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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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改造场所检察 1951年,在看守所检察中,对监室窄狭拥挤、混押犯人、重管轻教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1952年,对看守不严、人犯闹狱、羁押和提审制度混乱、预审终结案件不及时等问题,建议落实措施。1957年,莱阳检察分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和劳改场所每月一次检察,节日临时检察,重大问题随时检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同年11月,"反右"运动开始,监所检察被诬为"替犯人说话",监所检察工作放松,出现人犯逃跑、以拘代侦、超期羁押、纪律松弛、管理不严等问题。1959年9月起,加强监所检察,看守所工作渐步入正规。"文化大革命"中,监所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恢复监所检察工作。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监所检察有法可依,建立驻所检察制度,看守所检查评比制度,看守所管理水平提高,事故减少。1981~1985年,全市看守所共发生犯人逃跑事件10起10人,自杀26人,其中死亡1人。羁押时限检察 1956年7月,莱阳检察分院会同公安、法院进行一次羁押时限检察,长期关押不判情况普遍存在,最长达5年之久。1959年,第二次检察情况好转,羁押时间最长1年左右。1963年,烟台分院对文登、莱阳、招远、蓬莱、栖霞5县看守所检察,突出问题是刑事拘留人犯超时限的达70%以上,多在月余,个别长达半年以上。每次检察后,对存在问题都提出解决的建议。
1979年起,贯彻《刑事诉讼法》,提高办案效率,超期羁押现象减少。1981~1985年,超时限案件共101件,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得到处理。
劳改犯重新犯罪检察 1954年起,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劳改犯重新犯罪进行检察。1957~1959年,检察机关对劳改犯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加刑共573人。此后,劳改犯重新犯罪案件逐年减少,平均每年30多件。1978年,检察机关对劳改犯重新犯罪案件恢复检察。1982~1985年,提起公诉劳改犯重新犯罪案件共15件,其中1985年仅1件。
"四类"罪犯检察 1954年,检察机关对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开始实行检察。1955年9月,文登检察分院对全区249名"四类"犯进行检察,发现有的刑期已满没处理,有的不办手续迁居外地,有的下落不明等问题,并向专区劳改队提出纠正意见。1962年9月,烟台检察分院对全区1023名"四类"犯进行检察。1980年,建"四类"犯登记卡,每年检察2次。并建立群众帮教组织,使犯人思想有人管,生活有人问,学习有人抓,置于群众监督之下。