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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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清宣统三年(1911),在烟台设山东福山地方审判厅,为二审机构。民国建立后,1913年成立山东福山高等审判厅,与山东福山地方审判厅同署,受理二审上诉案件。次年撤销。1918年,撤销山东福山地方审判厅,成立山东福山地方法院,仍为二审机构。同年7月,山东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分庭在烟台成立。1935年7月,改称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1938年2月,日军侵占烟台后解体。1947年9月,国民党军队占领烟台市,在烟台恢复山东高等法院第三分院。1948年10月,烟台市第二次解放,第三分院再次解体。
1940年4月,共产党领导的胶东区北海专署法院成立。9月,东海专署法院成立。1941年6月,各专署法院改为高等法院分院。1942年7月,又改为专署地方法院,为第二审兼第一审机构。1945年改称专署司法科。1948年春,各专署司法科撤销。同年秋恢复。1949年8月,专署司法科为民事、刑事第二审机构,不再兼第一审。
1950年5月,设烟台市人民法院。8月15日,设山东省人民法院莱阳分院。1951年1月17日,设山东省人民法院文登分院。1955年4月,改称山东省莱阳地区和文登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6年3月,文登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入莱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莱阳中级法院)。莱阳中级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厅、信访接待室、行政科和办公室,共38人。
1958年10月,莱阳中级法院改称山东省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烟台中级法院)。烟台市人民法院降为县级法院。1967年3月,法院工作归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管。1968年2月,归烟台地革委政法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管。1973年1月,恢复烟台中级法院,共有干警19人。1980年6月,干警增至68人。
1983年11月,烟台地区中级法院撤销,同时成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8月,法院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和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执行庭、申诉庭、政治处、调查研究室及办公室,工作人员109人。
[附] 日伪法院 1938年2月,日军侵占烟台市,、在烟台市成立伪鲁东高等法院。同年8月,改为山东高等法院烟台分院。1945年8月24日,烟台首次解放后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