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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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审判制度 清宣统二年(1910),清政府颁布新刑律,推行四级三审制。县为一审,1911年设在烟台的山东福山地方审判厅为二审,受理福山、牟平、莱阳、文登、栖霞、招远、荣成、黄县、蓬莱、掖县等县二审案件。审理中采取辩护、陪审和公开审理、合议决定等审判制度。
民国初年,沿袭清末四级三审制,1933年改为三级三审(县为一审、省为二审、中央为三审)制。当时设在烟台的山东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分庭(后改为第三法院)承担福山、威海、莱阳、掖县、蓬莱、黄县、栖霞、招远、海阳、文登、牟平、荣成等县二审案件。审判中实行回避、辩护、代理等制度。
1938年,蓬、黄、掖解放区建立起人民司法机构,初期实行三级二审制。县为一审,专署为二审,二审实行独任制或合议制。1940年4月起,县法院为一审,专署法院为二审,由专署法院院长、战委会主任、民众动员总会和当地最高军政代表组成会审法庭,处理刑事上诉第三审案件,暂代终审机关。1941年6月实行三级三审-制。各县司法处(科)办理一审案件,各专署法院办理二审案件及复审,高等法院分院办理三审案件及死刑审核。在刑事审判中,实行调解、巡回审判、公审、陪审辩护、代理诉讼及刑事复核、死刑复核等制度。
1951年5月,文登、莱阳专区和烟台市执行三级二审制。县级法院为一审,省法院分院为二审,一般第二审为终审,特殊情况下以三审为终审。1955年2月,一律实行两级终审制。1966年,刑事审判制度中断,1978年恢复。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各级法院按"两法"规定审理刑事案件。案件审判 抗日战争初期,胶东解放区各级司法机关主要审理少数汉奸、违犯抗日法令和侵害人民权益的严重刑事罪犯。1941年7月至1942年6月,各县共审判杀人、伤害、汉奸、强盗等刑事案件863起。1942年10月至1944年2月,刑事审判主要审理汉奸、杀人、资敌、伤害、盗窃等各种罪犯,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各县共审判刑事案件3538件。1945年9月开始,刑事审判重点为特务、汉奸、战犯、反动地主、恶霸分子。1946年8月27日,胶东行署依法判处叛国投敌破坏民族解放的伪第八集团军中将司令王铁相死刑,群众拍手称快。1947年6月16日,烟台地方 法院依法审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驻烟台办事处"职员史鲁域琪(美国籍)纵车轧死人力车工人杨禄奎人命案,判处被告有期徒刑2年。
1947年秋,国民党军队进攻胶东,部分地主、恶霸组成还乡团,大量残杀干部群众,仅莱阳、莱西县被残杀的干部群众达5605人。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开始审理反革命案件。在审判反革命案件中,贯彻"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政策。各级政府均成立裁判委员会,由政府首长和公、检、法单位负责人组成。县裁判委员会为初审,地、市裁判委员会进行复审,凡判死刑者均报省裁判委员会核批。1950年11月至1951年9月,莱阳专区共审判特务、武装土匪、杀人等罪犯3879人,对罪大恶极首犯处以极刑。
1955年8月至1956年10月,全区各级法院共审判各种罪犯6442人,按"少杀长判"政策,被判死刑者仅占1.72%。
1977~1978年,全区共受理初审刑事案件1601起,审结1646起,结案率为102.8%。
1981年,全区共收案1178件,结案1188件,结案率为100.8%。1983年7月起,贯彻中央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指示,各级法院集中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进度。8月至年底共收案1232起,审结1192起,结案率为96.8%。同时,选择580名重大典型案犯,召开37次宣判大会,震慑犯罪分子。1985年,全市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156起,审结1156起,结案率达100%。1983~198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643起,审判813人,挽回经济损失136.3万元。案件复查 1956年9月起,全区法院按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复查1955年镇压反革命以来判处的案件。到1966年底,全区共复查案件13101起,其中冤案45起,占0.34%;错案651起,占4.97%;量刑过重1690起,占12.90%;量刑过轻21起,占O.16%;定性不准127起,占O.97%;事实不清121起,占0.92%。对复查出的原判不准确案件,按政策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纠正。
1978年下半年至1980年5月,全区各级法院开始复查"文化大革命"以来的冤假错案。全区1966~1978年共判处各类案件6107起,6480人。其中政治性案件1188起,1359人;普通刑事案件4919起,5121人。经复查,政治性案件改判无罪的占70.9%,维持原判的仅占19.4%;普通刑事案件维持原判的占84.8%,改判无罪的占3.8%。
1980年至1983年6月,全区各级法院共复审历史申诉案件2562起,其中冤假错案867起,占33.84%。1984年,全市受理刑事申诉案件598起,其中"文化大革命"前176起,"文化大革命"以来的422起。复审结案517起,其中改判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的123起,占23.8%。1985年,全市受理刑事申诉案件716起,其中"文化大革命"前的120起,"文化大革命"以来的596起。审结723起,其中改判的228起,占31.5%,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的113起,占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