婚姻"等原则,对封建婚姻制度下受害者要求解除婚约和离婚诉请,一律照准。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法院按照婚姻法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此后至1955年,各县市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均占民事案件的50 9,6以上。如烟台市法院1953年共受理婚姻案件335起,其中包办婚姻256起,占76.4%,买卖婚姻72起,占21.4%。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中,并注意依法处理男女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1956年起,婚姻案件逐年下降。进入70年代,变相买卖婚姻、草率结婚、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婚姻、虐待子女等婚姻案件上升。1975年,全区共受理婚姻案件1033件。此后,婚姻案件逐年减少,1977年全区共受理504件。进入80年代,婚姻案件又逐年增多。1980年,全区共受理婚姻案件1447件,其中判决84件,调解1181件,移送15件,撤诉78件,终止36件。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各级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中重视调解、疏导工作。如芝罘区1984年诉请离婚案件35岁以下者占73.37%,结婚不满5年者占76.21%,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占85.1%,女方提出者占73.3%。法院在审理中,认真严肃调解,三分之二要求离婚的男女重新和好。198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婚姻案2251件,占民事案件的36.1 9,6,审结2240件,其中调解处理1978起,占88.3%,判决157件,占79/6。
房地产案件审判 1935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同年,法院在一、二、三审莱阳县张金堂与王丕述等9人土地买卖纠纷案中,均以陈氏(张金堂曾祖父张静润之妾,张静润遗留祭田36亩,被陈氏卖与王丕述等9人33.1亩)系妾身无权处理丈夫遗留祭田为由,判王丕述等9人将土地如数交还张金堂。历时4年诉讼,9户农民败诉。民国法律可见一斑。
民国以来,农村地主、高利贷者向贫苦农民放债,以土地、房屋作抵押,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即土地、房屋归贷方。
1938年后,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机关依照胶东区联合办事处颁发的《准许赎地通令》规定,开始审理此类纠纷案。如1937年文登县南养鱼池村于泽远欠于本模债款本息850元,于泽远将土地14.6亩押与于本模,1938年清明不赎即作绝卖。1943年,于泽远向县民主政府诉讼,经审理判决于泽远以原价850元向被告赎回土地14.6亩自营。当时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中,从有利于"团结抗日"、"耕者有其田"出发,做到灵活运用政策法令,妥善解决。
建国后,在审理土地边界纠纷案中,经调查难以获得明确根据的,可按"原则上不动"与"对生产有利"的原则处理。在审理房屋租赁纠纷案时,本着"客主两便"原则处理。1951年,全区共审理土地纠纷案633起,其中判决90起,调解473起,其他处理70起。共审理房地产纠纷271起,其中判决34起,调解200起,其它处理37起。1953年,莱阳专区共受理土地纠纷案984起,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0%;受理房屋纠纷案575起,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7.4%。
1954年起,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合作化,房地产纠纷案件明显减少。进入70年代,因继承、分家、房屋买卖等原因,房产纠纷案逐年上升。1973年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6.4%,1975年占45.8%。1976年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6.4%,1975年占45.8%。1976年房屋纠纷案开始下降,此年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2.6%,1978年仅占8%。1985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房屋纠纷案245起,其中调解188起,判决44起,其它处理13起。审结宅基地纠纷案94起,其中调解69起,判决19起,其它处理6起。继承债务案件审判 40年代,解放区各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部门在处理家务、继承纠纷案中,坚持调查研究,弄清案情,以有利团结、搞好生产为宗旨。如1945年莱阳县在处理宫本生(地主)与其子宫德明争家庭财产案时,县司法科人员、区长、村干部及当事人一起商讨解决,取得一致意见,使从清末就打官司的积案得以结案。1951年,文登、莱阳专署和烟台市法院,按继承遗产权利的有关规定,全年共审结继承案件477件,其中判决58件,调解348件,撤诉29件,移送6件,其它36件。
建国初期,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中,执行华东区颁布的《农村债务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对建国前劳动人民欠地主债务一律废除,其他债务有效,如发生纠纷由政府按规定政策处理。1951~1957年,全区共审理债务案2741起,其中大部分为建国前的债务案。1960~1964年,全区共审理债务案242起。1974~1979年共审理106起。进入80年代,债务案件又增多,1980~1985年,全市共审理债务案1738起,其中1985年最多,达61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